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发知产领域指导性案例专题,“3Q大战”入选
最高法首发知产领域指导性案例专题
原标题:最高法首次专题发布知产领域指导性案例,“3Q大战”入选
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迄今为止最高法共发布了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批共10起指导性案例,均涉及知识产权领域。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这是最高法开展指导性案例发布工作以来,首次以专题形式针对某一专门审判领域集中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介绍,第16批指导性案例除9件民事案例外,还包括1件刑事案例,共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领域,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核心区域。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司法人员司法能力、教育背景存在差异等原因,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存在,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峰表示,此次最高法首发专题类指导性案例,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审判指导,明确裁判尺度,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3Q”大战写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2014年,随着最高法判决驳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的上诉,360与QQ的“大战”终落下帷幕。
事情的起因是奇虎公司向广东高院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垄断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5亿元。
奇虎公司主张,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即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
2013年3月,广东高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最高法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垄断纠纷的二审案件。”王闯告诉澎湃新闻,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如何界定本案中的相关市场、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几个方面,并最终认定腾讯公司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技术、经济和法律问题交织,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广受社会公众关注。”王闯表示,该案例明确了在互联网领域中,如何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以及市场份额指标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等,对于指导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6年发布16批指导性案例,力争减少“类案不同判”
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迄今为止最高法共发布了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55件,占63.22%;行政案例14件,占16.09%;刑事案例15件,占17.24%;国家赔偿案例3件,占3.45%。
“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裁判标准,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郭锋介绍,指导性案例编选标准主要有四类,首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例,这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问题比较突出,从中遴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以体现审判工作对于社会普遍价值的认同,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感和公信力。
其次是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例,这类案例的裁判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有助于解决审判工作中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三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类案例能够有效指导某一类高发、频发案件的审理并在统一指导下作出相对一致的裁判。最后则是新型或疑难复杂的案例,这类案例可以有效解决前所未见或难度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法官妥当处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或疑难案件。
“案例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可以引导地方各级法院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学习,重视在类案审理中参照指导性案例,借鉴其他典型性案例,并积极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作为说理依据,从而不断提高裁判水平,维护司法裁判尺度统一。”王闯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