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霉等186位艺人大战YouTube,为何不是避风港原则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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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霉等186位艺人大战YouTube,为何不是避风港原则的错?

本周二(6月20日),美国186名音乐人士联名签署了公开信,呼吁美国国会修改1998年制定的新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他们认为由于该法案,YouTube等互物联网平台没有支付足够的音乐版权费用。


这次事件是美国音乐界的大事件,很多顶级艺人都有参与,包括Paul McCartney、Lady Gaga、Taylor Swift、Katy Perry、U2等,此外音乐创作人、管理层、厂牌、出版商也在联名之中。


其实这次音乐人士发起的反抗,主要针对受DMCA中“避风港原则”保护的YouTube等平台。所谓避风港原则,是当用户在YouTube、Facebook等平台上私自上传版权音乐、录像时,令平台方免于被版权方起诉。一旦版权方在YouTube上发现用户上传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时,YouTube删掉即可,换句话说,只要版权方未发现或不提出删除要求,YouTube可以一直保留该“盗版”内容。


所以,这些音乐人士从这一点出发,认为YouTube在“姑息”网站上的盗版内容,并且还因此赚了不少钱。


其实,YouTube会和各音乐厂牌有长期版权合作支付版权费,据YouTube透露,它已累计向音乐版权方支付了30亿美元的版权费用。但即使这样,版权方仍认为YouTube交的太少了。


中国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有正式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它的制定依据就来自美国1998年DMCA中的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主要适用于搜索类平台,使其免于被扣上“侵权”的帽子,在昨天(6月21日)的快播案件中,深圳市监局就认为快播主动抓取结果,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在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下,不管是美国还是中国的互联网平台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想像一下,如果没有避风港原则,百度、谷歌、YouTube每天被告就要被告到破产,何来发展,更别说如今蓬勃的互联网产业。


因此,大体上讲,避风港原则是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即使有186位音乐人联名呼吁国会修改避风港原则,恐怕国会那边也不会草率了事,说改就改。


归根结底,音乐人与YouTube等网站的矛盾来自于钱,而不是避风港原则,是商业博弈。


自从互联网的出现,唱片业几乎被摧毁了(注意是唱片业,不是音乐行业),后来随着版权意识与保护的加强,数字版权的付费模式基本被建立了起来。尽管如此,如今的数字版权收入与当年音乐唱片的收入也不可同日而语。


音乐人认为国家只顾互联网的发展,而无视音乐人的辛苦劳动。但反过来看,互联网发展是必然趋势,在巨大变革面前,音乐行业还没有拿出适应方案,互联网之下的收入模式困境应该归于音乐行业自己,而不是其他产业。


YouTube等国外网站专注版权管理多年,肯定不是主动利用避风港原则赚钱,在“没做错事”的前提下,音乐行业没有理由向这些平台提出“涨价”要求。因此,只能追本溯源,说是法规的错,并呼吁国会修改法律。从国会角度看,避风港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发挥了正面作用,说改就改也不实际。


所以啊,音乐行业的难处,最后还得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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