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 海关总署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实施。
据《公告》中表示,“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这意味着 不仅有海购业务的大型电商平台将纳入国家监管,流行于朋友圈或者是个人群组的代购行为也被列入走私监察范围。
此外,《文件》也要求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者需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对接,物流企业也要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并在备案中提供海关认可的货物 10 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 8 位税号。意味着以后进口货物的真假鉴别将实现联网查询,进口市场将得到规范。
《公告》的出台,意在明确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个人,通过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需要按照《公告》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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