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扎克伯格窃取大学信息发生在国内,他会被刑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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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原标题《扎克伯格窃取哈佛大学信息如果发生在国内,他会被刑拘吗?》,题图来源:视觉 中国


近日,人大毕业生盗取学校系统的个人信息创办网站被刑拘一事成为媒体热点,而美国脸书公司创始人扎克伯格当年也对哈佛大学系统曾做过类似的事情,居然没事,今天就跟大家聊聊:扎克伯格抓哈佛信息的事如果发生在国内,他会被刑拘吗?

 

先介绍案情:据媒体报道 [i] ,中国人民大学一硕士毕业生 (现为腾讯员工) ,在校期间利用专业技术盗取全校学生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学号、籍贯、生日等,分门别类制作成“颜值排行榜”,此事近日于微博发酵后,学校报警,海淀警方随即发布微博:经查,嫌疑人马某某 (男,25岁,该校毕业生) 涉嫌非法获取该校部分学生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无独有偶,据《纽约时报》的报道 [ii] 2003年,还在上学的扎克伯格曾侵入哈佛的名录,下载同学的照片并将其发布在一个名为Facemash的网站,以评定谁更受欢迎。 该网站第一天就有超过 450 人注册,页面浏览量达到 22000 次。几个小时内,学校官员找到了扎克伯格并关闭了他的网络访问。此事后来还被拍成了电影《社交网络》中的剧情。如果扎克伯格犯事时在国内,他会被抓吗?答案是: 要看是哪一年犯的事情。

 

一、根据我国刑法,刑拘人大毕业生没问题


如果新闻报道属实,这位人大学生获取并发布了中国人民大学14~20级的全校学生的“照片、姓名、学号、籍贯、生日”,这些信息法律上属于个人信息,由于他的获取手段是不合法的,所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些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如果被发布上网的,那确实也触发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1.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前述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2003年扎克伯格犯的事,哪怕在中国也不构成犯罪


扎克伯格抓取哈佛大学信息的时间为2003年,即便他当时是在中国犯事,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律尚未把类似行为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iii] 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则是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

 

2003年还是PC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产业还是少年,公众对于新生事物一般比较宽容,但随着2007年苹果公司发布iPhone,让世界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产业有了新一波突飞猛进的发展,产业如日中天,数据和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在很多人眼里,少年已经变成了恶龙,这才引致世界各国的政府加大了对此的打击力度,相应的刑法修正案也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所以,如果扎克伯格现在再窃取学校系统的个人信息,就涉嫌违反美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政府机构的罚款,该处罚是根据法规和事实而定。另外,其还会有受到个人信息被其滥用的个人受害者及投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风险,如果法院判决其败诉,需要承担仅与信息泄露有关的责任。

 

最后,当年的扎克伯格犯错后没有被抓,后来还因此事的契机创办了脸书,这是他的幸运,也是美国的幸运,因为脸书成了美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带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希望我们国家对待年轻人犯错也能更加宽容,因为年轻人充满活力,代表了社会的未来,给他们宽容的社会氛围有益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i]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0381887551322389&wfr=spider&for=pc

[ii]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915193845/http://www.rollingstone.com/news/story/21129674/the_battle_for_facebook/2

[iii] https://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438.htm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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