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嘴的鸭子飞了是一种什么体验?
唾手可得的利益转眼间灰飞烟灭,律师对这种遭遇应该称得上经验丰富、深有体会。
利益冲突审查,是对律师的必然要求,是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伦理。但如今,利冲越来越成为律师执业的梦魇、律所发展的桎梏、法律资源垄断的推手。
一、间接利冲,矛盾的缘起
利冲审查的目的,是为避免律师因受自身利益影响,或受其代表的其他利益影响,而去损害委托人利益。
《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实际上,类似这种法律严格禁止的直接利冲,大多数律师都可以做到理解认同和自觉遵守,这类情形相对少见。
最为常见、最让人叫苦不迭、最容易引起矛盾的往往是间接利冲。
间接利冲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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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一方当事人代理案件后,同一律所其他律师就不能再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即便是另外不相干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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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将这一当事人作为冲突对方的其他案件,其他律师也无法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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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一情形类似,律所担任某单位法律顾问期间,将顾问单位作为冲突对方的业务也形成利冲。
这些就像套在律师头上的紧箍咒,让律师头疼不已。
“利冲现在几乎是每个所最头疼的事情,轻则一两个案子不接了,经济利益受损,重则就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矛盾,这是最要命的。”某全国性品牌律所主任向智合研究院坦言。
二、律师、律所、社会,间接利冲的三重Debuff
律师创收的“散财童子”
利冲之所以让律所如此头疼,有三个原因居功至伟。
最关键的无疑是它会给律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在此过程引发的内部矛盾。
对律师而言,代理的案件发生利冲就意味着一定要有一方退出代理。在市场如此饱和、竞争如此激烈的当下,律师好不容易费九牛二虎之力拉来一个不错的案源,因为利冲而要放弃,无论心理多么强大的律师都难免眼前一黑、血压飙升,但也只能捶胸顿足、痛心疾首。
对大所律师而言,利冲也并不是什么稀客,因为利冲导致放弃代理这样的事情接二连三地发生。
与经济损失同时相伴的,往往还有律师自己的情绪损耗,以及对律所获得感、认同感、归属感的消耗。
“大所利冲多很正常,但凭什么次次压着我们让步?”
“入库八百年了都没业务做,也好意思用这个理由冲掉我们业务!”
“上一次50万的案子利冲,合同都签了还是被迫解约。这一次50万的案子吵了几架才勉强保住。”
因为利冲丢掉案子心里本来就不好受,如果频繁遭遇利冲,同时又感觉不到利冲规则的合理性、公平性,律师更容易堆积不满、爆发矛盾。
这种事情发生多了以后,律师甚至合伙人的出走也就成了必然。
“有很多从大所离开的律师来我们所面试,我问他们为什么离开大所,排第一的理由就是利冲太严重。”这位律所主任向智合研究院描绘了饱经利冲困扰的律师形象。
“到了向我提问的环节,他们对我们律所如何解决利冲也是非常关心,而且还要在利冲系统上跑一遍,利冲多的话就不来了。”
律所发展的“定时炸弹”
经济损失、内部矛盾,这些可以算是熊熊“怨”火最初的火苗,律所规模的扩大则是浇在火苗上的汽油,给这种损失和矛盾施加了乘法效应。
如果只是偶尔丢几个案源,互相迁就下也不是什么大问题,谁也不愿为了一点营收有失斯文。
但随着一家律所规模的不断扩大,律师的人数会不断增多,律师所掌握和开拓的客户资源也越来越多,律所触及的区域内客户资源就会越来越广泛、相互之间关系越来越复杂,律师之间利冲的数量和频率也必然直线飙升。
“当同一城市内发展到200人左右规模时,利冲问题就会开始突显。”这位律所主任觉得,200人大概算是头疼发作的开端。
除了律所人数的增长,规模化同样体现在业务领域的综合与遍布各地的分所。
随着律所业务领域的跨度越来越广,客户之间的关系更为错综复杂,现代法人的组织架构与股权关系也让人眼花缭乱,律师客户之间存在法律纠纷和利益冲突可能性更高。如果律所的客户既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大型商业机构,也包括大量的普通个人和中小企业,那么存在于这些客户之间的利冲几乎每天都会产生。
不同分所之间的利冲更不必多言,大型律所几乎必备协调处理利冲的专员,每天充当救火队员和端水大师。今天杭州和苏州利冲了,明天青岛和成都利冲了,后天总所和分所利冲了……
在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格局和律师行业发展的趋势下,律所的规模化发展方向在业内取得共识,行业主管部门也在不同程度鼓励律所规模化发展。
但是随着律所规模发展而日益突出的利冲问题,显然已经成为限制律所规模发展的桎梏、律所规模发展的“定时炸弹”。
首先,当所内频繁发生利冲时,律所首要考虑的问题已经不是经济损失和利益平衡,而是规避风险、力求合规。
很多律所的利冲审查方式还停留在使用Excel表格登记和检索的原始阶段,即便是OA办公系统中配备有专门的利冲审查功能,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未必能第一时间审查出来,也不排除登记、审查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纰漏的可能。
一旦出现问题,既要面临行政和行业处罚,也可能面临客户的起诉赔偿和全面封杀。
其次,如何在利冲问题上平衡律师之间的各方利益、平息总分所之间及分所之间的内部矛盾,极其考验律所的治理水平。
在律师之间、分所之间产生利冲矛盾的情况下,律所的裁断导向十分关键。
先接的客户与后接的客户冲突,是考虑先后顺序还是衡量经济效益?
常法客户与诉讼客户冲突,是偏重长期合作还是偏向单次收益?
大律师经常冲掉其他律师业务,是遵循二八定律还是平衡所内关系?
利冲规则不清晰容易引发矛盾,利冲规则不合理容易激化矛盾,利冲规则太复杂还容易扩大矛盾。
利冲这碗水,律所并不容易端平,处理不好不仅容易破坏内部团结,更可能直接导致合伙人和律师流失,甚至成建制的出走。
利冲问题,是随着律所规模的扩大而日益突显和尖锐的,既是大所的“定时炸弹”,也是进一步规模化的桎梏,更在劝退有规模化发展想法的中小律所。
社会资源的配置失衡
除了律师创收受损、引发内部矛盾、规模扩张导致利冲增多等内部因素,造成律师深受利冲困扰的还有纷繁复杂的各类行业规范,这个外部因素同样起到了放大和加剧矛盾的作用。
在利冲方面,《律师法》作出了简洁明确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行政规章进行了一定细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列出了进一步明确具体情形;各地也制定了各自更加全面详尽的规范。
这样的制度设计,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防止律师“吃完原告吃被告”,同时也守住律师职业道德和尊严的底线。但是在利冲愈发困扰律师和律所的今天,行业内部也出现了呼吁改革的声音。
一些律师认为,部分行业规范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任意扩充,使得利冲规则的体系变得纷繁复杂,规制范围不断扩大。各地规则不统一更是让律所一头雾水、难以把握,不同分所发生争议时连适用哪里的规则都无法达成一致。
接受采访的律所主任对此持类似观点,他认为“间接利冲不是法律规定,是被解释出来的。利冲问题应该回归到法律规定,在个案上不直接利冲就行了,没必要去突破法律规定。”
笔者随机查阅了相关规范,发现的确如此。比如,在接受对方当事人另案委托这一问题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只明确了正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期间不可接受对方当事人另案委托,而有的规则将这一期限延长至代理结束半年内。
此外,各地关于“同一律所”“同一当事人”的概念定义也备受争议。
很多地区的利冲规范将律所的分支机构都视为同一律所,实际上众所周知,很多律所的总分所之间、分所之间各自独立,相互之间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关联。律师连自己办公室的人都认不全,更不用提其他分所的律师。
与此同时,这些规范将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也视为同一当事人,这两条规范结合在一起影响更为深远。
如果一个有数千名律师、数十家分所的规模大所的律师,代理了类似银行等在全国拥有海量分支机构的大型企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这家律所的数千名律师都不可代理与这家银行有冲突对抗的案件?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大型企业往往还会拥有自己的律师库,仅仅在入库这一层级就借助利冲规则设置条件,凡是入库的律所都不得代理针对其与下属公司有冲突的案件,阻却入库律所成为其诉讼对立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所有这些大型律所在全国各地的律师,都不可能再为普通群众和中小企业代理对抗这些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案件?
虽然优秀的律师并不都集中在大型律所中,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大型律所吸纳了大量全国各地、各业务领域的优秀律师。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大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垄断了部分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挤压了其他社会群体的选择空间?
在例如信托爆雷、房屋烂尾、保险维权等场景中,恐怕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普通维权者匹配到对等实力律师的概率,提升维权难度。
三、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应对利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面对间接冲突,其实也并非毫无回旋余地,律师可以通过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方式继续承办,因此间接冲突也被称为可豁免的利冲。
但前述律所主任认为,这种方式的可操作性十分有限。“你让大型企业 (特别是国企) 给你出一个豁免函还要盖上公章,这件事本身就很难,而且法务也不愿意去做。更何况当事人有事来找律师都是很着急的,不可能等你花几天时间搞利冲的问题。豁免函基本上是明面上给了一条路,但根本行不通,不解决问题。”
律师们再怎么不爽间接利冲,但还没有到公然违抗的程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面的道路走不通,一部分律师和律所采取了隐秘的方式绕开规则。
对律师而言,眼看到手的案子就这么白白放弃必不甘心,无奈根据利冲的规则又确实不能由自己代理。于是,把这些案源介绍给其他律师,自己从中收取案源介绍费用就成了普遍做法。
也有的律师明面上让其他律师挂名,分成部分律师费,实际上还是自己研究、自己办理,并留下剩余的律师费。
律师可以把利冲的案源介绍给其他熟悉的律师,那么律所也可以把利冲的案源介绍给其他关联密切的律所。
在利冲的频繁困扰下,一些律所无奈之下通过与其他律所合作的方式,将利冲案件转移给其他律所代理。
但实际上,这些合作律所有些就是原律所派生而出,有些则是主要人员之间存在同学、亲属、同事等较为亲近、隐秘的关系。
四、结语
在律师的职业道路上,利益冲突的阴影如影随形。它不仅考验着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影响着律所的和谐与成长。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张,利益冲突问题愈发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
近年来,一些律师呼吁改革的声音见诸公开报道。他们建议改革利冲规则,调整利冲规范,尽快出台全国性统一规定,使得利冲规范更加贴合当下发展需要。
相信律师行业通过不断的探索与改革,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找到更能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解决之道。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智合 ,作者:刘元坤,编辑:顾文倩A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