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解除外链屏蔽,会让诈骗信息满天飞?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据 媒体报道 ,近日工信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会上要求各经营即时通讯的平台限期内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因为腾讯运营的微信是中国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所以随即就有 媒体 (详见:《“投票”、“红包下载APP”、“集赞砍价”……你遭遇这种社交烦恼了吗?》) 和 自媒体 (详见:《微信要放开全部外链了?》) 发文,担心外链屏蔽解除后微信生态被破坏,诈骗信息、营销信息会满天飞。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先说下笔者的观点:
以上说法背后其实是对腾讯能力的不信任,腾讯有着强大的运营、服务和合规能力,哪些链接是不合规的,比如黄赌毒网站,哪些是被他们屏蔽的竞争对手的正常链接,比如抖音、淘宝,腾讯其实门儿清。至于诱导分享之类的链接,腾讯也可以通过对用户进行提示、给用户提供屏蔽措施来解决。
以笔者对腾讯的了解,他们还是有底线的,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把微信生态搞乱来威胁主管部门的事情应该不会做。另外,《网络安全法》的网络运营者对违法信息的管理责任也摆在那里。如果解除外链屏蔽后微信里违法信息泛滥,腾讯可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下面是具体的分析:
一、 腾讯为啥要屏蔽部分外部链接?
原因一、生态管理的需要
微信是一个用户体验很好的即时通讯软件,背后是腾讯对微信内生态做的管理,具体内容见 《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比如为了合规,微信屏蔽了部分涉黄、涉政的内容;为了防止欺诈信息的传播,微信屏蔽了部分境外诈骗网站;为了防止部分网站过于打扰用户,微信屏蔽了部分诱导分享、下载、关注、违规拼团。
其他被屏蔽的链接内容还包括:H5游戏、欺诈内容、仿冒公众号网站、违法经营、谣言、骚扰类信息、低俗、违法获取使用用户数据和信息,侵害他人权利,宗教性捐献、有偿投票干扰正常使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等。
原因二、打击竞争对手需要
腾讯的高明之处在于,在为了维持微信内生态的正常屏蔽措施中加了私货,比如规范中的“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相似功能服务类内容”就是打击竞争对手用的,如果对于有威胁的竞争对手,规范中其他条款,比如“诱导分享”的这些帽子,也可以给竞争对手扣上。
而阿里、字节两大竞争对手首当其冲成了腾讯屏蔽链接的对象,阿里旗下淘宝、天猫、支付宝、阿里来往,以及字节跳动旗下抖音、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飞书等App的链接都已经被封杀。支付宝、抖音这些几亿用户使用的App合规上做的不一定比腾讯差,腾讯屏蔽他们不是出于竞争还能是什么?
原因三、控制被投资企业需要
链接屏蔽还帮腾讯对被投资的企业保持很强的控制力。 以中短视频为例,即便是被腾讯投资的快手和B站,其短视频链接也无法直接在微信内播放,必须通过小程序才行,而抖音则干脆连小程序都没有。
小程序刚推出的时候,还允许小程序跳转到App,但几个月前,腾讯通知大家:不再提供小程序打开App的技术服务。这么做对谁有利?当然是腾讯,因为流量都在微信里了,而且就短视频而言,快手和B站再亲也不如腾讯自己的亲儿子微视和视频号亲。 如果解除链接屏蔽,腾讯对投资企业的控制力会减弱不少。
二、腾讯屏蔽竞争对手网址链接为什么是违法的?
1. 违反《反垄断法》
这方面的内容,笔者在 《Facebook反垄断诉讼与腾讯屏蔽竞争对手法律风险》 一文中有详细的阐述。简略概况一下,腾讯屏蔽竞争对手时,除了屏蔽开放平台接入,腾讯还在社交软件中屏蔽竞争对手的网站链接。虽然普通平台不允许竞争对手借开放平台接入蹭流量很正常,完全不违法,但如果你是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那么法律对你的要求就不一样了。
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而屏蔽链接就是拒绝交易,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信部规定
微信屏蔽竞争对手链接的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兼容,国内互联网用户主要使用微信沟通,如果一家公司的产品链接被微信屏蔽,就需要手动复制链接,黏贴到浏览器才能访问,非常不方便,而移动互联网时代竞争异常激烈,这种微信造就的不方便就是不兼容,往往会导致被屏蔽链接的公司竞争对手的崛起,逆向打击被屏蔽链接的公司。
比如拼多多就是在腾讯的默许下在微信生态内野蛮生长,2020年的活跃买数甚至超过了阿里巴巴。除了《反垄断法》,这种不兼容的行为也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此外,工信部颁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或者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细想一下,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的发展过程就是筑墙的过程, 大公司纷纷用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排斥竞争对手,远的如淘宝屏蔽百度,近的如微信屏蔽抖音,但 这种屏蔽行为,本质上是把控公共流量为自己的公司利益服务,和公众利益是冲突的, 同时这种限制和屏蔽行为其实影响了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互联互通,对整个中国互联网的生态是有危害的。
所以,笔者对工信部的解除屏蔽举措举双手赞成,如果这个规定的内容得到落实,对于中国互联网生态的繁荣以及规范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竞争秩序都大有好处,如果竞争加强了,对于消费者权益也是有好处的。
规定还会给很多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一线生机, 类似于之前罗永浩的子弹短信之类的产品,是一发布就立马被微信屏蔽,其实这些产品都做得很有特色,如果创新型中小企业能够不受这样一种不合理的屏蔽措施影响,那么对于中国互联网的创新氛围也会受益。
参考资料:
1. https://www.yicai.com/news/101170494.html
2. https://mp.weixin.qq.com/s
3. https://mp.weixin.qq.com/s/IaSd59fz_iuvGOCsPGZ1xA
4. https://weixin.qq.com/cgi-bin/readtemplate?
5. https://xw.qq.com/cmsid/20210517A0A53400
6. https://www.pingwest.com/a/22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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