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60麦芽地事件看媒体监督和批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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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60麦芽地事件看媒体监督和批评的自由

自媒体改变了媒体的传统定义。媒体传播明显呈现节点无限分散、信息反应链缩短、响应速度提高的新特点,新媒体模式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挑战传统主流。伴随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媒体侵权纠纷的爆发增长同样显著。


葛甲大叔在阿里上市前终于被约架杭州法院,凭葛甲在北京法院一项另案起诉最终双方在一度宣布不可能和解之后达成和解。虎嗅因为发了篇文章分析一嗨部份业务的合规风险性而被一嗨租车径直诉到上海法院,四处封堵媒体的一嗨几天后就在纽交所硬着陆,结果依然上市急跌遭首日破发。媒体报道法律纠纷的高涨使法院也应接不暇,最高法院在今年10月专门颁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日围绕“WireLurker”病毒的新闻连续上头条。“WireLurker”号称是第一款夺去iOS系统安全贞操的病毒程序,这款病毒可以利用系统漏洞恶意推送信息。围绕“WireLurker”的悬疑剧情很快跳转到病毒制造人的身份之谜。360是第一个宣布截杀“WireLurker”的安防企业,但这款病毒发散主渠道麦芽地论坛的主要投资人当中有360。360很快声明从来没有参与麦芽地的运营、没有参与制造病毒,并表示自己已协助公安通过技术分析获取病毒样本并拘捕犯罪嫌疑人。故事当然没有结束,360果断向法院起诉百度新闻和自媒体平台百度百家侵权,索赔500万人民币。


情节发展到当下已呈现两条主线,一条是病毒制造人的最终身份和责任承担,另一条是直接牵动媒体人关注的媒体责任。自媒体作者群体庞大、信息传播迅速,媒体责任承担的划分尺度必然对自媒体发展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对媒体责任的分析应当从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定两个层次参照分析。


从法理来看,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媒体监督权和企业自我保护的权利都是应然。公众有权了解事实真相,涉及公众信息安全的事件更不属于禁区。媒体监督和自由表达的权利直接来源于公众知情的权利,对大企业的监督既是商业社会的应有之义,一定程度上也是一项媒体应履行的义务。现代社会的政府、企业和公众人物都在媒体代表的社会监督之下,媒体有权利也有义务通过合理怀疑和批评的方式来监督负面事件。被监督人自我保护是个人权利内在的应有之义,从媒体方面理解则无客观依据的表达就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媒体监督。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是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基本依据。最高院有两条司法解释对侵害名誉权做了进一步明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些法律规定并不难懂。失实的批评或诽谤属于侵害名誉权,基本属实但有侮辱性质的批评也属于侵权。可以得出结论,媒体报道和批评都应该基于事实同时不能使用侮辱性表达。需要解释的是法律并没有也不应该要求媒体站在纯粹公正的立场,事实上这也做不到。媒体不会没有立场,无论是期刊网站还是编辑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倾向和价值观。媒体意志是由人来代表的,写作总有情绪,表达就会有表情。杀毒行业见多了是非,应当允许媒体使用肯定或否定感情色彩的表达,只要报道内容是客观的、表达没有到误导程度就属于可容忍范围。举个栗子,在没有依据情况下说一家运营正常的企业很快要倒闭属于捏造事实,尚没有争议事实就批评一个企业家是中国巨骗属于侮辱人格。


回到麦芽地事件,以百度百家一篇被争议的一篇稿件中最后两段做下分析:“360能否洗白WireLurke病毒源的关键,是麦芽地与360的关系。要想查证这一点并不难,工商部门的登记是最好的证明,毕竟投资入股要有书面材料记录的。不过,360身陷WireLurke病毒源质疑漩涡,暴露了安全企业缺乏监管的漏洞。早在杀毒软件收费时代,业内盛传很多杀毒软件自己制造病毒并传播,然后自己查杀。截至目前,传闻的真实性虽然没有定论,但类似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出意味着传闻绝非空穴来风。对于用户而言,政府监管部门如何监管安全企业已经成为头等大事,毕竟这关系到数亿网民和企业的信息安全。”


这篇文章显然不客气地质疑360在麦芽地事件中的关系。从证明责任的角度,以360投资麦芽地和PP助手两项事实还不能断言360参与其中,360也还在努力证明清白,在公安最终公布调查结果之前媒体不能替代国家机关做裁判。但百家这篇争议稿件只是在现有事实基础上做合理推测,也未以推测代替最终事实。我认为在如实反映已知事实之后表达质疑属于行使监督的权利,没有逾越合理范围从而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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