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当我“死”于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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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腾讯研究院 (ID:cyberlawrc) ,作者:南西,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你或许曾在社交平台上刷到过账号主人已逝、由亲友代发的讣告。曾经鲜活的社交账号,伴随最后一条动态的发送,于顷刻间变成一座“数字坟墓”。网友们通过账号的公开内容还原逝者的面貌,在转发和评论区表达哀悼。你是否考虑过:一旦身故,你的一切数字资产该如何处置?是将其托管于亲友,请他们延续你的数字生命;还是“像一道海浪把你留在沙滩上的脚印冲走一样”,不留下任何痕迹?


这牵涉到了“数字遗产”问题。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提出: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它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生成的信息。这是个极其宏大的概念, 恍若包罗全球人类所有数字化产出的信息全集。


而引起大多争议、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狭义上的“数字遗产”,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及分类,较为普遍的认识是:“自然人死亡后,其以数字化形式留下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情感价值的信息资源。”


在这一层面的“数字遗产”一般被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虚拟货币等有形数字资产, 如Q币、比特币、游戏皮肤等,这类资产通常可以以现金购买或通过网络交易转化为现金,经济价值较为明确。


第二类是数字化的知识产权内容, 如小说、音乐等,这类资产的经济价值同样较易量化,其保护与继承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类是账号, 如微信、QQ等网络平台账号。但其包含的信息性质不同、较为冗杂——既有用户名、密码这类“密钥”类信息;也有账号主人生产的数字内容,如点赞评论、聊天记录、朋友圈等;还包含历史访问、位置标签、已删除的数据等不展示在前台、但能够反映账户主人行为和偏好的“元数据”。


既然它们也被归类为“遗产”,你会为自己的数字遗产立一份遗嘱吗?


据今年3月发布的《2023年度中华遗嘱白皮书》,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成为中青年立遗嘱人群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共计收到488份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经分析,微信账号、QQ、游戏账号、多样化虚拟货币等已经成为立遗嘱人群的重要资产。但这仍是少数中的少数,与488这个数字相对照的,是截至2023年12月中国10.92亿人的网民规模。


那么,他们的数字遗产会同房屋、车辆、土地一样,依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吗?至少据目前实践经验来看,答案是“不一定”。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犹疑、模糊的答案?这是由数字遗产区别于传统财产的特性导致的。


首先,数字遗产具有虚拟性, 因为数字遗产依附于互联网、以数字信息格式存在,类别繁杂,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数字遗产具备私密性, 尤其是个人网络账户中的创作内容,或上传至云端、仅账号主人可见的内容。比如微信账号中的聊天记录、朋友圈内容,因其包含用户大量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且可能涉及违背逝者意愿和侵害通信秘密问题,究竟能否作为法律保护的遗产继承,一直存在争议。在实际诉讼案件中,法院对于这一问题似乎也没有统一结论,唯一无可非议的,是账号内的剩余货币可以继承。


如果你在注册账号前,浏览过弹窗出现的服务协议,或许会捕捉到这则多少有些反直觉的条例:“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方所有,用户拥有使用权”。也就是说, 你在账号中留下的一切痕迹,并不完全属于你自己—— 这就是数字遗产的占有主体的双重性。


这是因为账号是在运营商搭建的服务平台上注册、通过特定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形成的,用户与平台的权利义务依据服务协议规范和调整。平台是运营商开辟的果园,而我们只是获准穿梭其中,播种、培育、收获的劳动者——账号的果实由双方共同创造、共同享有。


这也引出了数字遗产的另一特征: 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可行使权利的差异性。 各平台服务协议条款不尽相同,同种数字遗产就可能会出现继承者可行使权利的差异,这也与传统观念中能够交由法律统一分配的财产明显不同。


出于对账户管理工作便捷性与安全性的考虑,平台运营商大都采取“平台享所有权,用户享使用权”的做法。比如微信明确规定用户仅享有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他人微信账号。


站在逝者的角度,平台为账户落下的门锁无疑是一种保护,既体现了对用户个人隐私的尊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身故后“再度社死”的悲剧;又能避免出现不法分子窃取经济价值较高的账户转卖获益的情况。 但对沉浸在丧亲之痛中、需要逝者留存的点滴印迹抚慰自己的人来说,账户的蒙尘甚至消亡,无疑有些冰冷与残忍。


2004年,一位名为贾斯汀·埃尔斯沃思的美国军人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不幸丧生。他的父亲向雅虎提出申请,期望获取贾斯汀的雅虎邮箱账户密码,以珍存其遗留下来的文本及影像;但雅虎以“违反已故用户隐私权”为由,拒绝了这一申请。


于是,贾斯汀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儿子数字遗产的继承权。法院最终做出的裁决似乎兼具法理与情理,又似乎只是耍了个花招:贾斯汀的父亲无权继承邮箱账户,但雅虎需将邮箱中的信息制作成光盘,移交给他。该案被誉为“数字遗产第一案”,影响了后续众多类似诉讼的判决,但其处理方式是否妥帖,仍然没有形成定论。


英国心理学家伊莱恩·卡斯凯特自2006年起,就以互联网时代的死亡为中心展开研究,积累了大量实例,写就《网上遗产:被数字时代重新定义的死亡、记忆与爱》一书。在书中,她首先肯定:丧亲者期望通过一切手段与逝者建立内在联结的需求是完全正常的,这在心理学中,被称为“持续性联结”。


持续性联结有许多颇为熟悉的表现形式:梦见逝者,与逝者对话,追忆逝者生平,将逝者奉为心中道德模范,依照逝者的期待生活,感觉逝者就在自己身边……给逝者的微信发消息、转发评论逝者微博,也是持续性联结的表现之一。但在心理学界,持续性联结对丧亲者而言,究竟是载他们渡过苦海的扁舟,还是将他们困在原地的泥淖,同样无法一概而论。 而数字技术的发展,无疑使持续性联结问题愈加复杂。


在《网上遗产》中,伊莱恩列举了数字遗产可能动摇持续性联结的三种风险。 第一种是数字遗产的消失, 数字资产并非永恒,可能会因为服务器故障、服务订阅到期、平台政策变化等,骤然消失于二进制构建的烟海中。数字归零,不过刹那,丧亲者再也无从找寻逝者的痕迹,所经受的伤痛无异于第二次失去。


第二种风险是访问数字遗产具有一定门槛, 丧亲者必须熟悉电子产品和数字化产品玩法,才有机会接触数字遗产。在电影《涉过愤怒的海》中,黄渤饰演的父亲是通过翻看女儿在国外社交平台发布的日记,才得以走进女儿的内心,并为自己间接导致其死亡而忏悔。但如果没有外方警探建议,不熟悉社交网络的父亲可能会被永远蒙在鼓里,更在无意识中被剥夺了向真实的女儿表示哀悼的权利。


第三种风险则更加诡谲:每个人的数字遗产都是一只充满不确定性的潘多拉魔盒,当丧亲者决意打开时,他们真的做好走进逝者内里的准备了吗? 倘若真的挖掘出颠覆逝者既往形象的信息,丧亲者该如何安放自己的愤怒、哀伤与爱?他们又该如何证明自己一切所为,是出于对逝者的尊重,而非背离逝者意愿的冒犯?


在书的最后,伊莱恩向全体读者提出“在数字时代面对死亡的十条建议”:


直面死亡焦虑;


经常评估数字遗产,杜绝想当然的假设,尤其关注重要账户的平台服务条款;


设身处地尊重他人;


客观而具体地谈论死亡与数字化;


立一份数字时代的遗嘱;


开发一个指定用户访问的密码系统;


不为自己的数字遗产而羞耻;


对于他人的数字遗产,不要过度深入;


做一个时常用纸张记录的“保守派”;


以及最后一条——“ 尽你所能,过最好、最有价值的生活。 好好去爱,活在当下,感恩此刻。成为世界上一股向善的力量。把你自己奉献给这一切,留下一份你可以为之自豪的遗产,无论它是什么形式,无论它能存在多久,都顺其自然。”


参考资料来源:

[1]《转让、继承不容易!我们的“数字遗产”,究竟该如何安放?》来源:半月谈

[2]《年轻人,你打算如何处理你的“数字遗产”?》来源:新快报

[3]《当我们逝去后,数字遗产该归谁?》来源:经济观察报

[4]《数字遗产:在“云端”留住爱与记忆》来源:光明日报

[5]《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来源:法律适用

[6]《个保法|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研究综述》来源: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7]《2023年度中华遗嘱库白皮书》

[8]伊莱恩·卡斯凯特《网上遗产:被数字时代重新定义的死亡、记忆与爱》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腾讯研究院 (ID:cyberlawrc) ,作者: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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