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涨价了,滴滴优步涉及垄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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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涨价了,滴滴优步涉及垄断吗?

滴滴优步涉及垄断吗?

过去两三年间,互联网圈出现了好几个“老大+老二”的合并案例,包括视频的优酷土豆,本地服务的美团大众、58赶集等,也包括滴滴合并快的的“一婚”,但最终并没有谁真正受到惩罚,——— 反垄断调查在互联网圈就像走了个“过场”。

[辉常道]上周末,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滴滴优步因为合并未进行反垄断申报而遭遇两次约谈,而商务部目前正在调查此事,与此同时,滴滴顺风车本周起涨价20%,声称为了“更好地平摊成本,鼓励共享出行”,——— 这又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表现”呢?

从《反垄断法》的描述上看,要认定“垄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界定相关市场范围,讲清楚其在行业的支配地位,并且是否有滥用它,通俗点讲,就是在哪个盘子里,是否成为绝对老大,并且利用这个强权干了损害市场的行为,实际上这个定义适用于传统行业,但互联网圈则说不清道不明。笔者以滴滴优步为例,一一对应分析其所面对的情况。

首先,界定相关市场范围。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解释是“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在两年前滴滴与快的合并时,时任快的副总裁的陶然说过专车的“相关市场”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出行领域,从这个角度说,滴滴优步占市场还不到1%,远谈不上垄断。

但这是企业单方面说法,这些“大众出行”工具同样是专车的“需求者认定的紧密替代产品”吗?要知道在当年3Q大战中,腾讯认定Q Q的“相关市场”包括其他社交软件这种说法并不被承认。

对于专车,这个问题最尴尬的事专车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如果以专车新政的“网约车”定义来说,其满足的是高端出行体验,而这个细分市场滴滴对神州专车尚未形成压倒性市场份额;以快车、人民优步等廉价专车来划分相关市场,则要取决于这种紧密替代是以价格或者服务体验来划分。

第二点则是“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条件在笔者看来需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变化而调整,———实际上,按照历史趋势,一个成熟的互联网平台将会是“721”的江湖格局,也就是老大占据70%的市场份额,如果老大加上老二的合并,超过80%是绝对的事情。但反过来,滴滴的支配地位基于其用户规模,但此前易到C E O周航也提及,专车是要求“便宜”的产业,即使其占据100%市场份额,只要停止补贴其用户同样流失,同样的,其并不自营的供应链资源也可以流失。

如果限定在打车软件上,拥有足够大的用户规模来说,滴滴利用这个支配地位可能会做什么“不正当竞争”的垄断行为呢?高通去年被发改委认定为反垄断主要是其芯片定价模式以及交叉授权,——— 所以专车顺风车的涨价是相似的吗?这个问题又要分两方面看,一方面其涨价的毛利流向上游的司机,这个新的涨价没有给滴滴带来直接收益;但反过来滴滴通过对用户“支配”反过来巩固其自身的供应链资源,这又类似于“交叉授权”的利益捆绑模式。

“滥用职权”最直接的理解就是获得高于正常的市场利润,但是不管对于滴滴优步,还是前文提及的美团大众、58赶集等都是亏损状态,更谈不上利润,甚至乎现在滴滴停止补贴也不能认定这就是“不正常利润”,它也只不过停止“市场宣传投入”。

在笔者看来,关于滴滴是否垄断的问题,需要重新定义在互联网世界里,互联网产品与之对应的传统产业是否可以理解为“紧密替代”?而作为一个成熟的互联网平台,怎样就涉及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南都经济评论员蔡辉 又涨价了,滴滴优步涉及垄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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