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圈和金融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会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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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圈和金融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会有共识
在2014年3月末的时候,由于四大行调低支付宝快捷支付的限额,马云贴出又迅速删除了“支付宝虽败犹荣,虽死犹生”的檄文。双方一系列强硬的对抗和隔空喊话,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浮上水面,成为科技圈和金融圈同时关注的热点。

两个月过去了,双方热热闹闹的舆论对攻趋于平静,支付宝也将备付金存管行从工行换到了建行。在这场轰轰烈烈又戛然而止的风波里,金融和互联网两个圈子不仅没有达成任何新的共识,还彻底展现出两个圈子之间完全处在各说各话的“鸡同鸭讲”状态。与其它同一行业内的竞争纠纷不同, 如果金融和互联网这两个圈子之间还是找不到大家都相信的共识,争议只会越搁置越大

先从之前引发风波的安全问题来看,这有没有可能成为双方的共识呢?看起来双方都在谈用户利益,但这只可能成为挡箭牌,完全不可能成为共识。“为了用户”是永远正确的说辞,可是别说金融界,就算是在互联网的小圈子里,同行间也完全没有可能达成共识,只会成为互相攻击的武器。以第三方支付领域最强的两家互联网公司阿里和腾讯为例,腾讯的微信打不开淘宝链接,支付宝也早早掐断对微信电商的服务,名义全部是为了用户安全。连同一个圈子内部都无法达成的共识,怎么可能让两个圈子握手言和呢?在安全问题上,双方必然是一边合作提升安全等级,一边互相防备对方打安全牌抢夺用户。支付宝和工行的昨天,也是建行逃不掉的明天。

从安全问题继续向后退,商业合作有没有可能成为共识呢?就像前几年那样,搁置争议,先以商务合作共同挣钱为重。很可惜,从矛盾动辄上升到“虽败犹荣,虽死犹生”的局面看,商业合作同样无法成为共识。在经济上行周期或开拓新市场的时候,整体蛋糕会越做越大,由于大家专注于抢夺增量市场,存量中的问题才有可能搁置争议。现在,随着经济发展速度逐步企稳和互联网企业从线上杀回线下,竞争逐渐从增量市场转为存量市场,有人多拿就一定会有人少拿。就算其中一方想做的是开放平台,也只能共享利益,无法共享用户,到最后仍然是争夺用户的白刃战。能达成共识的恐怕只有合纵连横,不会是搁置争议。尤其是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已经成为市值动辄上千亿美元的巨头,资本市场的压力会驱使他们不停向前,从更多的竞争领域中获得利润,没有竞争对手会相信他们能够停下扩张的脚步。平台必须有强势的主导方,强强联合做不了平台。支付宝必须收购余额宝背后的天弘基金才能放心,银行也一定不会放心把用户放手交给控制之外的平台。

继续后退到竞争者之外的监管层面。既然双方先合作挣钱都不是共识,那就找监管部门主持公道,现有的法律法规总该可以成为双方的共识了吧?很可惜,仍然不可能。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第三方支付甚至不是金融机构,怎么可能与金融机构在监管问题上具备共识?我国的金融机构在严格的监管下,是戴着脚镣跳舞,对监管要求的看法是先遵守再说。可是伴随着电子商务大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就像拓荒了一片金融机构原先看不上的新大陆,原有旧世界的监管规则同时兼顾两方领地都已经无法做到,又怎么可能让信奉打破一切的互联网公司停下用创新绕过监管的步伐呢?对于归口央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是这样,对于归口银监会的P2P和证监会的众筹同样是这样,矛盾不仅仅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更发生在新玩家和旧体系之间。

总而言之,科技圈和金融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大共识,就是双方没有共识。 如果大家能够撕去温情的面纱,先就“没有共识”这件事情达成共识,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起码针对这样的“没有共识”,双方可以共同推动监管部门改变监管策略,让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从“同一个市场,同一个身份”的起点开始竞争,才有可能认同对方是相同规则下的平等对手。

归根到底,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之所以无法调和以四大行和支付宝为代表的金融圈与科技圈矛盾,在于分业监管制度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 在一行三会分头监管的领域内,通道业务、同业市场等创新也早已模糊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和信托的边界。更何况互联网金融是天生的混业经营者,第三方支付已经基本能够完整实现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大部分功能,再加上直接融资的P2P、直接出售股权的众筹和随时跨境交易的比特币,根本不可能再把这些已经在互联网上融合为一体的功能拆开来进行分业监管。

以互联网金融的旗帜余额宝为例,就算不考虑马云对金融行业的控股和收购,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形态也早已无法逆转。支付宝本身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直接连通了大多数主要银行,构成一张不仅可以和银联平行,甚至可以算是和央行大小额系统平行的清算网络。在此基础上,与支付宝账户深度整合的货币基金余额宝,就不能理解为简单的代销关系,在普通用户的角度看这就是一家“存款有息、转账自由”的零售银行,只是不涉及现金业务而已。除了通过淘宝理财把基金和保险引入支付宝,阿里还成立了平台中的平台招财宝,引入承兑汇票等一切可以当作理财产品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此这般将存款、转账、消费、理财深度融合在一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只能依据互联网公司具体做的金融业务来监管,没法根据做业务的到底是银行、基金、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来监管,这不恰恰就是混业监管该做的事情吗?

只有在混业经营这个统一的监管标准之下,才有可能分清楚互联网金融到底是在创新还是在监管套利。 面对从一开始就突破传统分业监管的边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果仍然以原有的监管体系去追着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监管,不仅很难达到应有的监管效果,而且容易让民众分不清到底是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还是既有利益在阻碍创新,让本该超然于具体纷争之外的金融监管政策成为一笔糊涂账。

例如,由央行负责的第三方支付监管,现在已经必须加入银监会和证监会才能覆盖支付宝的业务范围,最初定位于小额支付的第三方支付也已经成为大而不倒的独立金融模式。深度整合单一货币基金的余额宝模式之后,监管部门要求腾讯理财通、京东小金库等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务必须同时提供两支以上的货币基金,这实际上等于限制了余额宝的竞争对手。更混乱的是,前述政策虽然对银行的货币基金业务不起作用,可是商业银行在账户资金、跨行转账方面受的限制又远远多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可能像支付宝一样建立直连银行的清算网络。

只有让相同金融业务接受相同规则下的监管,才有可能真正产生倾向创新或倾向风控的具体监管政策,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零敲碎打靠找补来一碗水端平。 例如,之前第三方支付不强大的时候,按照规定支付宝备付金必须有50%以上在自己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工行,但是从来没有被执行过,现在换了存管银行才又被拿出来说事。制定和执行都这样不严肃的监管规定,到底是在帮忙还是埋隐患呢?

无论是倾向于科技圈的创新,还是倾向于金融圈的稳健,已经拉开序幕的互联网金融时代不可能终止,已经发展壮大的第三方支付更不可能取缔。如果专注于安全、合作和现有政策等过于具体的细节,将永远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找到合理的发展空间,也无法消除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担忧。只有监管政策变得更灵活更有弹性,才有可能让看似两个圈子、实则一股潮流的混业金融趋势,落在服务实体经济这个谁也不敢否认的共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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