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动物保护日,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解释
虎嗅注:据人民日报消息,今天是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由于环境污染、栖息地减少、人类猎捕等原因,许多动物曾一度濒临灭绝。
在我国,打击相关犯罪、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一直在大力进行,但工作中暴露出的一些适用和技术问题也受到相关专家学者的质疑。此前“江西鹦鹉案”等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实际案例乃至宣传中的鉴定错误也时有发生。而另一方面,随着生态环境的部分改善,“人与自然”的冲突问题也回到大众视野,例如“南京野猪”一度成为网红事件。此次司法解释,对许多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回应。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界面新闻 (ID:wowjiemian) ,原文标题:《“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解释》) ,自4月9日起施行。
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据介绍,《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相关研究室负责人解释,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评估确定。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 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 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还指出,对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非法捕捞案件不再一律入罪
在非法捕捞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处理“两禁”案件时 ,也就是“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一般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上述情形下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差异较大,有的有几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有的则只有几斤、价值只有几十元,而且是初犯,
一律入罪,恐失之过严。
对此,《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规定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可以综合考虑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功率强度、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等情节综合评判行为对渔业资源的具体危害,实现对案件的妥当处理。对于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价值较小,但对水产资源破坏较大的,也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价值较小,且对水产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不予刑事追究。
又如,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 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 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就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对买卖、运输宠物追责刑责应慎重
近年来,有的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引发了社会关注。“两高”相关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妥当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确保相关案件处理既于法有据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解释》制定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鉴此,《解释》专门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作了进一步明确, 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应当慎之又慎。
例如,据媒体报道,费氏牡丹鹦鹉原生地为非洲热带丛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费氏牡丹鹦鹉被引入我国,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历史,技术十分成熟。由于历史原因,多数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特别慎重,要重在通过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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