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中创新航发布公告称,其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此外,判决书显示,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12.75万元;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万元。(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