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不能让“微博讨薪”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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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以来,多起关于中国足球的球员、职工欠薪事件,再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随着金元足球落幕,遗留下来的问题让俱乐部负债累累,中国足球举步维艰。 那么,在俱乐部讨薪背后,都有哪些需要从法律层面应该树立的正确意识?在本期的《体育法码》中,我们整合了讨薪维权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四个问题,为大家逐一作答。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体育产业生态圈(ID:ECO-SPORTS) ,作者:马维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辑:刘雪婷、殷豪男,头图来源:视觉中国


2022年,国米时隔11年在意大利再次夺冠,2021赛季中超冠军队球员纷纷转发苏宁控股集团副总裁、国米主席张康阳庆祝夺冠的微博,再次提起欠薪事件;2022年,中超球队重庆两江竞技也因欠款负担过重,退出中超联赛并解散球队,多名球员、职工同样面临被欠薪难题。


随着金元足球时代的落幕,遗留下来的欠薪问题使得俱乐部负债累累,中国足球举步维艰。而球员被欠薪,不仅反映了俱乐部在制定球队目标和支出的盲目性,更反映了整个足球行业过于追求发展速度后的“一地鸡毛”。虽然中国足协先后出台如限薪令、严查阴阳合同、限制注册准入等各项政策,但因其政策稳定性不强,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足球行业发展问题。


现阶段,随着金主纷纷撤退,生存下来的球队必须要面对开源节流、可持续发展的难题。足球能够给背后的股东带来什么,咬牙坚持投资,还是遗憾退场,或是卷土重来,这是足球投资人们要面临的重大选择。


俱乐部球员收入骤减,给基层青训带来怎样的影响?中超球员即使在解散后也许还仍有去处,而其他球员和足球从业者是否就此沉寂?


在球员微博讨薪的背后,我们仍需要从最本质的法律层面,来树立对问题的正确认识。


争议一:职业足球运动员发生劳动纠纷,谁来管?


以行业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为例外。


由于竞技体育纠纷的特殊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大部分纠纷都是体育协会和组织内部予以解决的。


就中国而言,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任何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解决。争议各方或争议事项属于本会管辖范围内的为国内争议,本会有管辖权。其他争议为国际争议,国际足联有管辖权。


中国足协内设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其中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的有关争议。


国际足联内设足球法庭,由争议解决委员会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DRC”) 、球员身份委员会 (Players’ Status Committee,“PSC”) 及中介人委员会 (Agents Chamber,“AC”) 构成。


而上述委员会,则依据《足球法庭程序规则》 (Procedural Rules Governing the Football Tribunal) 和《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 对争议作出裁判。


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任何对国际足联做出的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上诉,应当向位于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由协会或洲际足联独立、合理组成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定,或违反《足球竞赛规则》的裁定,或4场以下、3个月以内的禁赛处罚的裁定。


在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国足球协会及中国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均应服从国际足联相关机构或体育仲裁法庭做出的所有终审决定。


争议二:如果俱乐部已经被中国足协取消注册资格,该俱乐部球员被欠薪,谁来管?


1.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关于该俱乐部有关的仲裁申请。在此情形下,中国足协通常会建议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概率不予受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实践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3. 人民法院有一定几率受理


笔者经查询 (2021) 辽0102民初19850号、 (2021) 闽01民终1384号、 (2019) 沪0113民初7978号案例后发现: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以球员、教练员等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合同就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排除了人民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条款,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审理。


但实际上,第三十三条里提到的“体育仲裁机构”,目前还尚未建立。


而在当事人上诉到二审法院之后,部分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双方属于特殊劳动合同关系,但因俱乐部被取消注册资格,中国足协不予受理关于该俱乐部球员、教练欠薪纠纷的仲裁申请,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受理。


在(2021)辽01民再142号案件中,再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这些条款,受理球员与俱乐部的劳动争议。


当然,也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俱乐部劳动争议案件直接进行审理,比如(2020)宁0105民初1197号、(2019)川0105民初9394号案件。


争议三:法院受理后,如支持诉讼请求,且俱乐部逾期履行付款义务怎么办?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俱乐部账面仍有资金,欠薪有被偿还的可能;而如俱乐部账面无资金,且俱乐部股东与俱乐部未存在混同、俱乐部股东与俱乐部之间未对连带责任有特别约定、股东未利用控制地位给俱乐部造成实际损失,俱乐部股东也无法对俱乐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陷入欠薪无法被追讨的境地。


(参考案例:(2021)辽 0102 民初 19850 号、(2021)辽 0102 民初 17554 号)


争议四:维权过程中,还需注意什么?


不管选择哪种方式讨薪,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二要针对自身提出的主张,要注重证据的搜集特别是对于证据原件的保管。


通常来讲,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流水、日常俱乐部管理痕迹、欠薪后俱乐部出具的欠条、奖金分配材料等是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俱乐部掌握管理的,俱乐部应当提供,如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职业球员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纠纷要有效率,从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劳动纠纷解决现状来看,职业球员在解决与俱乐部劳动争议时,常常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尴尬境地。即使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予以受理,由于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职业球员可能会因为诉讼错过球员职业生涯中关键的几年。


因此,特别是对于“微博讨薪”的主体球员来说,更需要做好权衡。在维权的同时不忘自身的本职工作,保持自身的竞技状态,并积极寻找其他出路。


其实,在最新的《体育法》修订草案中有建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的章节,从国外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和实践来看,体育仲裁机构的审理速度较快,作出的裁决生效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可以在兼顾球员劳动合同特殊性的情况下,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俱乐部要规范运营,遵守契约,合理控制成本和支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承载体育精神。 同时,在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下,促进足球行业欠薪事件的解决,足球行业才能够可持续发展。


我们期待着,《体育法》完成修订后,各方加快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基础条款作更详尽解释,促进法律的适用,在体育仲裁体系内参照诉讼体系的类案裁决、简易程序、仲裁前调解等相关制度,从而促进争议的有效解决。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体育产业生态圈(ID:ECO-SPORTS) ,作者:马维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辑:刘雪婷、殷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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