此前,一则“国际顶刊论文可以买卖”的寓言故事在学术圈热传。
其中,有这么两处对话:“投稿人A得到编辑B来的信息,如果A给C几百万人民币 (300~800) ,B就可以保证C是审稿人,而C就保证接受A的稿件。”
当被问到:“300~800万一篇文章对你是什么意思?”投稿人答说:“如果有个3、4篇,以后杰青、长江、院士接踵而来,后面我掌握的资源肯定比几百万、几千万多,你傻啊。”
“顶刊”“几百万一篇”“接踵而来”“资源”这一串字眼让人震惊三连……
TA们豪掷百万在买什么?
尽管是“寓言”,发文者也特意表明了目的:“为警告过去做过这种不道德 (不合法) 事情的人。”话至此,便是暗示国内有人涉嫌买卖顶刊发表资格。
实际上,关于“顶刊买卖”的曝光也不是第一次。
早在2019年,就有报道揭露“CNS顶刊论文买卖,一作只需要500美金起,四作380美金起。”据分析,可能的流程是,原作者会找中介网站来寻找需要论文的研究人员,通过付费来共同署名。
这种买卖属于交易学术成果作者资格,也就是论文“挂名”。
2023年Nature也曝光过这类“论文地下交易”:根据客户出资金额不同,在作者列表中的排序也不同,通常收费几百到几千美元不等,有的论文第一作者只需4000块。“论文工厂”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为那些需要出版物以丰富简历的科学家生产虚假研究成果。
除了买卖“论文署名资格”,更甚者,还有“组团”直接买卖论文“全包”的。2021年,光明日报曾报道过“博士生为获可观安家费,与朋友合买SCI论文”,在这类买卖中,流程则是:买方只需要交钱,卖方提供代写代发“一条龙”服务。
无论是买卖发表资格、署名资格,还是代写代发, 这些行为全都指向一个学术圈共同口诛笔伐的话题——学术造假。
学术造假的后果,轻则被撤销成果与资格,重则被学术圈除名。这些涉嫌造假的高校教师,他们为何明知故犯?为何要豪掷百万去以身犯险呢?
有“刚需”就会有买卖。正如Nature的调查报道中所指明的:“许多国家的研究人员晋升仍然是根据发表的论文数量来评估,这是市场得以发展的原因。”
那些买家, 他们买的不是“论文”,是“命”。买的是论文背后的“人才帽子”“职称”“安家费”…… 在高校,多维度的评价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并普及前,论文仍是高校教师考评的“命根子”。当写不出、发不了,遇上论文与待遇、晋升、人才评价强挂钩时,走“捷径”便成了选择。
论文造假乱象不止买卖
从买卖版面、到买卖作者资格再到买卖论文,愈演愈烈……而论文造假乱象还不止于此。
就在今年4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了一批次不端行为,其中,涉及论文成果方面的不端行为中,除了买卖论文,还包含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买卖实验研究数据、论文图片剽窃、重复发表、篡改实验研究数据 (图表) 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等不同类型的造假。
长此以往,这些“蛀虫”似的不端行为会造成论文成果“虚假繁荣”,进一步,还会污染学术圈风气,导致不公,“劣币驱逐良币”,让真正致力于科研进步的人寒心,严重威胁着学术界的核心价值观。最终, 浪费了诸多资源的同时,阻碍科研进步。
助推这些荒诞的论文乱象生成的因素,有造假者个体品质的问题,贪婪、惰性等驱动其踏入造假泥潭。可是,他们为什么敢造假?是惩罚力度不足以震慑人心吗?
对于论文方面的学术不端,国自然基金委的惩罚是:撤销相关论文涉及的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2~5年,给予通报批评。一定程度上,基本宣告了将造假者拉入国自然“黑名单”的结局,进而影响其晋升、评奖等。而值得注意的是, 基金委作为基金项目的监管方,对论文造假的审查,已经是滞后的。 在基金委审查之前,还有至少两方的审查应当到位,包含学术期刊与高校。
期刊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造假行为,通常会撤稿,严重的将有“永不录用”等措施。基本是将造假者从期刊除名,使其学术声誉归零。高校方面,我国教育部自2016年9月起施行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40号) 中以规章制度对学术不端做出过规定。其中,惩戒方面,对认定后的不端行为轻则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相关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重则辞退或解聘,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若造假有严重负面影响,这些惩戒基本能让其责任人告别学术圈了。
可以看到,涉及论文审查的各个监管方对于不端行为的惩度皆有明确规定,并且惩戒措施的设计皆足够威慑心存不轨的人。那么,让学者们胆敢明知故犯,便是惩戒之前“有空子可钻”。可以看到论文造假乱象中,从署名到实验数据到图表,“造假者”在论文的各个部分都有“操作空间”,有人凭空捏造合作作者名发表论文,还有人甚至已经申报过多个项目才被发现。
如果说,外部环境的晋升压力和个体的贪婪让他们“想造假”,那么,监管审查的缺位与不足便是是让他们“敢造假”的主要原因。共同提供给了学术不端极大的可能性—— 收益回报极高、被发现风险较低。
首先,学术造假都是暗中进行,很难被发现。同行之间因研究具体方向不同、取证举证难、立案流程慢、被报复代价高等,非利益相关并不会主动举报。其次,高校为保护学术成果与声誉,一般不会主动大力监察,发现后也会尽可能低调处理。期刊在论文发表后,若无其他举报或查处,基本也很少再次审查。 内外“发现”皆有难度,给了造假成功很大空间。
正如教育部《办法》总则中提到的,对待学术不端行为,仍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而高校是学术不端预防与处理的主体。也就是说,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有着最强的制约力,同时也对其监管负主要责任。更具体的,在宏观制度设计中,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应当在学风建设上发挥最大作用。
笔者认为,要根治学术论文造假,不仅在制度设计上规范,更应在监督、审查的施行上加大实际的预防与处理力度。无论期刊论文的评审、还是高校学术委员的审查监督,都应增加环节,随机抽查任一论文作者,验证其在论文中的实际学术贡献。尤其,主管部门也应对高校进行周期性的监督,并且公开社会监督渠道,防止高校有推诿责任、隐瞒包庇的行为。
一些灰色地带:泛化的“不端”
除了能够被明确认定的论文造假行为,还有一些更加隐秘的、不易被察觉的灰色地带——泛化的不端行为,值得学术圈进一步探讨。
比如,论文成果中存在的“人情交易”,同一课题组师兄师姐、夫妻情侣、亲属在论文上“挂名”,坊间被称为“送”论文。更有甚至,署名未成年孩子名字的论文也能发表于SCI论文上。本质上就是以不合规的方式通过学术成果换取资源,也属于论文造假。
再比如,除了论文各部分可被造假,“被引用”也可能涉及造假。某些学者、高校为增加论文成果“被引数”,以获得奖励或提升在一些榜单中的排名,利用审稿权增加论文的被引数,或是高校鼓励“内部相互引用”来刷高数据“灌水”……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同样属于学术造假。
然而, 这些真假参半的行为常常因甄别难、举证难、追责仅限“蜻蜓点水”而屡禁不止。 边界模糊,实际发生率高,可称为是泛化的学术不端行为。关于这些行为的争议仍在持续,笔者看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切本质上是学术造假的行为皆伤害着学术根基,应当被有力处理,以正风气。
酿成这些乱象的,除了某些学者、高校学术功利化的原因,还有学术评估标准过于量化、学术生态文化的原因。《半月谈》在去年曾就我国高校中存在的学术裁缝、偷梁换柱等多套路论文“灌水”现象做出过评论: 主要的因素是论文仍是与高校师生毕业或待遇强挂钩的“硬通货”。
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也存在泛化的学术“滥觞”。如西班牙,就存在大量滥发论文、疯狂操纵引文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西班牙学术评估系统集中在国家层面,政府每年在极大的工作负担下,不得不依靠文献数量计量来减轻评估压力,久而久之西班牙的学术质量被大大损伤。再如秘鲁,馈赠型的论文署名在不当署名问题中发生频率最高,在秘鲁期刊中高达56%。当某一国家、地区或领域论文署名不当中有超过一半都是出于馈赠,足以见得其学术生态文化的浑浊。由此可见,我国学术界存在的诸多论文乱象并不是独一份。
我国科技论文数量目前居世界排头,与此同时,也因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存在着不少质量隐患。论文对于学术界的真正价值是什么?在学者、高校们的学术评估中,论文该占到多少分量?要共建一个什么样的学术新生态?是接下来身处于学术界的每一方主体,都应用实际动作去解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