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商标案败诉 苹果不服还要上诉
最新消息,据外媒报道,苹果在本周四在一份声明中称,该公司不会放弃其在中国的iPhone商标官司,并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今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拥有“iPhone”第18类商标权,也就是说,新通天地公司仍旧可以在中国继续生产并销售带有"iPhone"商标的产品,比如手机保护套。
苹果“IPHONE”商标
苹果发言人对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定感到“非常失望”,因为此前苹果在多次法律诉讼中都战胜了新通天地。
苹果在中国申请“IPHONE”商标的时间为2002年10月18日,国际分类号为9,适用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和计算机硬件。而新通天地申请“IPHONE”商标的时间是2007年9月29日,国际分类号为18。两家公司之间的“冲突”始于2013年,当时的法院裁定就已经对苹果不利了。
之所以会不利,是因为法院认为苹果不能证明“IPHONE”在新通天地申请商标之前就已经成为市场热词,而且苹果也没有申请“IPHONE”的第18 类商标权。苹果曾因为商标权在中国吃过一次大亏,当时苹果为了获得“iPad”的商标权付出了6000万美元的代价。
如果再败诉,苹果会不会效仿“iPad”一样花重金购买“IPHONE”的商标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