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末位淘汰天天快递 引发新业态不正当竞争之辩
本报记者杨召奎
编者按
从持续四年的“3Q大战”到如今顺丰大战菜鸟、科大讯飞起诉百度、天天快递起诉京东、小猿搜题和作业帮及百度“互掐”……互联网江湖风起云涌,反不正当竞争形势日益严峻。
实施近24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启动大修。修订草案将首次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这将为互联网公司恶意竞争行为套上“笼头”。
8月21日,京东宣布与天天快递终止合作。与此同时,这两家公司持续一个多月的口水战也随着天天快递诉诸法律而向官司战发展。
8月17日,天天快递官微宣布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起诉京东,要求京东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当天晚上,京东回应称,“对此次恶意起诉,将坚决应诉”,并希望天天快递正视自身问题。
纠纷起于一个多月前
记者梳理发现,两家公司的纠纷起于一个多月前。7月19日,京东向平台商户发出通知,因天天快递在京东考核中综合服务排名靠后,将从7月25日起关闭天天快递物流接口。
天天快递随后发布声明对此表达不满,声明称公司成立23年来,一直很重视服务质量,京东此举严重侵犯了商户的选择权和天天快递的良好声誉。
此后,双方的口水战愈演愈烈。8月11日,京东官网再次发布公告称,将于8月21日终止与天天快递的合作。
对此,天天快递方面8月17日表示,京东的行为涉嫌利用其电商平台的支配地位,干预商户与天天快递进行交易,并限定与其指定经营者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商户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京东的这种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天天快递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正式起诉京东。
而京东当晚回应称,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平台商家和消费者获得优质服务体验是京东第三方平台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天天快递在履行与京东签订的《京东商城物流平台入驻协议》《京东商城物流产品服务标准》等合同中,由于服务质量低下引发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京东的合法权益并构成违约,京东将坚决应诉。
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这起纠纷中到底孰是孰非?业内对此观点不一。
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对记者表示,京东单方面终止商户与天天快递合作,是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立法规定和法理基础相违背的。
据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在徐建国看来,商户对京东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京东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限定其商户不得与天天快递合作,实则直接排除了天天快递在京东平台上与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则认为,作为第三方平台运营方,京东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利,比如缴纳入驻费用、选择支付方式等,但在商家选择快递上并无特定权限。
“天天快递与京东平台上的商户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若天天快递服务不好,商户可以自主选择终止合作。而京东作为第三方平台运营方,并没有强行终止商户和物流企业合同的权利,京东此举涉嫌侵犯商户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董毅智说。
但也有不少律师持不同观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天天快递认为京东此举侵犯了商户的选择权,有待商榷。
“京东基于服务优化和提升客户满意度为前提条件,要求天天快递进行服务改进是完全合理的。京东作为电商平台方,有权自主选择与哪些快递公司合作,此举并无不妥。这就好比线下超市未选取特定货物上架,这并不侵犯购物者的选择权一样。”李旻说,此外,京东是否拥有“独占地位”还需进一步厘清。
“京东作为一家电商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自身的合作伙伴。京东停止平台内的天天快递数据接口的行为本身只是选择终止与天天快递的合作而已,即便有不合理之处也是合同纠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说。
提高竞争力才是王道
近年来,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迅猛,有关规范其行为的相关法律一时出现模糊地带,亟须立法机关通过修法等予以规范。
有业内人士认为,京东以不达标为理由解除与一些物流公司的合作,此举合理与否暂且不说,但前提是事先应有明确要求,并声明考核期限,以后也应当给这次被限制的物流企业再次合作的机会,比如该企业需要达到什么具体指标就可以恢复合作。
据记者了解,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孰是孰非尚有待法院判决。不过,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看来,在市场话语权缺失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只有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提高对自身能力的认识,痛下决心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人员素质,真正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才是王道,才不受制于人。
京东方面也表示,如果天天快递的服务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提升,满足平台消费者和商家的需求,京东平台的大门依然会向天天快递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