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限薪令”:高管绩效薪酬40%延期支付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财经五月花 (ID:Caijing-MayFlower) ,作者:张颖馨,编辑:袁满,原文标题:《国有金融企业“限薪令”:高管绩效薪酬40%延期支付,倾向一线员工分配》,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金融企业薪资动态一直备受市场关注。8月2日,财政部官网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下称《通知》) ,从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金融企业要有效履行对各级分支机构、子机构、直管企业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的薪酬管理主体责任,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一经发布,便引发市场热议,“金融业出台限薪令”话题更是登上微博热搜。
对于为何出台《通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财政部近年来不断建章立制,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先后出台一系列财务制度。但金融领域一些风险事件和违法违纪案件暴露出了部分金融企业仍然存在财经纪律执行不到位、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收支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金融单位时也指出了相关问题。
今年2月,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的反馈工作全部完成。反馈指出,中国金融业发展取得新的成效,但巡视也发现,被巡视金融单位党组织在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有些问题带有共性。比如有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识不够强,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不够健全等。
基于此,上述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问题导向原则,聚焦规范收支管理、维护资产安全、落实主体责任等重点环节领域,着力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财政部研究起草了《通知》,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在具体思路方面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发现的收支管理不规范、资产风险分类不实、核销后管理不到位、境外资产管理薄弱、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从四方面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强化金融企业财务管理。
在适用范围上 ,根据《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 、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工资向一线员工倾斜,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在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夯实财务基础方面,《通知》指出, 首先,要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 金融企业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对非必要费用支出应减尽减,避免铺张浪费;有效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相关活动;严格控制业务招待活动数量和费用预算,分类按要求确定和落实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标准等。
其次,严格落实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 金融企业要按标准规范配置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国内出差、因公出国 (境) 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落实住宿和餐饮标准,严格规范内部各级分支机构、子机构差旅、住宿、接待标准。建立健全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不得为参加车改人员既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再者,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 其中,根据《通知》,金融企业要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两个不高于”的政策要求,即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同时,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最后,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制度和追责追薪机制。 《通知》指出,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者,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于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追责追薪。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强化境外投资管理
在加强金融企业资产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通知》提出三方面要求:
一是做实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公允反映经营成果。 金融企业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客观合理评估资产减值损失,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客观公允反映经营成果,不得通过人为调整准备金操纵利润。
二是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 金融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基本原则,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对于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追偿程序。
对于已核销资产,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外,金融企业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核销后资产管理制度,按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情况,包括核销资产情况、已核销资产清收处置进展、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等。其中,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核销资产,应当建立统计台账,逐笔跟踪、监测处置进展情况。
同时,对已核销资产仍享有的合法权益,金融企业应当做到“账销案不销、追偿力不减、积极查线索、充分维权益”,定期检查追偿情况,切实履行清收职责;建立健全追偿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依据追偿效果动态调整不良资产核销授权。对于核销时仍有追偿回收价值的已核销资产,如连续三年以上无实质性清收处置进展,金融企业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此外,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金融企业应当对不良资产处置建立检查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强化境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产风险。 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决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链条”管理机制,事前要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事中要强化全面预算、逐级授权、项目跟踪、风险监测、资产监管和资金管控,实施决策、执行、监测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防范境外投资廉洁风险;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实施追踪问效。
准确实施会计核算,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
在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方面,《通知》指出, 金融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同时,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来源可靠,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不得混用科目,不得虚列、隐瞒、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得虚增、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不得虚增或虚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通过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隐匿风险,不得通过设计实施复杂交易等方式实现特定会计意图以规避监管要求。
另一方面,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此外,金融企业要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为其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金融企业要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落实对股东负责机制、畅通报告路径、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再者,为保障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金融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定期轮换制度,按规定聘用年限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可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标准应当突出质量因素,不以报价水平为决定因素,对于低价竞争、恶意压标压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评标和计算平均报价时予以剔除。审计费用要根据市场公允水平、同业轮换普遍情况变化、审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方面要求之外,《通知》对于财政部门履职尽责亦提出具体要求:督促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金融治理规范有序;切实加强国有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落实出资人监督机制;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责任,切实发挥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监督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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