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泰国企业,应注意哪些反垄断规定?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投资双行线(ID:Invest-Outvest) ,作者:曾磊,原文标题:《中国企业收购泰国企业不能忽视反垄断审查》,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最近,泰国电信运营商DTAC和True进行合并的新闻持续成为财经热点。
DTAC和True分别是泰国第二大和第三大电信运营商。去年11月,两家公司宣布将合并成为一家新公司,进军先进电信技术领域。合并之后,新公司的市场份额将一举超过第一名的AIS。
根据泰国法律,电信行业的并购交易需接受国家广播和电信委员会 (NBTC) 的反垄断审查。目前交易正在等待NBTC的决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收购泰国企业要注意中泰两国的反垄断规定。
一、泰国法律
《2017年贸易竞争法》是泰国关于并购反垄断的主要法律。根据该法律,公司合并、收购上市公司25%以上的股权、收购非上市公司50%以上投票权股份、收购另一家公司50%以上资产的交易,都要接受贸易竞争委员会 (TCC) 的审查。
根据该法律,达到以下条件的并购交易必须向TCC进行事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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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将导致一家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和供应掌握绝对的决定权,并且营业额不少于10亿泰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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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的一方在上一年度拥有至少50%的市场份额和不少于10亿泰铢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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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参与合并的最大三家经营者在上一年度合计拥有至少75%的市场份额且每家的营业额不少于10亿泰铢 (但在上一年度的市场份额不足10%的经营者除外) 。
如果不遵守申报义务,收购的一方将被处以不超过交易额0.5%的罚款,相关的公司董事、经理和负责人也需承担同等的责任。TCC还有权责令交易暂停、取消或修改。另外,受并购交易损害的第三方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如果参与合并的经营者一家或多家合计的营业额达到10亿泰铢或以上,但不会造成行业垄断或者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则收购方必须在交易完成后7天内向TCC进行事后申报。否则,收购方将被处以不超过20万泰铢的罚款,以及按违法天数计算每天不超过1万泰铢的罚款,相关的公司董事、经理和负责人也需承担同等的责任。
除了《2017年贸易竞争法》之外,电信、广播电视、能源等特殊行业有专门针对该行业并购的反垄断规定。True和DTAC的合并交易就是依据电信行业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的。
2019年至2020年期间,TCC就完成了21起反垄断审查,其中涉及企业并购的有2起,包括2020年正大集团出资106亿美元收购乐购 (TESCO) 的交易。
二、中国法律
除了泰国法律,中国企业在收购泰国企业的过程中同样不能忽视中国的反垄断法律。
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应进行反垄断申报,在取得批准决定后,方可实施交易。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应当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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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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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中国的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月1日至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处理经营者集中案件442件,其中附条件批准3件,依法申报后被无条件批准411件,因未依法申报而被公开处罚的28件。
三、对中国企业的警示
计划收购泰国企业的中国企业应重视两国的反垄断规定,尤其注意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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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收购泰国企业并且达到泰国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但未达到中国的反垄断申报标准,此时收购方应在泰国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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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收购泰国企业并且达到中国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但未达到泰国的反垄断申报标准,此时收购方应在中国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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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收购泰国企业并且都达到泰国和中国的反垄断申报标准,此时收购方应分别在泰国和中国进行申报。
总之,中国企业在开展对泰国企业的并购时,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作出谨慎的判断,以免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中国企业在其他国家也有经营,这些国家的反垄断规定也需要考虑,在此不作展开。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投资双行线(ID:Invest-Outvest) ,作者:曾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