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界面新闻 (ID:wowjiemian) ,作者:朱恩 民,编辑:赵孟,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因在电商平台销售150份熟肉类食物时,未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重庆商户王女士被顾客以出售“三无产品”起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即 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2022年4月22日,王女士的代理人、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牟建民律师告诉界面新闻,王女士一方计划申请再审,但未最终决定。他介绍,由于疫情原因,本案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法院未采纳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也没有对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上诉方并不认可法院的裁决。
此前的2021年7月,顾客邵某在王女士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实付4499.16元。
收到货以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 随后,邵某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食品的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 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王女士应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从情感上,我也非常同情这位重庆商户。”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界面新闻,根据了解到的资料, 该商户并非专门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小作坊,利润微薄,从个案而言,付出的代价比较大。
“但从法律上来讲,一旦在网上销售食品,就属于经营行为,就要依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 陈音江表示,法律对经营者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商家都必须依法履行,涉及食品经营,经营者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产品信息, “如果商户没有按规定标注,法院不判商户承担相应责任,势必会纵容其他商户,起到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
本案争议点之一是案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二审时,重庆市中院亦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两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牟建民对此并不认可。他认为,王女士销售的系散装食品,制作和销售案涉产品完全符合上述规范,王女士在经营场所用于盛放、贮存案涉产品的容器 (大冻柜) 上面张贴了相关产品信息的标识。
王女士在销售案涉产品的微店上面,每个案涉产品的产品展示页面末端也载明了产品说明书。 这些均能让每一个消费者清楚明白该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不存在误导。
牟建民认为,真空包装只是为了方便运输保存,作为散装食品,不需要再对每份案涉产品进行张贴小标签。“举例而言,在各大商超销售与本案产品类似的熟肉制品、凉菜制品等散装食品,消费者均是用食品购物袋包装带走,超市不可能在每一份包装上标注产品信息,如果认定这些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显然不符合基本常识和消费习惯。”
“不管是散装还是预包装食品,都要按规定标注生产单位的信息。如果是现场卖的,也要在容器上标注。” 陈音江对界面新闻表示,如果是在电商平台售卖,需要通过第三方运送,更要保证运输途中的食品安全,所以要在包装上标注好相关信息。如果没有标注必要信息,显然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本案另一个争议点是职业打假人“知假打假”。 王女士公开表示,邵某此前已少量购买过自家扣肉,并非第一次购买。另据牟建民律师介绍,邵某为获得惩罚性赔偿,曾经发起多个产品责任纠纷案,仅2021年上半年,邵某在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发起产品责任纠纷10余起,诉求均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获得10倍惩罚性赔偿。
“职业打假人在很多领域都有,但名称起的不好,其实是‘职业索赔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刚告诉界面新闻, 目前除了食品和药品领域,其余领域均不太支持职业打假行为。
因为职业打假人有时会浪费过多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使得真正的消费者投诉得不到重视。此外, 职业打假人有时会变成“职业勒索人”, 部分商家被迫交“保护费”,这样一来,索赔就变成了一种对假冒伪劣商品的不当保护。
“但在食品和药品领域,再严厉也不为过。”朱巍介绍,由于食品领域的10倍赔偿规定,近年来职业打假行为更多发生在这个领域,“但不能因为对方是职业打假人,就不去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判决中,牟建民提出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且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但法院认为这与上述司法解释相悖。
小作坊商户在网上售卖自制熟食有哪些风险? 朱巍建议, 一定要注意合法资质问题。 他介绍,以前主要是依据有无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事后倒查,但现在要从进入门槛就开始谨慎对待,要符合形式要件,食品安全法已有明文规定,包括加工资质、产品信息标注等等。
朱巍表示, 自制的食品不可以在网上随便销售,如果售卖,要符合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如果通过电商平台售卖,一旦出现了问题,平台对此也要承担责任。
“通过本案,我最想说的是,要提醒 相关个体商户或者将来可能开展类似业务的经营者,只要是开展经营活动,就要依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哪怕是零星小额交易,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刚性的,是必须遵守的,没有商量的余地,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陈音江说。
陈音江建议,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个体商户能够提高法律意识。“一旦成为经营者,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属于明知和应知的范围,法律不会因为你不知情就不处罚。所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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