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D直播间月入百万,唱歌侵权赔10万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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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原文标题:《PDD直播间月入百万,唱歌侵权赔十万块太多吗?》,头图来自:unsplash

 

媒体报道 ,网名PDD的知名《英雄联盟》游戏主播 刘谋 因在网络直播中演唱歌曲《向天再借五百年》,遭版权方起诉索赔10万元,PDD随即公开道歉,但版权方目前还没有接受道歉,双方正在协商中。以笔者对电竞行业的了解,作为头部主播,PDD的年收入应该超过千万元,那么他在直播中演唱未经授权的歌曲,赔十万元合理吗?下面是笔者的分析:

 

一、直播间唱歌一定侵权吗?


词曲创作者享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词曲版权,不过大多数普通网民开直播间唱歌法律风险不大, 只要不开打赏,不发商业广告,并不需要授权,只需要标明歌名和词曲作者名称就行。 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这个规定叫 合理使用 ,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虽然有专家认为现场免费表演构成合理使用, 网络表演不算 ,但笔者认为,法条的规定是明确的,并未区分网络表演和现场表演,哪怕权利人起诉,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所以普通网民免费表演构成侵权的现实风险很小。


PDD的直播 不一样,作为热门游戏《英雄联盟》的头部主播,他的直播虽然没有向观众收费,但却是接受打赏的,而且他的直播间非常赚钱, 每月有上百万元的粉丝打赏 ,所以在直播间里唱歌就应当被认定为 营利行为 ,不能纳入合理使用。

 

二、主播月入百万,唱歌侵权赔十万多吗?


乍一看这个问题并不是问题,直播间每月流水百万,唱歌侵权赔十万不是很正常?但就笔者的经验来看,法院判决的话,应该赔不了那么多。我国法院的侵权判赔主要依据有三:


  • 权利人的损失;

  • 侵权者的获利;

  • 如果前两项都没有数据的,法院酌定。

 

本案中权利人要证明自己的损失,要拿出在先的授权合同,据笔者了解,权利人对外的授权都是批量授权的,比如给互联网平台,都是成千上万首歌的曲库,一般按每首歌几十元到上百元进行授权,平台获得授权后,也是全平台的所有主播都能用,一首歌的词曲授权万元以上的,多半是用于商业广告。所以,本案中权利人较难证明自己因单首歌的侵权损失较大。

 

就获利而言,本案中权利人如果主张PDD的直播间流水直接视为他的侵权获利,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权利人的律师很难证明直播间流水和PDD唱歌之间的因果关系。PDD能在直播间获得高额打赏,主要原因还是他作为《英雄联盟》这个游戏的头部主播的游戏直播行为,至于唱歌,只是直播闲暇的怡情行为,能作为获利的最多是唱歌期间的打赏,但不能认定为获得其他打赏的主要原因。

 

所以本案还是法院酌定的可能性更高,对词曲版权侵权,法院的判赔一般分两部分: 1. 单首词曲的侵权赔偿;2. 维权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单首词曲各地法院的判赔标准差异还挺大。之前音著协曾经因为斗鱼一姐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歌曲《恋人心》并哼唱部分内容而起诉斗鱼平台,索赔42600元,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仅支持5200元 (损失2000元,合理开支3200元) 。而深圳前海法院在腾讯诉字节的案件中,多个案件单首歌曲判赔超1万元。

 

就PDD的这个案件,虽然有直播打赏金额高的因素,但主播明显不属于恶意侵权,且已经道歉,所以如果是北京的法院判,可能不会超过万元,哪怕判赔标准较高的深圳前海法院来审 (前提是权利人能找到法院管辖的连接点) ,判赔也应该在3~5万元之间。

 

三、版权人的难处


毋庸讳言,本案中权利人起诉索赔10万元是偏高的,同时在PDD已经道歉且愿意协商的情况下没有撤诉似乎有点不厚道。但作为知识产权律师,笔者曾代表多个平台和词曲版权人博弈版权,还是有点理解他们的难处的。他们最大的难处就是: 取证太难了

 

到法院打官司,首先要有证据,面对直播这个新生事物,版权人取证成本有点高:自己录个屏不能算证据, 取直播的侵权证据得要派人做公证或者时间戳才行, 如果直播间有回放,还能事后做,但现在很多直播间都没有回放,这个只能派人守着直播间。但问题是直播平台上的主播千千万万,能唱的歌有上百万首,大型版权公司有几十万上百万首歌的版权,而小型版权公司可能才几千首。 所以要取证直播,一定要有技术措施监控加人力蹲守, 但哪怕如此,版权人要守株待兔到侵权自己作品的主播也是大海捞针。

 

最后,和几年前直播产业刚开始时相比,版权情况已经有了很大好转,很多直播平台都开始购买音乐版权,并且有自己的点歌系统,主播如果选择唱点歌系统里的歌,一般不会有侵权风险。希望各个平台继续努力,多买版权,让主播能放心无碍地唱自己喜欢的歌曲。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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