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亮红灯:婚外恋可能导致“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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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纽带,更是财产的共同经营。然而,在现实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送给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破坏家庭信任,还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7条,首次对这类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制,明确了无效认定、财产返还和过错追责等核心问题。该条表述看似简单,但仍涉及大量的专业术语,有必要对其予以通俗化解读。


法律为何对“婚外赠与”亮红灯?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以“共同共有”为基础,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房产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然而,近年来因婚外情导致的财产流失问题日益突出。例如,某地法院统计显示,2024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近30%涉及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金额从数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甚至导致家庭陷入经济困境。


从保护另一方配偶财产权的角度出发,法律对婚外赠与给予否定评价,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不仅如此,我国民法还承担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婚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婚外赠与,往往与不正当关系绑定,不仅破坏家庭伦理,还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例如,某企业家婚内赠与情人巨额财产后,其配偶因财产被转移无力支付重病治疗费用,引发社会对“法律能否保护弱势方”的强烈讨论。


本次司法解释婚外赠与新规定的出台,正是法律对公序良俗的有力回应。


另外,司法解释新规定,还有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作用。此前,各地法院对婚外赠与的判决标准不一:有的判全额返还,有的判返还一半,甚至有的以“第三者不知情”为由驳回诉求。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解释新规,通过明确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为法官提供了统一裁判指引,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什么样的婚外赠与,会被法律认定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外赠与无效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关于时间要件,赠与必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正常婚姻、分居,还是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阶段,只要法律上未解除夫妻关系,任何一方配偶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王某与妻子分居期间,为情人李某购买车辆。法院认定分居仍属婚姻存续期,判决李某返还车辆。


其次,关于财产要件,赠与标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默认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若赠与方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 (如婚前存款、明确约定的个人财产) ,需自行举证。若发生财产混同,如婚前一方购买房产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则增值部分仍属共同财产。


有人主张,夫妻一方用自有财产赠与给第三者,也应属于无效。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至少从本条明确的文字表达来看,婚外赠与无效仅限于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不包括对自有财产的处分。


实际上,当夫妻一方将自有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时,夫妻另一方从根本上欠缺诉请无效的原告资格。换言之,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并无确认其无效的依据。


当然,个人财产赠与第三者虽不适用本条款,但若配偶能证明赠与损害家庭利益 (如抚养费被挪用) ,仍可依据其他法律追责。


再次,关于行为要件,必须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或明显不合理对价处分给第三者。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第一,直接赠与现金、房产、车辆等。第二,变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明显低价交易 (如市场价100万的房子以30万卖给第三者) 、放弃债权、免除债务 (如丈夫免除情人借款) ,以及高额网络打赏 (若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 等。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网络直播打赏,虽然形式上可能是网络服务合同,但某些场合下实质上就是赠与。在某案例中,丈夫半年打赏主播50万元,法院查明其与主播存在婚外情,判定打赏属于变相赠与,需全额返还。


存在争议的,还有婚外遗赠。著名的“泸州情妇遗赠案”曾经轰动一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笔者认为,对于婚外遗赠,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一概否定其效力,因为其目的更多的是面向过去,而非面向将来。


最后,关于目的要件,婚外赠与无效,必须是赠与目的乃为了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 那么,如何认定目的? 直接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备注 (如“租房费用”“节日礼物”) 、证人证言等。还可以通过间接推定的方法证成,例如长期、多次赠与,或赠与财产用于共同生活 (如为第三者购房、购车) 等。


例外情形,则是分手费给予。若赠与是为终止关系 (如一次性支付补偿) ,法院可能不会认定无效。


另外,基于非感情动机而实施婚外赠与,理论上也是可能的,若证明赠与出于感恩、债务清偿等正当理由,则不适用本条,具体如何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后果:过错方“人财两失”


对第三者而言,必须返还全部财产。能够实物返还的,第三者应当原样返还。房产、车辆等,需过户回原夫妻名下。倘若财产已灭失或转卖,按当前市场价赔偿。例如,丈夫赠送的金饰被变卖,第三者需按现价赔偿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不享有得利丧失抗辩。 即便第三者不知赠与人已婚,或财产已消费 (如用于旅游、医疗) ,仍需返还。唯一的例外,是“善意受赠人”可向过错方索赔损失。


对于过错方而言,可能导致婚内提前分割财产,或者离婚时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一旦发生婚外赠与,另一方可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前分割共同财产,防止进一步流失。同时,法院还可以对擅自赠与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某案例中,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200万元,离婚时仅分得30%共同财产。


或许有人会说, 第三者可能是被小三,也是无辜的,她不应该获得保护吗? 的确,现实中存在受赠人不知道赠与人已婚 (如被伪造离婚证欺骗) 的情形,法律对善意第三者也提供了特殊保护。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赠与无效后,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57条处理。该第157条中,包括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就是说,善意第三者因为赠与无效财产返还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赠与人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如何落地?


不可否认,婚外赠与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难点。


比如,财产处分缺乏线索,举证困难。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赠与人通过所谓友人或者国外公司账户向第三者实施赠与的情形,这给原配举证带来极大困难。再比如,执行难题普遍存在,第三者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或挥霍一空时,判决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另外,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有时候较为模糊。例如,夫妻长期分居但未离婚,一方赠与“新伴侣”财产是否一律无效?又或者,新伴侣长期照顾赠与方甚至为赠与人尽到了生养死葬的道德义务,此时赠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难有定论。


对于婚外赠与这一社会现象,社会层面的反思也不可或缺。当下社会,婚姻教育缺失是客观存在的,许多当事人缺乏财产保护意识,直到纠纷发生才寻求法律帮助。


再者,第三方平台责任不容忽略。 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使得婚外赠与更加普遍和隐蔽。如何规制网络直播平台的行为,值得进一步研究。网络直播平台是否应当负返还责任,本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原本有一条规定,该条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返还责任规定得相当保守。


但即便如此,正式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该条还是被删除,殊为可惜。可见,各方面的角力在立法过程中仍然是可以想象的,阻力不是一般地大。


本次司法解释,对于婚外赠与设专条规定,意义重大。但面向未来,还有很多配套制度亟待完善。例如,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借鉴境外经验,推行夫妻财产强制申报,减少隐匿风险。


另外,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对恶意转移财产方处以更严厉的民事制裁,少分或不分应当严格执行,提高违法成本。


总而言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的出台,标志着 法律对婚外赠与的“零容忍”。 它不仅保护了家庭财产,更是维护了婚姻的严肃性和社会伦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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