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推广被认定为广告 百度表示拥护工商总局新规
凤凰科技讯7月8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形式,并对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以及互联网广告形式等做出了一系列要求。
百度应对互联网广告新规
《办法》表示,互联网广告包括以下五种: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魏则西时间被认为是互联网广告受到监管的导火索
此次《办法》首次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广告,并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另外,对于网络上的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办法》要求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包括电商、搜索、社交等互联网全行业的规范,将于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百度表示坚决拥护,将切实遵照执行。
干净的互联网环境需要剔除无效广告
百度认为,新规将为互联网广告行业塑造一个更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商业环境。百度将坚决拥护新规,切实遵照执行,与行业伙伴一起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更为健康发展。
“魏则西”事件以来,对于搜索引擎内容推广是否应定性为广告的争议引起了广泛讨论。据媒体报道,此前多个司法裁判中,百度推广都被认为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而非广告服务,因此不受《广告法》约束。今年4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39条明确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但多位法律人士认为,搜索引擎内容推广应列入广告范畴。
此次《办法》明确了“付费搜索结果”为广告,同时,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的广告内容都将得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