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不准“前科司机”开专车属歧视,神州专车你怎么看?
上周,虎嗅内部就因神州专车 “冇吸毒或犯罪前科司机”的广告“闹翻了 ”,一方认为该广告属于歧视,侵犯了小团体利益;另一方认为这是一次完美的商业广告,维护了专车消费者的利益。
这个广告的起因是,根据深圳交委公布的数据,深圳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因此,深圳市多部门前不久联合约谈了多家网约专车平台,通报了专车司机招录等问题,要求各平台“应限制以下人员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部分有犯罪前科人员,主要是犯有暴力犯罪、强奸等犯罪前科,对网约车安全存在较大威胁的人员;公安机关正在缉捕的负案在逃人员;毒驾人员;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
紧接着神州专车就出了如上广告。
针对要求专车平台清除“前科司机”的行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认为这一要求属于歧视:
一些人迅速查阅了中国的法律法规,发现中国并没有限制前科犯、精神病等人员从事出租车运输的限制。
这种差别做法有“选择性监管”的嫌疑。选择性监管可以说是选择性执法的加强版。选择性监管的弊端在于,监管部门无法说服人们,为什么相似背景或是相似状况下的两个行业,要适用不同的标准,或是承受不同的监管强度。
话说回来,既然中国的的士司机和专车司机目前都没有法律依据足以限制前科犯从业,那么将来是否应该出台相关限制规定?交通运输部已经将相关法规的修订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只需最低限度的限制即可。和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要申请的士司机证,只要求五年内没有犯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罪,以及酒驾、毒驾等危险驾驶犯罪,除此之外无其他犯罪前科方面的限制。
有人提出,专车属于特殊行业,司机和乘客同处封闭的空间,可能会引诱犯罪,一些女性可能尤其恐惧前科犯驾驶的专车。 古今中外,许多专断和歧视性的法律,正是借助人们的非理性恐惧而出台的。按照有人恐惧就应当限制的思路, 前科犯也不能送快递了,因为快递经常要送进门;前科犯也不能当发型师了,因为他们拿着剃刀在客人脖子上比划……这么推理下去,前科犯就不要跟任何人接触了。实际上,按照统计,中国普通人的犯罪率和前科犯的重犯率在一个数量级上,均为万人中数十件。这意味着普通人开的士和前科犯开的士,乘客成为犯罪对象的几率并没有根本差距。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限制前科犯从事某项职业, 还可能构成就业歧视,不利于平等权的保护。 在就业方面的限制,平等保护应该是原则。在作风和资质方面的限制,是与特定职业的性质紧密相连的。比如从事法律职业或公务员的,要求无犯罪记录,因为这两类岗位的内在要求就是守法。香港对的士司机在犯罪记录方面的限制,也只局限于和驾驶有关的犯罪,主要是出于对申请人驾驶能力的考虑,而不是作风问题。
如果交通和运输部计划中的立法仅提出类似香港的最低限度限制,这可以认为是合理的考虑,不至于构成歧视或是侵犯就业的平等权。但假如无限扩大限制的范围,将深圳交委所列的所有情况都一禁了之,那么这样的限制就不是一部部门规章有权涵盖得了的。
如此看来,专车关于禁止前科司机的问题,根本责任不在神州专车,而是政府。虎嗅作者褚少军认为,“信息是来自于政府部门来自官方,不是企业,所以即使要说到歧视,为啥不指责政府部门,反倒要指责企业。”
对于企业来说,一条广告也许顶多只是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而政府的一切“强制性要求”则需有法可依。
比如,《公务员法》、《律师法》、《公司法》分别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等高管职位。但是对于有前科的专车司机,禁止他们进入这个行业,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可依的。
今年1月,Uber在美国加州,就放宽司机背景审查标准,即使曾有偷窃与诈欺等罪名的非暴力犯罪或非性犯罪记录,都能申请成为Uber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