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争议,法律要拿出精准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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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光明日报 (ID:gmrb1949) ,作者:沈彬,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日,“女子超市买250斤过期大米索赔被殴打”冲上热搜榜,也引发对于职业打假人功过对错的争议。


此前,重庆市的冯女士到一家超市购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花了625块钱,还没把大米拿出店外,销售人员就发现大米已过质保期,店员提出退换,但冯女士要求十倍赔偿,之后超市负责人挥舞铁锹击打冯女士,并且称其是职业打假人,以前也在超市索赔过。


无论如何,打人是违法的,更别说商家直接用铁锹伤人了。所以打人者应当处以严厉的处罚,冯女士也因此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其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这一点毫无疑问。


但是,职业打假人的社会风评的确在直线下降,从早期王海那样的“打假侠客”,变成“恶龙”和“碰瓷者”,专挑小微店铺、作坊以及经营副业的农民下手,让这些经营者不胜其烦,也容易激化矛盾。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期的“假一赔一”到现在的“假一赔三”,再到《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赔十”,立法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为激励消费者维权,向问题商家较真,推动质量环境的提升。


但是,近些年随着打假人的职业化,其打假手段、目的也与立法初衷出现偏差。一些打假人滥用技术规则,比如针对一些初级农副产品的包装、标签问题,也引发了社会争议。此前,重庆农妇网上卖自家做的扣肉,有人下单150份之后,又起诉其为是标签的“三无产品”,法院判农妇要赔偿5万元,在引发了社会热议之后案件启动了重审程序。


而且职业打假者往往反复投诉、起诉,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滋扰了行政执法。比如,2018年上半年原上海工商管理局收到的职业打假类诉求高达61939件,占同期举报总量的30.6%,不得不推出职业举报人“黑名单”制度。


职业打假的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一棍子打死,这样的话问题商家就可能失去了“天敌”,要发挥好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但是也不能听任职业打假滥用行政、执法资源,肆意骚扰商家。这需要给出更精准的执法、司法政策,分门别类,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引导职业打假者依法维权、为公益出力。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对“知假买假”做了精准的厘定,划清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边界:


首先,职业打假人在购买时未产生错误认识,系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其次,明确了职业的打假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那么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当然,还是应当强调的是,职业打假人能出现,并衍生出一个行业,本质上还是假冒伪劣的存在提供了土壤。这也是为什么职业打假人也能收获不少支持,毕竟消费者还是期待能有更大的外在压力,倒逼商家提升商品质量。


消费者的权利得有保障和商家期待的友善的营商环境,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法律和政策要平衡好其中的生态。消费者正当维权,法律要支持;利用商品的一些技术性瑕疵搞“碰瓷”,骚扰商家,法律要做出仔细甄别,不能被牵着鼻子走。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光明日报 (ID:gmrb1949)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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