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案例:电影与互联网金融结合模式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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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日晚“三马”参与华谊股份定增的消息一发出,金融圈和娱乐圈就炸开了锅。中国平安几乎同时宣布推出名为“平安好戏”的娱乐金融平台,与《匆匆那年》开展联合营销。然而,互联网金融进入影视业,这并非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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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娱乐宝”与《小时代4》《狼图腾》等电影的开展合作,百度“百发有戏”投资《黄金时代》,《我就是我》《十万个冷笑话》电影的成功众筹,以及P2P网站投资惊悚电影《碟仙诡谭》等,以电影作为切入点,构建“消费金融”的新型跨界合作已经成为巨头们抢夺的热点。

但其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投资人又要面临何种风险?本文详细地梳理了电影与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合作的五个典型案例,并作出了具体的法律分析,告诉你那些互联大佬不会说的投资风险。
 
 
案例一:阿里“娱乐宝”+《小时代4》《狼图腾》等
 
3月26日下午,阿里巴巴在微博上宣布,其数字娱乐事业群将推出理财与增值服务平台“娱乐宝”。网民出资100元即可投资热门影视作品,游戏等文化产业相关内容,以期获得资金及剧组探班、明星见面会等娱乐方面的权益。
 
娱乐宝对接的是国华人寿旗下“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A款”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官方称预期年化收益率7%,不保本不保底。用户通过投资该保险产品,间接投资了电影。
 
娱乐宝首期项目包括电影《小时代4》、《狼图腾》、《非法操作》、以及社交游戏《模范学院》等6个项目,总投资额7300万元。其中,影视剧项目投资额为100元/份,游戏项目的投资额为500元/份,每个项目每人限购两份。网民可以在手机淘宝中的娱乐宝预约页面,选择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投资”。这意味着,将有数十万人通过娱乐宝参与到影视娱乐投资中,过一把“投资人”的瘾。娱乐宝的所谓的娱乐权益、及其参与感才是这个产品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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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百度“百发有戏”+《黄金时代》
 
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中信信托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发布“百发有戏”,定位为“众筹消费+金融”的信托产品,最低门槛仅10元人民币,用户可获得电影票等权益,并根据票房情况有可能得到8%到16%的现金收益。该产品的背后是中信信托成立的消费信托,将用户的消费权益变成收益权。“百发有戏”特殊之处在于,它并不只是将百度当作一个渠道,而是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投资模式:让用户在消费的同时进行理财,理财的同时进行消费,且两者可以相互刺激。
 
首期推出的项目是著名作家萧红传记电影《黄金时代》。据百发有戏公开资料介绍,该项目计划筹资1500万元,最低筹资10元,时间为2014年09月22日至10月22日。至项目结束后,共有3301人参与此次众筹,筹集金额1800余万元,超额完成筹资计划。该众筹项目采用“消费+金融”模式,收益将根据《黄金时代》的票房变化而定,如果该影片的票房低于2亿元,则以不超过8%的年利率进行补偿;如果票房为2亿至6亿(不包括6亿),每增加1亿票房收益率提升一个百分点;若票房为6亿以上(包括6亿),收益率则为16%。
 
不过“百发有戏”正在努力淡化众筹色彩,中信信托资本市场总监冯彦庆称,产品并非一个保本投资,如果电影亏损,那么将没有金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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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宝”和“百发有戏”的法律分析:
 
“娱乐宝”和“百发有戏”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具有多重结构的理财金融产品。为了最大程度上克服制度性障碍,避免法律及合规瑕疵,使小额众筹概念与高风险、高收益的影视投资结合起来,阿里与百度都颇费了一番心机。
 
“百发有戏”在推出时没有使用“众筹”这一定位,而是称作“电影大众消费平台”。
 
阿里巴巴的“娱乐宝”也称自己并非“众筹”模式,只是属于能够提供预期资金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通过保险的形式,规避了向不特定的人群筹集、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公开邀约、许诺回报等法律红线。
 
两者都在努力回避众筹色彩。
 
其原因在于国内政策要求“众筹不得向外界承诺任何资金回报和收益”,并且众筹有200人限制。
 
“200人”问题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非常敏感的红线,一般认为,“200人”红线为《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向累积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认定为公开发行)引发的相关问题。由于向累积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而未经许可的公开发行即有非法融资的隐患。而众筹暂定为非公开发行,因此仍需要坚持面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原则,发行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证券法》第10条具体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另外,众筹涉嫌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这两个非法集资罪名。2010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前的众筹,回报的都是实物、软件、门票、股权这些非现金类的物品或者权益,百发有戏还回报现金,虽然监管层有提出众筹项目不得提供资金回报的规定,而“百发有戏”的模式仍然能够推行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百度联合中信信托做了一个“巧妙”的设计,那就是消费信托。
 
传统信托投资额动辄100万起,一般的参与人数(自然人)还不能超过50个,虽然回报现金,可是众筹玩家们怎么玩的起?而消费信托有所不同——
 
消费信托的目的是为消费者选择可以提供优质消费权益的商家,并保障其消费权的行使。来源于消费需求,而非投融资需求,与传统的投融资类的集合资金信托完全不同。消费信托最大的特点是没有投资门槛的限制,也没有人数限制。而且信托模式本身就能把消费权益变成收益权。
 
“百发有戏”定位为消费权益,而被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尽管百度百付宝总经理章政华曾雄心勃勃地说,“百度将打造国内最大互联网众筹平台”,但是在实际业务推进中,仍然选择谨慎行事。
 
当然,这种谨慎不无道理,国内的众筹平台虽然发展迅猛,但是仍然走在政策红线的边缘,特别是以投资回报为目的的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仅一步之遥。相对于股权众筹面临的重重法律障碍(诸如前文所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公司人数限制等),产品众筹在中国的法律障碍更小,也更容易发展。产品众筹的优势在于金额小,参与人数多,具有有话题性。文化娱乐行业,尤其是电影行业关注度高,具备观众基础。
 
因此,阿里推出的“娱乐宝”基于保险产品,“百度百发”基于信托产品的定位原因正在于此,从而躲开了众筹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平安好戏”+《匆匆那年》
 
11月18日晚,“三马”参与华谊股份定增。中国平安在入股华谊的同时宣布推出一个名为“平安好戏”的娱乐金融产品平台,除了高收益,还会为消费者提供专属的娱乐衍生权益。
 
平安好戏推出的首个项目是与张一白执导的《匆匆那年》开展联合营销,推出三款专属理财产品。
 
一款是平安银行为“平安好戏”订制的一份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预期收益5.2%、5万元起购、40天赎回,仅限于“平安口袋银行”每周三发售;
 
第二款是“平安财富宝”大额盈货币基金,首次购买最小金额也为5万,7日年收益率为5.478%;
 
第三款是壹钱包的活钱宝。
 
“平安好戏”法律分析:
 
“平安好戏”首次推出的项目中涉及到和三款理财产品的合作,但模式比较简单,属于单纯营销类,即“购买理财产品享受收益获取电影的相关消费权益”,并未涉及到平安资金的投入,理财产品仅为电影授权的联合营销,不改变原产品的投资方向,亦与电影票房收益无关。对普通投资者而言风险较小。
 
但平安负责人称未来“平安好戏”还将和平安旗下业务结合,推出娱乐投资产品和娱乐众筹等跨界金融产品,“产品形式将多种多样,可以是覆盖草根人群的互联网众筹产品、也可能是针对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信托或私人银行产品。”
 
虽然平安目前还未推出与电影收益直接相关的金融产品,但其同样要面临和“娱乐宝”“百发有戏”同样的法律风险,他是否会躲开众筹概念而重新设计娱乐金融产品,我们拭目以待。
 
案例四:众筹电影+《我就是我》《十万个冷笑话》
 
电影众筹是许多众筹平台的主攻方向。在众筹网的1153个项目中,有64个为影视项目。虽然数量不多,且多为小众独立电影或网络微电影。但其代表项目《我就是我》因20天内依靠众筹的方式成功筹集到了500万余元,引起了主流市场的注意,该片也已经以纪录片的身份成功登陆内地院线。这部电影的众筹模式一度被业内认为是经典案例。
 
另一个成功的案例是2014年8月发起的《十万个冷笑话》大电影众筹项目,最终吸引了超过5000位电影微投资人,筹集到超过137万元的投资,即将于2015年1月1日上映。
 
快男电影《我就是我》的主要回报是电影票和首映入场券,还有签名T恤、CD等小礼品。其中,“首映礼入场券”成为吸引粉丝的最炫目字眼,在参与此众筹项目的39563人中,仅有19人选择了不能获得首映礼入场券的40元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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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电影模式的法律分析:
 
受发展状态限制,我国对众筹的相关行业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上都还处于完善的过程中。众筹包括四种模式:奖励众筹,公益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在这四个类型里,债权众筹已明确由银监会监管,具有较高的限制,稍逾红线,就会担上非法集资的罪名。股权众筹也已经明确由证监会监管,但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
 
为了规避风险,进入众筹领域的多家互联网公司都主要集中在回报众筹和公益众筹上。《我就是我》是典型的回报众筹(又称奖励众筹),通常以项目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回报。由于回报众筹和公益众筹都不能以股权和现金作为回馈,也无法向参与者承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所以发挥的空间并不大,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就被讽刺为“预售平台”,京东众筹则被吐槽“其实就是团购”。
 
而在众筹起源地美国,想玩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投资者需要拥有一定量级的净资产和年收入,回报众筹和公益众筹则是零门槛。如果借鉴美国的模式,我国的电影众筹也将会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一种是高参与度、低门槛的回报众筹和公益众筹,不过这种众筹模式很大程度上会沦为电影营销手段,参与者还是无法真正成为投资人;另一种则是高门槛、高投入的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粉丝将会真正成为电影的投资人,但如上文所分析在中国也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粉丝的零星投资真的有实际意义吗?
 
就目前国内几次电影众筹的案例来看,众筹的最大作用不是集资,而是营销。电影和互联网众筹挂钩后,就赢得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营销机会。虽然如《我就是我》在20天内成功众筹到500万而让电影走进了院线,但其按该电影出品方天娱传媒品牌经理赵晖的话来说,“启动这部电影众筹项目的真正目的,其实是利用这种方式摸底电影上映后的市场反响。”
 
电影众筹在中国尚未形成完善机制的情况下,众筹项目想要成功就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如漫画、游戏和经典电视剧改编的电影做众筹才可能有比较高的成功率。而目前对大型电影项目,“众筹”的概念更多被拿来用作营销的目的。在众筹网站上成功众筹的电影项目也多为微电影或小众电影,对它们而言“众筹”才更有意义。
 
案例五:P2P网站+《碟仙诡谭》《八女投江》
 
爱钱帮推出一款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娱乐帮”,首期选择与乾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后者一系列影视娱乐项目。第一个娱乐帮项目为初步确定为即将于8月8日上映的惊悚电影《碟仙诡谭》。在十月份其又推出一部新电影《八女投江》。
 
与阿里巴巴“娱乐宝”相同的是,爱钱帮用户也只需100元即可成为电影投资人,除了可获得投资收益外,还能获得一些附加权益,比如参加电影首映礼、与主创人员面对面、获得其他电影衍生产品等。不同的是,娱乐宝的预期收益为7%;爱钱帮的第一期项目《碟仙诡谭》的预期收益达到了14%,期限为6月。《八女投江》的年化收益为12%,期限3个月。
 
两个项目都采取了几项类似的风险控制措施:一是由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股东同时承担项目的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质押。具体来说:
 
《碟仙诡谭》:第一是该产品的投资总额为50万-80万,借款方实际控制人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而他本人拥有百亿资产的家族企业。第二,账户的回款是三方共管的。第三,有知识产权的质押。
 
《八女投江》:1.由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股东同时承担项目的无限连带责任。2.对于应收账款汇款账户采取资金监管,监督回款情况。3.质押北京强润影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4.质押《八女投江》著作权。5.强润影视名下代征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京张高铁建设将征用,该地原购地合同显示购地款为4500万元,担保公司已于企业签订《拆迁补偿权益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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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帮”法律风险分析:
 
虽然爱钱帮给出了一些风险防控措施,但在P2P网贷平台投资金融娱乐理财产品“娱乐帮”,投资人还是需要考虑以下一些风险:
 
1.投资人需要考察P2P网贷平台本身的专业背景,平台负责人的资信程度,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的风险。现在不少平台都存在自融资金的情况,投资人对于资金的实际用途是无法监控和跟踪的。
 
2.投资人还需要考察借款人的情况,以及所投资电影项目的具体内容,从电影制作团队、演员、制作实力、市场潜力、收益情况等多方面评估其可行性,以防止电影项目失败对投资人造成损失。
 
3.借款人和平台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没有和投资人签订任何协议,投资人投资到平台的资金,平台承诺保证一定的年收益率,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没有能力即使还款造成呆账坏账,或者电影项目失败,投资人的权益很难维护。因此,当投资人在进行投资时,需要仔细阅读和平台签订的电子协议,认真分析其中的内容,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条款。
 
4.虽然“娱乐帮”项目中给出了如地产等实务的抵押,但是投资人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抵押手续的完备程度是无法进行实地考证的。一般如果借款人可以到银行借到款,就不需要花更高的成本从小贷公司或者平台融资。因此,很多抵押物存在第二次甚至第N此抵押,如果借款人违约,平台要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比较难,这实际上就把风险间接嫁接到了投资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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