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微信网购不算网购,《消费者权益法》不适用
微商的日子不好过,走在法律边缘的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新动向,更加让微商消费者这个“羊群”暴露在危险中了。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 甘肃省工商局在最近发布的《2016 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指出 ,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甘肃省工商局在报告中直接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一旦以这种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网购“保护伞”不遮微信购物
甘肃工商局此番表态把微信购物和网购区分开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网购的条款将不适用于微信购物。
首先,微信购物的消费者将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据 2013 年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定制商品、易腐食品、音像制品及报刊等)。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这项条款适用于“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微信购物被明确认定为“私下交易”而非“网络购物”的话,微信购物的消费者将不享受该条款保护。
其次是微信购物维权难度加大。
由于微信只是一种社交平台而非专业网购平台,微信运营方对使用微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的“微商”的经营行为没有直接监管权力。消费者对“微商”的侵权行为不能通过微信运营方投诉,只可以直接走司法途径,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幅上升。
微信购物:一个“深坑”
微信购物的风险是多重,最直接的问题是微商店家真实信息不全。因此,卖家收款后是否发货、能否提供售后服务都充满不确定性。
而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会对卖家注册的身份信息进行基本确认,消费者也能依靠电商平台进行投诉、维权。而微信购物则是买家直接面对卖家个人,发生纠纷时买家在“来无影去无踪”的卖家面前处于自然的弱势。
另外,也有不法分子在微信上伪造可信身份(以模特、高知名度公司职员等为模版)。这类店主会在使用交易记录生成器生成大量的交易单据、好评聊天记录,在朋友圈“不经意”地晒出,再附上盗用的模特或高知名度公司职员的生活照。
诱导顾客在网上搜索到伪造的身份,取得顾客信任后,他们会以“余量不多,需要看诚意”为由让顾客先付款,然后“拉黑”顾客。
因此,爱范儿(微信号:ifanr)建议消费者在微信购物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信息,主动索要卖家电话、姓名、可查证的身份信息等凭证,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掌握维权的资本。
售后投诉大增
甘肃省工商局的《2016 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指出, 2016 年上半年,甘肃省消费者投诉数量同比增长 7.9%。其中售后服务投诉数量最多,有 2829 件,占投诉量的 38.07%。其次为合同问题 1636 件、质量问题 1608 件,分别 22.01% 和 21.64%。
售后服务问题种类集中在通讯产品、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电信服务等类别,如:商家对手机、家电、汽车等商品不履行国家规定的“三包”义务等。而合同投诉则以电信服务、交通工具、销售服务、互联网服务类别居多。
投诉的具体问题也不太意外:出售的商品质量不过关、消费者通过微信付款后对方不发货、购买的商品售后服务无保障等。
题图自: 新浪微博
插图自: education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