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十项义务、十二条禁令

虎嗅网  •  扫码分享
我是创始人李岩:很抱歉!给自己产品做个广告,点击进来看看。  

P2P行业在风波不断、险象环生的2015岁末,迎来了政府的监管细则。今天下午,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意见)》),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简单进行了梳理,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只针对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


今年7月份颁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今天公布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意见)》第二条称: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既然国家文件曾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也就是指的P2P平台了。


四条红线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逾越的四条红线: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看清楚了!P2P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意见)》第三条下半部分是这样的: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当然,这是在P2P平台完成了其应尽的义务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违约了,你怨不着人家P2P平台。


监管方不只是证监会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是,《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网络借贷的监管单位不只有银监会,还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国家网信办。具体如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明确P2P十项义务


第三条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那么其责任和义务具体是什么?有以下十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条禁令!不得担保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意见)》第十条,列出了P2P平台十二条禁令: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电子邮件:phjrb@cbrc.gov.cn

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 100033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


虎嗅个人微信号huxiu302,欢迎勾搭,勾搭时注明工作背景(如创业者、营销人)哦

随意打赏

提交建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