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内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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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明显面临各方面发展问题。尤其在当下数字经济进入人工智能成为主要驱动力、人口红利见顶、ESG成为互联网企业面临的重要约束、互联网企业面临出海机遇等大前提下,数字经济需要更好处理好存量和增量关系,处理好数字经济平台、员工、平台劳动者、用户和外部相关利益者的关系。


在满足宏观发展需求的大前提下,如何平衡、维护保障包括平台方在内各方主体间的利益与基本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要求。同时在增量方面需要鼓励投资者坚定投资信心,优化投资环境。


一、如何破除数字经济的内卷现象?


从整体来说,需要鼓励企业持续发展,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加强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相融合,鼓励企业扩充增量,减少在存量中“内卷”“内耗”。


从产业发展的视角看,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和平台经济在“互联网+”政策在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激励下,经历过一个非常快的发展时期,但也由于发展过快出现了一些产业资本过度膨胀、影响劳动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情况,并在2021年“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成为了经济的重点工作之一。


但是整体来说,还是需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并且在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利益格局的调整,需要继续高度支持数字经济和新业态的发展,同时分析新业态的利益结构,调整不合理的高收入,规划收入分配,促进平台经济赋能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提升。


数字经济各方面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其中主要分成几个方面,一是相关从业者,包括平台的核心员工群体、外包员工群体、平台上的店主等;二是政府监管部门、三是消费者等。


从理想状况来说,希望平台经济能够促进消费者剩余能够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由于各群体的利益需求、思维模式、发声渠道、文化教育基础等等都千差万别,因此一方面需要畅通各个群体的沟通渠道,纳入多主体参与协商对话的沟通机制,不断优化利益分配机制。


一是强化增长意识,在增长中解决内卷问题。利益主体的相关主体最重要的还是增长问题,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迅速增长,一方面得益于数字技术的不断迭代和发展,另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的超大市场优势。目前互联网海外市场前景无限,数字贸易等模式积极发展,积极推动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大力鼓励我国的平台经济出海收获更多用户。


二是加强平台经济相关法律的研究工作,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比较快,因此要加强对于法律的前瞻性研究,加强对于已经不适应当下形势的法律条文的修订,并形成能紧密衔接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典五法”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要素流通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三是优化利益分配机制,相关主体的利益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相互冲突性,具体来说包括平台从业方和平台从业者的利益相冲突,也包括平台和外界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的相互冲突。针对一些结构比较复杂的平台,要充分从社会总福利和帕累托改进的角度来分析平台的利益结构,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强,同时督促平台加强科技伦理和人文关怀,避免由于发展过快影响公共利益的事件,明确平台的权益和责任。


二、优化数字经济的投资环境


近年来,我国的数字经济的投资有所减少。2024年3月,财新BBD中国新经济指数(NEI)录得29.8,即新经济投入占整个经济投入的比重为29.8%,按可比口径计算,本月NEI比上月下降1.5个百分点。


根据StartupBlink全球创业生态系统评比的整体排名,2023年全球最强创业生态系统的前十个国家依次为美国、英国、以色列、加拿大、瑞典、新加坡、德国、法国、澳洲及荷兰,中国从2021年的第7位、 2022 年第 10 位,持续下降到第12位。


由此可见我国的创业生态和投资生态有所下滑,由于大国博弈和国际政经环境的影响,美元投资基金有所减少,新的来自中东或其他地区的投资基金还没有充分弥补美元基金来源减少的问题。同时在国内大企业投资的产业基金方面,企业投资也更趋于谨慎。这方面既有国际形势和金融环境的影响,也有着政策环境、创新创业生态、舆论环境多方面的影响。


在政策环境方面,一方面是需要提升政策的协同性和一致性,慎重使用收缩性政策,加强文件出台的调研机制,优化相应的产业政策文件从立项、专家座谈、调研、起草、批复的流程,发挥各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委员会和协会平台组织的作用,纳入更多的主体参与政策出台的调研,发挥数字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和各部委工作会商制度的作用,加强政策回溯和评估机制,客观分析相应政策文件的政策效果并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


在营商环境方面,需要一方面进一步倡导企业家精神,深入开展互联网清朗活动,优化企业家娱乐环境,提出创新创业的氛围。另一方面合理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加强“亲清”政企沟通模式的形成,进一步优化企业的发展环境,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创造优秀的企业发展环境和创新环境,减少对企业的不当干预。


另一方面进一步放宽民企市场准入,优化信息、数据、信贷等各类资源在各种所有制主体间的自由流动,真正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一视同仁,加强各类央企、国企和民企的合作,积极引导民企参与“智改数转网联”行动,支持民企积极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等行动,积极引导民企深入国企央企数字化转型的供应链和产业链构建。


同时,企业的创新投资也有赖于不断有新生力量加入到创新创业当中,需要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构,鼓励科学家创业,鼓励知识、专利等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入股,通过制度创新消除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鼓励创新创业文化,加强创业知识在大学教育当中的传播。


在投资来源领域,一方面需要拓宽创投资金来源,鼓励养老基金、理财基金、家族办公室基金、保险基金等进入投资;二是优化创投行业税负,优化初创型投资抵扣政策适用条件、简化申请流程;三是拓宽资金募集渠道,通过国际合作引入更多的国际养老基金、国家主权基金等投资中国初创创新企业;四是优化目前地方投资基金的投资流程和风格,尊重创业投资的风险特性。


三、针对数字经济出台更优化的产业政策


平台经济具有双边网络效应,因此很容易会形成相应的垄断性。但是平台经济也需要规模效应才能够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同时在目前的国际竞争当中,我国的Temu 、TikTok、Shein等已经在海外取得了市场拓展的优秀成绩,阿里云、腾讯云等也在云基础设施上取得了良好的影响。


笔者建议,在平台经济的产业政策当中, 产业政策应该是奖励市场中的胜利者,鼓励创新,而不是预设市场当中的某个主要方向。因为从实际情况中,经济发展和技术演进路线的瞬息万变,政府设计产业政策时不可能具有产业经济实际参与者那样的充分信息,也没有充分的能力来判定哪种技术路线和方向可能走向成功,政府并不是一个全知全能者,需要做的是更好地创造一个环境来鼓励竞争和创新。


其次,产业政策过去的指向比较明确,但是随着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产业链的环节被数字要素重塑,产业链之间的价值交互纵横交错,因此需要将过去纵向型的产业政策进行转型为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网络型产业政策,这需要加强对于平台经济的产业政策的研究。


以新结构主义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失灵是客观存在的,因而需要政府在本国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基础上,综合应用功能性产业政策和选择性产业政策进行干预,在持续的良性循环中,构建动态比较优势,实现持续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演化经济学派认为,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产业政策的核心转变为创新政策,相应地,为了发挥创新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供给、技术升级和学习促进成为政策的主要内容,尤其是知识的创新和积累,因而产业政策往往是一系列政策整合而成的产业政策体系,以实现经济再平衡和激发创新活力等多重目标,功能定位也不仅是弥补市场失灵,而是校正系统失败问题。


结合相应经济学理论的分析,要客观看待政府在平台经济等领域的产业政策作用,腾讯、阿里等企业并非是政府规划和大力支持下茁壮发展的,而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优秀的创业环境中产生发展的,政府的强力干预不仅扭曲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无法解决市场创新主体创新的问题。因此产业政策要从行政化、货币化手段转向服务化、市场化、社会化手段。


第三是由于平台经济当前的技术基础和市场基础在发生重大变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正在重塑平台经济的发展,产业政策的资源配置应该聚焦于新技术而不是新产业,需要加强对通用技术和共用技术创新和扩散环节的扶持与培育。支持产业政策对于创新生态的培育,发挥产业政策的创新资源协调者和协同创新促进者的作用。


四是优化平台经济产业政策的一体化和协调化,欧盟委员会倡导“矩阵式”产业政策,也就是横向政策与部门 (纵向) 政策相结合。这里的横向政策,即功能性产业政策,旨在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鼓励企业竞争,完善市场制度,而部门 (纵向) 政策并不是要干预市场破坏竞争,而是指要根据所处行业的特征来应用横向政策,政策工具依然是市场手段。


五是优化产业政策的出台流程,过去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和第三方机构的有力监督,产业政策的行政干预色彩浓厚。要加强产业政策出台的科学性研究,在产业政策出台过程中科学纳入更多协会、学者、消费者代表等主体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成立相应的数字经济产业政策委员会来参与咨询。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大势看财经(ID:DSKCJ888) ,作者:向远之(北师大经济学博士、中国互联网协会特约研究员),编辑:王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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