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框架下的在线法律服务的风险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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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框架下的在线法律服务的风险与解决方案

长期以来,法律服务市场都充满了矛盾,用户希望找到价廉合适的律师,但是法律服务却价格昂贵且信息不透明。在线法律服务希望能够拉近普通用户与律师的距离,在这种背景下各种在线法律服务方兴未艾,淘宝网近期就推出了“ 私人律师 ”的生活服务,以9.9元的低价推广法律服务,同时 快法务 、 易法通 、 律云 、 法斗士 、 知果果 、 微法务 、 法海网 这些在专门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也各具特色。但是,在线法律服务不得不先面对一些法律风险,这听起来颇有些吊诡。


各种在线法律服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律师推荐,根据用户所在地及委托内容推荐符合要求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利用平台宣传自己,可以看成是一个律师搜索引擎;

  2. 法律电商,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如合同起草审查、公司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法律咨询、律师见证等。


以上两种模式服务并不一定完全割裂,有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会同时提供两种服务。对于第一类法律服务,需要律师在进行推广时注意遵守律师法中关于律师广告的规定即可,这也不是本文的重点。本文的重点是第二类法律电商的法律风险。


存在法律风险: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业与医疗业一样,因为专业知识的门槛(或者其他原因)有着自己的政策壁垒。这层壁垒一方面限制了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如阅卷、参与庭审、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属于律师的特权),另一方面壁垒也对律师本身的执业有所限制。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这条法律断绝了法律服务平台直接找律师个人(个人律所除外)来提供法律服务的可能性,当然律师也无法以非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无论是快法务、律云还是法海,都会或多或少地提供由律师代写合同、法律咨询、出具律师函等法律服务。律云与法海分别依托盈科所与金杜所,有着强大的律师资源,而快法务的律师来自哪里则无从考证(快法务专门注明了是由专业律师审写合同)。


对快法务这样仅宣传由专业律师提供服务,但又不告知用户律师来自何处,并且无法保证服务确实是由律师提供,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且,如果法律服务平台是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那么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根据《律师法》,律师提供此类法律只能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用户签订协议,再指派相应的律师来提供服务。以上这些法律服务平台如果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或架构设计,那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就需要面对来自律协或司法行政部门处罚的风险。如果希望规避此类风险,最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当然每项法律服务均由律师与用户通过律所来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但这样的方法无疑是费时费力,不具备可操作性,并且会把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所有优点全部抹除。


解决方案:法律平台作为委托人将用户的法律问题交由律所指派的律师


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向用户明确告知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信息,保证用户的知情权,让用户了解到确实是律师在提供服务。


另外,在现行《律师法》所确定的框架下,法律服务平台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法律服务平台以委托人的身份,将用户的法律问题交给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服务平台的用户与律师不产生直接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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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解决方案,也不是全然没有隐患。律师的各项义务(如保密义务)与职业道德,都是相对于委托人(这里是法律服务平台)而言的,也就是说律师对于法律服务平台的用户没有直接的义务,这样显然不利于用户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有必要在委托合同中特别规定律师在从事各项在线法律业务时应按照对待当事人的标准维护用户的各项权益,保守用户的秘密。当然各个律所都是这方面的专家,无需我赘言了。


总结


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是新鲜事物,有望降低用户找到合适法律服务的困难,也有望为律师提供更多的案源。


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在向用户提供律师服务时,应清楚地介绍提供服务律师的信息。并且在《律师法》与相关执业规范没有考虑律师直接参与在线法律服务的情况下,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只能与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个人进行合作。在合作时,需要留意用户信息的保密及用户权益维护。


长远来看,如果《律师法》或相关执业规范能够将律师参与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考虑进行进去,无疑可以减少很多麻烦。但在此之前还请遵守法律,尤其是对律师而言。如同一句法谚所言:“纵为峻法,峻法亦法”(dura lex, sed 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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