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党员干部不能开网店?说好的“自然人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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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不能开网店?1月25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一则问答引发讨论 。


在这则针对“党员干部能否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的回答中,中国纪检监察报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称“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是违纪行为,情节轻的严重警告,情节重则会被开除党籍。


那么不能开网店的党员干部究竟是哪些人呢?


先看下这则问答:


问题是这么问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会被给予相应处分。请问,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


回答是这么说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 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这个“党员干部”如何界定,是指党员和干部,还是党员身份的干部?如果是前者,意味着8700万党员都不可以开淘宝店、微店。如果是后者,那么也是个不小群体, 拿到大学本科文凭和毕业报到证,同样意味着能获得干部身份 。 #看了虎躯一紧,虎嗅君居然是干部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提问者问的是“党员干部”,但回答中点名的是“党政机关干部”以及“公务员”。 也就是说明确不能开网店的是党政机关干部以及公务员,而并非所有的党员和干部。


公务员很好理解,那么党政机关干部又是指哪些群体?


根据人民日报正文微博公号中的解释 :


党政机关,狭义上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广义上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干部是指这些机关中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也就是说只要在党政机关干部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其一在党政机关任职,其二具有干部身份。( 实际情况是在党政机关任职的正式员工,基本都有干部身份


总之,如果普通党员不在政党机关任职那么是可以开淘宝店的。但只要在政党机关任职即使是非党员,也不能开网店。


但学者说,自然人营商乃宪法权利


在党员干部不能开网店被热议之时,“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的特别规定也引起学者们的讨论。


人大法学院副教授赵鹏发表了“ 自然人营商乃宪法权利 ”的观点,虽然该观点针对的是网店是否需要登记,但与党政机关干部被禁止开网店放在一起看倒也有趣了。


他提及, 自然人其参与市场交换乃是谋生的本能。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承诺基本人权保障之下,个体参与商事活动更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是一个监管政策可以予取予夺的恩惠。


在这里把赵教授的观点摘录出来与读者分享:


对于公司等法人型的商事主体,其人格与权利能力均由法律所拟制,由监管部门对法律要求的要件进行审查确认始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法理上的困难。然而, 自然人不同,其参与市场交换乃是谋生的本能。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承诺基本人权保障之下,个体参与商事活动更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是一个监管政策可以予取予夺的恩惠。 对此,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即公民有从事经营和选择职业的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政府无权为个体从事商事活动设定一个概括性的资格,这种资格已经内在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政府有权做的,限于对从事某种特定的、对他人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例如食品经营、危险物品经营设定准入条件。


实际上,上述思想并非仅仅理论的推演,而已经内化为实定法的规范。《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将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限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即是承认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不需经行政许可而取得。 实际上,意识到《行政许可法》对奉行已久的自然人商事活动强制登记体制合法性的否定,监管部门随后推动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修订,试图延续旧体制,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然而,这一条款也仅仅明确,经过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而并未明确表态,不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未经登记的自然人就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目前,要求自然人强制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仅在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对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从事经营活动的惩戒条款。且不论其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法》在立法精神上的抵触之处,其规范解构本身就令人困惑:一般而言,立法应当先规定诸如“不得如何如何”的行为规范,然后规定违背这一规范如何惩戒。然而,在自然人强制登记制度中,我们只看到无照经营的责任规范,却从来没看到诸如“自然人不得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如此反常的规定,是否意味要求自然人强制商事登记本身就是反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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