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联通高管宗新华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11月29日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原中国联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宗新华受贿案二审审结,维持原判。
原联通高管宗新华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宗新华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4日被逮捕。
2016年9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宗新华2008年至2014年在中国联通先后担任电子渠道部总经理、电器渠道中心负责人、电子渠道中心总经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陆续收受四家企业给予的钱款180万元、美元1.5万元及“萧邦”品牌腕表一只,故判决宗新华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一审判决后,宗新华提出上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宗新华到案后接发他人犯罪,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对宗新华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宗新华,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2016年1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宗新华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