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校园贷:分期消费与诈骗应区别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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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校园贷:分期消费与诈骗应区别看待

疯狂校园贷

近来,关于大学生遭遇网络贷款诈骗、身陷校园贷漩涡的新闻频现。2016年6月,南都曾独家报道在一些大学校园存在的“裸条”借贷黑幕。10月15日,《京华时报》报道,吉林数十学生陷分期诈骗,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10月16日,中青报报道,河南大学生通过68名同学贷款107万元后“因病休学”。

涉世未深,常被形容身处校园的学生,而你不涉世,不代表校园外的世界不会如潮水般涌入校园,比如校园贷款。目前爆出的校园贷乱象,有两个基本类型: 一种是满足大学生自身消费需求, 学生通过网络分期平台购买某些超出学生一次性支付能力的电子产品; 另一种则是以代别人“刷单”的方式获取网络贷款 ,因所谓“委托人”、刷单公司无力支付后续款项而使大学生陷入还款泥潭。如果说前者依然是一种还算正常的消费现象,只是由于行业监管缺失而出现“裸条”、“催客”等诸多不规范问题,那么后者则是以网络借贷为载体而进行的诈骗犯罪行为。

具体问题、具体案件,需要有针对性的分析,而不是一句“校园贷乱象”就可以简单概括,责任更不是互联网分期模式可以一家担起的。毕竟,在互联网信贷出现之前,大量传统银行也曾在大学校园推广学生信用卡业务,分期消费、无力偿还的问题在网络借贷出现之前就已存在。直到2009年银监会发文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信用卡,已满18岁的学生要成功申请信用卡,需经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也就是最近几年,网络借贷才充斥大学校园,其走的套路也与此前传统银行类似,向虽已成年、但尚无还款能力的学生借贷,零门槛、放款快、手续简单。“校园贷”的网络化,问题依然是旧问题,只是分期平台、借贷主体所接受的监管较传统银行更少。

“裸条”或者以“刷单”为名聚拢的大学生网络借贷,首先需要用具体的法律标准去判断和界定。大学生做兼职帮别人“刷单”,后者在套取大量现金、实物后消失,给兼职学生留下高额账单,或者高利贷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向大学生提供“裸条”借贷,本身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以刑事案件程序应对。而在网络借贷合同中,诈骗主体遁形,大学生成为白纸黑字的还款责任人,这一欠债还钱的关系依然有效。只是在梳理现象、感叹学生被骗之余,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当有更多的及时提醒和加强培训。

至于另外一大类因满足个人消费需求而进行网络分期引起的“校园贷”问题,在呼吁加强网络信贷平台监管、对借贷人还款能力设置门槛之外,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消费理财素养培训。象牙塔没有不透风的墙,不可能彻底隔绝大学与社会,何况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其判断力、鉴别力和对自身消费能力的起码评估,不能一直停留在未成年人的阶段。一句涉世未深,一句“贷款是会上瘾的”,不能永远成为已经是成年人的大学生屡屡犯错的挡箭牌。哪怕刚刚告别未成年人角色,大学生也已经是成年人。社会发展到今天,不能谈起紧跟潮流,大学生比谁都跟得快,一遇到网络诈骗,就强调“涉世未深”,对刷单诈骗、裸条侵害的辨别力和警惕心,也是步入社会之前需要培养的能力。

如果说电信诈骗频发,让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意识到,对学生进行反诈骗教育,成为迫在眉睫的开学第一课,那么校园贷问题所引出的大学生消费理财短板,可能问题的严峻性不亚于前者。一代又一代大学生永远都是那个年龄段,但社会发展了,大学生没有理由不跟上节奏,无论是心智还是辨别力,对自身消费能力、还款能力应有合理预估。大学生不仅自己不该被骗,还应当具备健全的消费理财素养,并且熟练掌握网络技能,大学生更应该有能力为其他年龄人群提供防骗指导。 疯狂校园贷:分期消费与诈骗应区别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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