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拟颁布,或将禁止未成年人熬夜打游戏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了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 。目前送审稿仍然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6 日。
拟禁止未成年人在每 0 点至 8 点打网游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作为中国首部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国家级法规,从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预防和干预、法律责任多个维度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教育机构提出了要求。
信息内容建设
在信息内容建设方面,“送审稿”制定了一定程度上与分级制度存在相似之处的条例: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但具有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情形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的;
(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类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的;
(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愤世、自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的;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
另外,“送审稿”还要求公益性场所提供的上网设施、在国内销售的智能终端产品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软件的安装提供便利的条件。
网络权益保障
“送审稿”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多项规定要求,鼓励教育机构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指导完全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第十六条 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通过网络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收集、使用规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
预防和干预
该部分条例相当于从法律层否定了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杨永信的“电击疗法”,还要求监护人、企业与教育机构防止未成年人因为网络而受到精神、身体上的伤害。
第二十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施干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胁迫等非法手段从事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活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受理。
除此以外,“送审稿”还首次通过限制游戏时间的方式降低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的时间和单日累计使用游戏的时间,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 0:00 至 8:00 期间使用网络游戏服务。
外国政府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问题从互联网普及那一天起就时刻存在,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更是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要一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正确利用网络,不只是中国,也是一些发达国家政府部门的诉求。
以美国为例,早在 1996 年互联网泡沫期间,美国政府就开始颁布法规管理互联网舆论环境。第一部颁布的法律是 1996 年通过的 《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CDA 是有记载的美国政府第一部对互联网色情内容进行管制的法规,其中有条例禁止在未成年人可以接触的网页播放色情内容,这也成为了这项法律对美国互联网最大的影响之一。
(图片来自: DoNews )
1998 年,美国再度颁布了 《儿童网上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 ,这一部法案站在《通信规范法》的基础上对美国地区的内容供应商提出了限制,要求商业网站提供色情内容时必须审查用户年龄。
不过由于一些社会团体认为该法律压抑了言论自由权,所以在通过 11 年后,《儿童网上保护法》在 2009 年 1 月 21 日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予以废除。美国公民自由联盟(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将这一事件称为“言论自由的完胜”。
两部法律先后“违宪”,这并不妨碍美国政府管控色情内容。2001 年, 《儿童互联网保护法》(The 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 正式颁布,要求所有接受联邦政府上网补贴的学校和图书馆都必须安装过滤色情内容的软件。虽然 CIPA 也曾被地方政府、法院和社会机构指控违宪,但是最高法院在 2003 年裁定其符合宪法原则,使 CIPA 成为鲜有的在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监管方面成功延续下来的联邦法律。
在 《儿童网上保护法》颁布的同一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该法案目的是保护 13 岁以下儿童个人隐私,除了适用于美国本地网站以外,也适用于外国运营的“直接或企图从美国儿童收集信息”的网站。
通过以上几部法案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即使是在最强调“自由开放”,法律体系健全的美国,政府部门依旧在频繁尝试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也要跟上
美国 《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的颁布时间恰好是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时期,中国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 的出现面临着相似的社会环境。
现在的中国互联网行业已经高度发达,视频直播、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社交网络各种玩法和概念层出不穷,在快速发展时势必会有一些互联网公司迫于用户活跃度和变现需求,通过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信息,或者在网游中设计容易使未成年人“无法自拔”的游戏机制获取利益。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匿名性,不少人在互联网上表达自身观点的态度也越来越激进,即便是微博、百度贴吧、新闻门户网站这样的大型平台,也很难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管理这些内容,毕竟在实际操作中,正确地判断用户是否为未成年人已经并非易事。
为了保证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让未成年人可以安全地上网,在网络中获取积极的内容,有必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但是未成年人监护人也不应该将所有引导、教育责任交给政府部门和互联网公司,否则在法律监管之外,还会产生下一个“杨教授”。
题图自: Chinaexp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