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反避税问题变得日益重要且复杂。部分公司盈利巨大,但却利用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收规则和漏洞,通过各种手段避免缴纳税款,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偷税漏税”行为不仅关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还直接影响到各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国际税收秩序。
近年来,加强税收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普遍行动。
据美国福克斯新闻网近日报道,根据美国联邦税务法院的一项裁决,可口可乐公司被要求向美国税务部门补缴高达60亿美元 (1美元约合7.10元人民币) 的款项,其中包括27亿美元的税款以及33亿美元的利息。这一裁决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一、避税拉锯战
可口可乐公司卷入的这一税务纠纷并非新案。
早在2015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就收到美国国内收入局的一份通知书,内容为质疑该公司2007年~2009年与数个海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均使用了“10—50—50”收入分配法及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
“10—50—50”收入分配法首先将总利润的10%留在海外子公司;剩余利润的50%分配给母公司,作为制造和分销相关活动的回报,另外50%再分配给海外子公司,作为它们参与制造和分销过程中相应应得的利润份额。使用“10—50—50”收入分配法导致海外子公司利润异常丰厚,其资产回报率可达美国母公司的2.5倍。
经过双方4年多的举证,2020年11月,美国税务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了有利于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判决。判决认为,可口可乐位于爱尔兰等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可生产浓缩液,且可口可乐母公司有权确定子公司销售浓缩液给装瓶商的价格,这实质上控制了海外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可口可乐母公司准许海外子公司使用其“极具价值的无形资产”,美国国内收入局运用可比利润法将非关联瓶装商作为可比实体合情合理,因而法院判决支持可口可乐公司补充申报约90亿美元的应税收入。2021年6月,可口可乐公司向美国税务法院提交了重新考虑的动议,被法院驳回。
在今年的判决中,美国国内收入局调查人员认为,可口可乐母公司通过低价出售饮料浓缩液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母公司就可以少缴税款,所以海外子公司利润不合理的部分应分配给母公司并在美国纳税。
二、巨头为少缴税而爱上“爱尔兰三明治”
在低税率或零税率国家和地区开设分部,再将全球各地所得利润转移过去,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上缴的税款,一些跨国公司的惯常避税手法多年来一直令很多国家政府头疼不已。
这种做法甚至拥有一个专有名词——“爱尔兰三明治”。1980年代,爱尔兰财政赤字飙升,政府为改善经济结构和就业率,对当时新兴的软件企业招商引资,针对IBM、微软、苹果等大公司,给出了大幅度税收优惠。彼时的爱尔兰政府为了留住企业,以“税收换就业”,要求企业雇用大量当地员工,同时帮助这些企业设计出一套规避税收的程序。这种财务战略,将大量利润留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百慕大等国际避税地,并通过发行债券给股东支付股利,从而规避在美国缴纳税款。
其实在2008年以前,全世界对于“避税天堂”的批评仅限于道德谴责,因为无人知道它们究竟给宏观经济将带来多大影响。据英国《卫报》报道,公平税收基金会 (Fair Tax Foundation) 的一份报告显示,“硅谷六巨头”——亚马逊、脸书、谷歌、奈飞、苹果和微软——在2011年至2020年这十年间逃避的全球税收高达960亿美元。
同时,2015年经合组织 (OECD) 公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1项行动计划》显示,《财富》500强中的367家公司在“避税天堂”设有分支机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家祖克曼等人指出,2017年全球跨国公司赚取的利润中,约40% (超7000亿美元) 被藏在“避税天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的期刊在2015年刊载的一份学者研究报告显示,避税港造成各国政府每年流失的企业所得税高达5000亿至6000亿美元。这加剧了全球经济不平等,因为在流失的税收收入中,低收入国家占到约2000亿美元,占其GDP的比重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甚至超过了全球低收入国家每年获得的外国发展援助资金总额 (约1500亿美元) 。
二、“避税天堂”渐成历史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天堂”逃避税款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并且采取了越来越协同的反避税行动。
2009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G20伦敦峰会上,“避税天堂”成为首脑们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此后的多个国际会议上,协调出台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天堂”逃税的诸多制度安排。
2021年,OECD宣布136个国家已达成一项全球协议,以确保各全球企业支付的最低税率为15%。实施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规则后,跨国企业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天堂”的动力将会明显下降,将有效遏制跨国科技巨头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以减轻税负压力的行为。
这项旨在消除“避税天堂”的税改协议,涉及全球136个国家规模最大、盈利能力最强的跨国公司,这些公司的经济活动所贡献的GDP约占全球总量的90%,超过1250亿美元利润重新分配给各国政府,并确保这些企业无论在何处经营并产生利润,都应公平纳税。在该协议实施后,各国政府有望每年从跨国公司处获得150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
该协议重新定义了跨国企业征税的方式和地点,理论上将会终结“避税天堂”的存在。简单来说,在各国就最低税率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在某个国家支付的税率低于最低税率,其母国政府可以将其增加到商定的最低税率水平。以爱尔兰为例,如果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按照目前爱尔兰12.5%的企业税率,一家总部在美国的公司即便在爱尔兰报告收入,也仍需要向美国政府缴纳剩余2.5%的税。
当然,除了15%的最低税率红线之外,还有“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BEPS) 行动计划”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等制度安排,形成了各国政府打击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天堂”避税的组合拳。随着一系列政策协同发力,从税收政策到征管层面形成反避税合力,会让“避税天堂”愈发失去政策洼地优势,加强税收监管,促进税收公平的国际环境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