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言说的重点,更多体现在社交网站的重锤和狂欢里。但这种成果很可能随着一个案件的淡忘而消退,如果能将话语嵌入更专业的领域,将会呈现出可被复制的结果。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 ,作者:祥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编辑:萧轶,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近来性骚扰事件又被热议。在舆论场上,有一种声音是女孩子要保护好自己,遇到性暗示和性攻击要勇敢说不、果断拒绝;另一种声音是弱者说不没有用,必须用法律管好强者的手脚;还有一种声音是不能妖魔化男性,正常的两性交往怎么就被污名为性骚扰?
这是一场关于性骚扰的对话,可以看到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解读。对此,有研究表明,性骚扰的感知和界定具有明显的性别差异,对性骚扰行为的判断也依赖于社会化学习,比如校园里的学生可能要到多年以后才知道某个“长辈的关心”其实是性骚扰。
为了厘清什么是性骚扰,我们必须回顾这一名词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路径;为了建立更好的两性关系,我们不仅要听她说,也要审视他说; 反性骚扰是为了女性的权利保障,同样要防止这一主题滑向简单粗暴的政治正确。
所以,只痛打落水狗并非今天讨论性骚扰的目的,获得社会共识,获得更多人的理解与支持,包括男性的,才是本文的写作初衷。
从命名到立法:反性骚扰有多艰难?
“性骚扰”这个词语,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专用于描述女性的职场遭遇。它从诞生开始,就与职场、上下级关系联系在一起。今日之女性很难想象,为了获得一份工作,需要搔首弄姿,甚至付出色相。但是,当日有人感受到了这种痛苦,并且为它命名。 1974年,女老师林·法利首次提出“性骚扰”概念,后经女性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的诠释,引发了全球的反思和法律变革。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可低估命名的意义,因为“命名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行为”。换到中国的语境,在命名之前,有性骚扰行为吗?有的,那些行为体现为耍流氓、生活作风问题。但命名之后,性骚扰从这些语焉不详的语词中脱离出来,成为具备理论基础和权利诉求的法律用语,这也为后续立法铺垫了基础。
时间到了2017年10月,从美国开始的以“me too”为标签讲述女性被性骚扰经历的个人言说,演变出史上最大规模的反性骚扰社会运动。我国的《民法典》也于2020年通过,在人格权编中专设一条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定,并明确单位、职场必须采取措施来防止和制止性骚扰。在此之前,只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有过笼统的规定。
这说明,这场全球的命名与言说运动,在我国也获得了最高立法的认可。如果没有主流话语和主流社会价值的支持,这是难以实现的。
回顾我国的性骚扰立法,从早期的社会保护话语——“女人也顶半边天”,到中期的人格尊严、性自主权的话语,到最近由上野千鹤子掀起的女性主义觉醒话语,都使得“性骚扰”这个只有学者讨论的词语,进入了大众视野。
在我看来,这场命名和言说运动,在我国立法方面已经走出了很关键的一步。我国的立法回应了性骚扰背后平等主体的侵权属性,也回应了上位者与下位者之间基于权力压迫的职场属性。
《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性骚扰关系,属于基础性规则;第2款规范职场、学校等单位的性骚扰行为,调整权力关系和上下级关系。
即使在美国,这一步也走得很不容易。在1970年代,美国的法官都不爱理会女性投诉上司的“性骚扰”起诉,认为这不过是不太恰当的挑逗行为。可是时代变了,今天的美国,反性骚扰已经变成了一种政治正确。可以想见,今天的言说,同样是为了将来的女性境遇。
命名之后的下一步,就应当着眼于解决性骚扰司法中的难点,并累积裁判经验。比如,性骚扰案件的举证责任,一直就是立法和司法的争议焦点。我们能否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之间寻求合理的方案。比如,能否由原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即证明有性骚扰行为存在;而被告需对“受欢迎”负担举证责任。这会大大降低原告的举证困难,鼓励受害人将案件提交司法,积累更多司法经验,以回应大众对于此类侵权案件的追究诉求。
这些问题因为更细节和专业,因此尚不被言说者重视。
目前言说的重点,更多体现在社交网站的重锤和狂欢里。但这种成果,很可能随着一个案件的淡忘而消退,如果能够将话语嵌入更专业的领域,将会呈现出可被复制的结果。这也是专业人士和媒体应该努力的方向。
男女视角下的性骚扰:关系不平等,感受便不同
性骚扰,会因性别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理解。如何区别性骚扰和两性之间的性试探和调情呢?答案可能就是身份、资源和权力。
在性骚扰案件中,女性往往呈现出年纪轻、资历浅的特征,比如刚进入一个领域开始学习或者工作,施暴人则是她们的老师、前辈和领导。她们对前辈有着天然的信任与尊敬,缺乏戒心,甚至在意识到某些行为并不寻常时,仍旧说服自己相信对方没有恶意。
在网上的一些“小作文”中,我们看到被害人无法辨别他人言行是否与情欲有关,直到事态失控还在考虑如何得体应对。她们会担心自己是不是想多了,直接拒绝是不是小题大做,因此通常不会立刻翻脸。上述反应,会导致对方并不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受欢迎”,甚至会“真诚”地以为,你不是同意我这样吗?
另外,被害人的描述往往具有同样的故事模式,即无辜的受害人。有的被害人以人格、道德作担保,保证叙述事实及细节绝无歪曲夸大,并且宣称自己没有任何索求目的。这是一种利用道德话语为自己赋权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公众的质疑和羞辱。 但是,这种道德优势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它要求受害者完美,还给其他受害者增加了道德压力。
一旦被害人的动机、目的被质疑,完美被害人的人设将崩塌一地。
不过,在最近出现的曝光浪潮中,终于有受害人也体现了自己不完美的那一面,但前提却是施暴者不值得被污蔑——我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看到这一幕,我有点担心:假如加害人是个色艺俱佳的上位者,又确实帮到了被害人,又当如何呢?被害人的完美人设,真的不可或缺吗?
听完“她说”,我们需要再听听“他说”。很多男性即便品行兼优者也可能倾向于认为,性骚扰的建构中不存在权力因素,他们把性以及与性相关的事情看做两个平等主体间的私人问题。 我认识的几位好男人,都不能理解女性的不敢拒绝,质疑被害人为什么不能直接宣称“罗敷有夫”呢?为什么要欲拒还迎呢?
想要解释清楚这个,还真的需要直指性别差异,也直接戳穿他们就是男权社会的既得利益者:他们看不到男权社会下的性别不平等,他们惯于用男性视角去思考女性问题,也无法理解女性在结构性权力压迫之下所呈现的反应。
除了一般男性不理解,涉事男性也会指责女性享受这种伤害、夸大这种伤害,甚至也从中受益等。如上野千鹤子所言,这些指责首先是合理化自己的行为。例如他们将二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呈现为撩拨,讲述女性主动示好的言行,指责对方恋爱次数多或者酒后失德。他们的话语延续了男权社会的两性观念,直至今日也很有市场。但每每看到男性的指控,作为受害人的女性,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我们和我们的上一代惯出来的。
综上,两性对于性骚扰的不同认识,关键就在于女性能感受到关系的不对等,但是男性往往感受不到。性骚扰的关键,就是关系的不对等。一位帅哥问我,调情和性骚扰两者的区别在哪里。我说,很简单,你调情之前要不要掂量一下对方是谁。假如对方是董明珠,你还敢不敢说同样的话?如果你还敢,那么你就是调情,你尊重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假如你不敢,那你就是看人下菜碟,你就是站在男性上位者的角度骚扰下位者的女性。
因此,在反性骚扰这件事上,终究应该以女性而不是男性为本位。这就是为什么有观点说“我可以骚但你不能扰”。在本质上,这句话过于政治正确了;但在权利的视角上,没有错。只要讨论性骚扰问题,就必须回到性骚扰的本质是“权力不对等”这件事上去。
它的本质就是,下 位者失语,而上位者利用了权力优势。 当然,有的上位者可能真诚地以为自己单纯具有性吸引力。这个时代的女青年可以直接告诉他们,先生们,你们想多了。
一点警惕:争取平等但不制造对立
这一波热搜和重锤确实热闹,但之后是什么呢?鲁迅先生文“娜拉出走是什么”,我们也要问,这波热潮之后,公共话语将会走向何方?
假如以反性骚扰为名,制造性别对立和加深性别偏见,将反性骚扰粗暴地变成一种性别对另一种性别的战争,那就走向了事情的反面。
“没有一个好男人”的极端表达,可能在短期内有助于提升社会对性骚扰问题的重视程度,但就长远而言,并不利于建立稳定与和谐的法律制度与两性关系。
因此,在性骚扰的言说和立法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矫枉过正的状况,防止发生性骚扰的道德标签化,防止普遍反对性骚扰的声浪对男性造成的可能误伤。性骚扰会对受害者带来伤害和痛苦,但“性骚扰者”的标签也可能带给一个男人致命的打击。
所以,性骚扰立法应当限定在法律可调整的权利义务范围之内,不能把个人权利和政治法律层面的讨论变成纯粹的情绪发泄和泛道德化的说教。而将轻罪重化,意气用事地反对涉事者的所有业务,将其彻底社死,这种打击面过宽有时候反而会掏空这一议题的珍贵内核。
在半个世纪前,我们社会就提出“妇女能顶半边天”,这个言论相当超前,它和今天的女性自主权言说遥相呼应。今天的开放程度,的确允许女性可以是调情的发起人,也可以是性的享受者,也给了我们一个美好的想象:
在一个两性平等的世界里,女性可以不做受害者,去充分发现两性关系的美好。 那时候,两性都将发现,生而为人的美好意义。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 ,作者:祥洛,编辑: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