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阿里需向京东赔偿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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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经济观察网 ,作者:石震方,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12月29日,京东集团 (以下简称“京东”) 发布声明表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阿里”) “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对于“二选一”案一审判决,阿里方面回应称已获悉此消息,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选一”指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性,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进行选择。2013年~2017年间,京东和阿里多次因“二选一”产生矛盾,2013年6月,时任京东商城某高管发出一篇名为《二选一,这条通往奴役之路,你走么?》的文章,将“二选一”的问题曝光。


2017年,京东与唯品会发布声明称,近期不断有商家分别向京东和唯品会反馈,阿里集团旗下的天猫商城 (以下简称“天猫”) 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以各种方式要求商家签署所谓的“独家”合作,并从京东和唯品会等平台退出,否则将会受到削减活动资源、搜索降权、屏蔽等处罚。这一声明将矛头对准了天猫。京东和唯品会认为,天猫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裹挟商家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年,京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阿里“二选一”。


天猫随即在《对“碰瓷式竞争”的声明》中回应称,某些电商公司一旦遇到竞争,就把“二选一”当作有效的碰瓷手段,对公众,市场甚至主管部门进行误导、混淆和情绪煽动。2019年,时任阿里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则在个人社交账号表示,“二选一”本来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是良币驱逐劣币。天猫将“二选一”视作是商家对平台的选择,而不是天猫的选择。


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简称《反垄断法》) 对阿里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4月,阿里因“二选一”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182.28亿元。


在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的矛盾屡见不鲜。 2010年,京东在与当当网、苏宁电器的竞争中,也曾出现过“二选一”。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 (中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唯品会”) 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起因是唯品会涉嫌在与梦晌集团旗下的“爱库存”竞争中,出现“二选一”。今年双十一期间,京东和李佳琦之间同样因为“二选一”产生纠纷。2020年,时任梦晌集团法务总监刘娜曾表示,“二选一”使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中小商家经营更加举步维艰,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对竞争平台的经营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自2020年以来,监管层通过多种方式释放出强化反垄断的明确信号,针对阿里“二选一”的处罚在当时被视作是“互联网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的标志性事件”。有法律人士表示,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处罚应当遵循《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依据平台是否在其所属的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及某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暂时仍不明确。


本文来自: 经济观察网 ,作者:石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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