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行为指南来了:被封后不得“换马甲”复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经济观察报(ID:eeo-com-cn) ,作者:冯庆艳,原文标题:《网络主播专门的行为指南来了:被封禁不得“换马甲”复出 虚拟主播也在范畴内》,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继2020年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之后,两年后的今天,专门针对网络主播的行为指南来了。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发布。
与两年前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相比,《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有着哪些不同?“两者是有区别的,这次是针对网络主播, 实际上主要是那些内容类生产者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指的是电商直播带货的行为。这次应该是针对网络主播的一个行为指南。”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
崔丽丽对记者称,此次规范明确了网络主播的范畴, 不仅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虚拟人,同时不管是实时交流互动,还是上传录制好的音视频节目都涵盖在内。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是互联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网络主播道德规范的重要依据,也是强化其社会责任的重要支撑。”中国社会科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
被封禁网络主播不得“换马甲”复出
网络主播将被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一旦被封禁不得换账号或换平台“复出”。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就规范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网络直播业态飞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非常突出。“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
因此《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诞生了。
规范明确,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 (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 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规范要求,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强调,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规范罗列了31条黑名单行为。”崔丽丽称。
针对近年来网络主播引诱未成年人用户打赏事件频发的情况,31条黑名单行为中第28条提及,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落实还需细则、标准
当前,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违法违规情况时有发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负责人补充称,一是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窜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二是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三是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对于此前社会关注的个别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针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中存在的“饭圈”乱象,《行为规范》第六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另外,第七条、第十四条也有相关要求。
崔丽丽对记者表示, 规范不仅对网络主播在内容传递和受众引导方面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强调尊重知识产权,同时也涵盖了网络主播在收入、纳税等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基本责任。
“规范明确了行业主管和执法部门,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广电行政部门。”崔丽丽对记者称,“也明确了网络表演、视听平台、经纪机构和行业协会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指出下一步行业内需要在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
崔丽丽表示,此次的规范感觉还是方向性的,具体落实还是要地方文旅部门、广电部门出细则,以及企业、协会出标准。平台应该有类似的规则,可能也需要向规范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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