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如何避免唱歌侵权?

虎嗅网  •  扫码分享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财经E法 (ID:CAIJINGELAW) ,作者:刘畅,编辑:朱弢,原文标题:《从<向天再借五百年>到<星星点灯>,网络时代歌曲版权三问》,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日,两则歌曲版权事件引发公众关注。


6月30日,英雄联盟项目电子竞技选手、知名游戏主播PDD在斗鱼直播时表示,因为自己在直播时唱了一首《向天再借五百年》,结果“被起诉了”。


PDD开起了玩笑:“我看有很多人都会在直播的时候唱歌,但没想到我唱歌被告了,难道真的是因为我唱得太难听了吗?”


7月3日晚,中国台湾歌手郑智化对自己的创作歌曲《星星点灯》歌词被改一事提出异议,引发热议。


在近期大火的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3》的舞台上,王心凌组 (王心凌、阿娇、阿sa、张天爱和吴谨言) 演唱了被更改歌词的《星星点灯》。除此之外,原曲的风格也从沧桑充满年代感,被改编为带说唱、disco的“甜美女团风”。


郑智化通过微博回称:“关于我的经典歌曲‘星星点灯’,被乱改歌词一事,我感到震惊、愤怒和遗憾!”


面对当前多元化的网络媒介形式,歌曲的版权问题也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无论是改编还是使用,歌曲在网络媒介的使用需要遵循何种原则?如何避免侵权?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时代版权模式的变迁?


一、直播时唱歌侵权吗?


6月30日当天,PDD在直播时谈及自己被起诉一事,表示自己不会再在直播时随意唱歌,同时解释直播也属商业范畴,在唱歌之前一定要搞清楚版权问题,以免侵权。“我向被侵权的版权方郑重道歉,自己并没有想过把唱歌用作商业用途,只是无心之举,也希望对方可以不要告我了。”


在PDD直播时分享的聊天截图上看到,直播平台的工作人员称PDD因为在直播时唱歌被歌曲的权利人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


那么, 主播在进行直播时未经授权演唱歌曲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指出,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句话,看你使用作品使用到什么程度。”丛立先表示, 如某主播在娱乐直播时随口唱了这一首歌当中的几句,就可能符合现行《著作权法》中与合理使用相关的条款规定,可以不承担责任; 但若是使用某首歌进行商业性表演,向观众收取打赏费用,就可能超出合理使用界限。


丛立先提醒,只要使用作品的情形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便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对主播而言,尤其可以关注下《著作权法》二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这里的前提,是你表演的性质是非营利的,免费的。”丛立先表示。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闫文军表示,直播时演唱歌曲的行为,首先是表演音乐作品,其次是通过非交互的方式传播作品,而这“不是一种传统的或典型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对于这种方式涉及到的著作权的权利,各方还有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这种情形涉及到《著作权法》规定的兜底性权利,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我认为,这其实涉及到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不管涉及到的是哪类权利,这是一种行使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这是公认的。因此,这种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但闫文军也强调, 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不一定由演唱者本人完成。如果直播平台已经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演唱者在平台上直播演唱也就不会构成侵权。


当前在各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或社交软件当中,以“唱歌”为主题的形式十分常见,即便是其他类型的直播,通常也会播放流行歌曲作为背景音乐。那么,为何只有PDD被起诉了?


闫文军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一是这些行为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二是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许可;三是著作权人如何维权。


第一点,要看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哪种权利,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直播中演唱和播放歌曲的行为,也涉及到作品的广播权。在这些行为中,有的是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的,如单纯的自娱自乐,就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而那些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则需要取得许可。


第二点,那些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是否取得了许可?


近年来随着知产意识提高,著作权授权使用的情形已很普遍,很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已经取得了许可。“很多人认为主播没有签许可协议就是没有得到许可,但其实网络平台已经得到许可了”。闫文军说。


第三点,对应当但没有取得许可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协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现在大家知道著作权人将PDD起诉了。可能有人会想,以‘唱歌’为主题的直播会不会都有被诉的风险?通过前面的两点的分析可以看出, 其实应当但没有取得许可只是一小部分,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普遍。 至于为什么著作权人选择PDD起诉,这可能是出于著作权人的一些考虑,不好猜测是什么原因。另外,这并不是第一起案件,以前就有著作权人起诉网络直播平台的案例。”闫文军指出。


二、侵权代价有多大?


7月7日下午,主播PDD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PDD表示,因本人曾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所产生的侵权纠纷,受到大家关注。目前经过和版权方律师友好沟通,已经获得了词曲作者的谅解。


“在此,我也再次郑重地公开道歉,在今后我也会更加注重版权问题。”PDD表示,经历了本次事件后,呼吁各位主播和视频创作者,在直播和内容创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音乐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同日,《向天再借五百年》著作人、著名作曲家张宏光委托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向媒体发布声明称,就刘谋 (PDD) 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侵权事宜,律所委托人与刘谋、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意见。


声明称,“委托人张宏光感受到了刘谋先生对《向天再借五百年》的感情,接受刘谋的道歉。”


声明提到,“在创作者们呕心沥血的奉献下,我们才拥有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是为了保护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这也正是大家的共同责任和担当。”


在这一事件中,虽然主播PDD取得了版权方谅解,但人们不禁要问: 如果这官司真打起来,具体赔偿金额是否有参考依据?


丛立先指出,对此类问题,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均有裁判标准。一是要看侵权获利情况;二是要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数额往往难以判定,“比如说唱了好几首歌,这中间有首歌侵权了,该怎么划分?”


第三种判断标准是根据许可费,即该作品授权给他人使用时收取的费用。在实际裁判时,法院可根据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还可根据具体案情和侵权行为的特点由法院酌情认定。


闫文军则认为,虽然主播唱歌表演获得的收益可以视作“违法所得”,但必须强调“所得”与“违法”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主播侵权了,也有收入,但并不能说收入都是违法收入。 我觉得比较合适的计算方式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如果该音乐作品许可给其他平台或歌手作相同用途,或在类似情况下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可以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即使该作品没有许可使用的情形,也可以借鉴其他类似作品的许可费。”闫文军指出。


三、更改歌词侵权吗?


在《星星点灯》改词事件中,《浪姐3》版的《星星点灯》对原版歌词作出了较大改编,譬如把原歌词“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改成了“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


此事件在舆论场发酵后,多数网友都站在郑智化一边,希望引发节目组的深刻反思,并向原作者表达歉意,作出相应补偿。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朱冬认为, 改编他人作品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仅仅取得表演权是不够的) 。改编时也需要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得破坏原作表达的同一性、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星星点灯》的例子里,这种改变歌词的方式相当于改变了作品整体的意境,可能落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范围。”朱冬说。


按照《著作权法》的定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还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闫文军认为,类似综艺节目中对歌词的改编,可能涉及到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前两项是精神权利,后一项是财产权利。


“至于说是否构成侵权,其实只涉及到保护作品完整权。”闫文军认为,因为修改权是作者自己行使的权利,而改编权只有在修改产生新作品时才会涉及。故在实践中,如果著作权人认为他人擅自修改其歌词构成侵权,一般会主张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他指出,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是“歪曲、篡改”作品,即从根本上改变了作者的愿意和思想感情,甚至使作者的形象受到影响。 只是个别用语的改变,如果没有严重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就构不成侵权。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歌曲,不属于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授权,一般授予的是著作财产权,如表演者、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而在使用作品的时候,还要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特别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丛立先提醒,要想在类似综艺节目里避免侵权,一是要取得授权,如表演权、传播权等。以此次事件为例,若还涉及到歌词的改编,就要与权利人商议,取得改编权授权。


“如果郑智化对歌曲的权利没发生移转,也就是说没有把版权卖给别人,他就是歌曲的权利人。电视台方面要想使用或改编,就需跟他本人联系;要是他已经卖给了别人,就需跟实际权利持有者联系,以取得授权。”丛立先指出。


面对互联网时代多元化的媒介形态,歌曲版权形态和救济渠道是否发生了变化?人们应当注意些什么?


在丛立先看来,随着互联网多媒体形式的涌现,对版权使用的形式不断翻新。不过,《著作权法》的既定规则都可进行对应规制,所以说 “并没有产生颠覆性的变化”


另一方面,创新技术的应用使得媒体传播量增大,如何在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授权便利性,在授权使用环节上尽可能打通使用方、平台方、集体版权组织和权利人之间的授权渠道,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闫文军认为,对于网络主播来说,首先要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一个大的原则是,只要存在营利的目的,就必须得到授权;其次,要看自己进驻的平台是否已经得到许可。若平台已有得到许可的目录,就从平台的目录中选择;此外,即使演唱已经得到许可的歌曲,也要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特别是不能歪曲、篡改歌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财经E法 (ID:CAIJINGELAW) ,作者:刘畅,编辑:朱弢

随意打赏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