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解读,八千多字的P2P监管细则你需要知道哪些?
导读 : 最终监管提出是“存管”,而不是“托管”,这个反映监管层更加务实。
文 / 郭宇航(点融网创始人、联合 CEO )
首先,无论是通过备案制的监管方式,还是通过负面清单的监管形式,我们都能看到监管层对于整个行业呵护的态度,就是说希望行业健康发展的这么一种期许。在这么一个细则中,是可以能够读到这些监管者苦心的,这是一个定调,就是说,监管层首先还是鼓励行业发展的一个态度。
第二,在鼓励的同时,对于一些明显的违规和被很多不规范的平台用于作为非法敛资的这么一种手段的一些做法,得到了明文禁止,使得未来不规范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平台生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原来无法可依的这么一种局面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使得一些非常显而易见的违规变得没有藏身之地,这实际上是正本清源、去伪存真的这么一个过程,这是第二个积极的方面。
第三,不设具体的门槛,实际上更多体现了一种监管的自信,实际上跟国际上的趋势也是相吻合的,银监会这么做,也可以继续对创新留有空间,可以帮助行业未来不断演化发展,这点是非常积极的意义。
此外,银监会对于P2P的管理,基本上沿用了金融机构的分业管理的思路,这里面的体现在于P2P不得销售理财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不得股票配资等等,所以这就是意味着混业,不仅在银行业没有开放,在P2P平台上也将得不到支持。所以这是看到的一个管理层对于金融监管的一个大的思路。
一、关于细则对未来行业趋势的影响
总体来看,这个细则征求意见稿从非常多的细则上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对于草创平台来说,基本关闭了创业的可能性。对于大平台来说,可能也要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才能完全符合规定。
可以说,草根野蛮生长的P2P时代已经过去了,P2P行业将由此进入规范和完善的第二阶段。
二、如何看待未来P2P 行业的发展前景
随着整个行业发展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透明,接下来留下来的这些正规的P2P平台,一方面,将面临更大的市场、更好的发展机会,但另一方面,也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必须培养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够从众多优秀平台中脱颖而出。
如何培养出核心竞争力?结合今年P2P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我认为未来在细分领域如何做得更扎实、更深入,如何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提高自己获取资产的能力,将变得很重要。这将直接决定一些大平台能够走得多远。
三、关于明确P2P 是信息中介的性质,以及强调小额为主
去年监管层先后明确的四条红线和十条基本规则等一些基本规则,对P2P的信息中介身份早有明确。而最终落定细则,可以说是让一些还抱有幻想的平台,还在用传统模式做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机构,放弃幻想,踏踏实实开始转型。当然,要让平台都踏踏实实地只做信息中介平台,还是需要非常多的配套措施必须要跟上的。比如说投资者教育。如何能让投资者在P2P平台上发生坏帐后,投资者能接受风险自负,目前来看,投资者还是不太能接受的。所以,后续还要继续进一步等待银监会的相关配套文件出台,进一步把握好监管精神。
关于强调小额为主,这点也完全符合我们的预期。我们也常说,点融网一直就是坚持只做纯正的P2P平台,坚持小额分散。我以前也举过一个例子,如果把整个社会的金融需求比作一个玻璃瓶,那大大小小的银行就是鹅卵石,类金融机构就是砂砾,而互联网金融就是水,只有用水将玻璃瓶填满,社会金融需求才能得到满足。所以,我们点融网专注于小额和分散,做纯正的P2P,我们愿意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等的有益补充,把自己的事情做好。
四、关于“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这条规定
这次细则提到对于信息中介的字样要出现在名字中,事实上也对于分业经营,即P2P混合理财平台业务做出了区隔,P2P只能做撮合业务,要做理财平台估计要区隔不同的主体。
五、关于“负面清单”的设立
其实,“负面清单”中提到的很多内容倒都是属于市场上早就公认的,也是市场上都有所预期和准备的。比如说,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违规设立资金池,不得参与股票配资等等。
六、关于用备案制监管,而且没有设置注册资本金等门槛
备案制体现了监管层对于P2P行业的呵护和鼓励发展的态度。几部委在答记者问中也肯定了P2P行业对于满足小微企业和百姓融资需求的积极作用,并提出,采取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有利于行业创新和发展。
用注册资本金门槛来阻挡不合规的人群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因为现在大量的公司,尤其是新的工商注册的条例里面实际上对于注册资本金的管理更放宽了,很多你认缴一个亿,你有可能很长时间实际注册的资本都不用这么多,所以这个注册资本,对于不了解内情的一些普通投资人来说,反而是有误导作用的,实际上对于阻挠这些没有资金实力的,不规范的参与者作用是非常微小的。除非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都是实缴资金,而且对资本金的使用和抽逃进行严格的管控,这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可如果这样的话,90%订单会不达标。
七、关于明确由地方金融办具体监管
由地方进行具体监管的话,其实既反映了现实,也更贴近现实。银监会的人力非常有限,很难做到遍布全国的几千家平台的逐一的监管,所以这也是和大家的预期相似,由地方上的金融主管部门来进行属地化的管理,其实是更为可行,更贴近现实。
由金融办监管还有些好处,首先,对当地的情况它了解,第二个,它可以调动当地政府的一些资源,也更容易。第三,实际上,金融办现在的参与监管,更多的也是作为一种主管部门的指导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来管,所以这个和它事无巨细的对每个平台监管也是不一样的。对地方上的非银行的这种类金融机构,金融办有了非常丰富的监管经验,从小贷担保,典当行,这些其实金融办是驾轻就熟的,对于没有银行牌照的P2P平台来说,都有非常相近的地方,他们有现成的经验。另外,作为金融办的监管,它其实可以掌握的弹性也会更大,对于金融创新来说,也许也是一件好事。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最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这点也意义非常重大,值得重点关注!
除了明确地方金融办具体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在对P2P监管上的协作原则和具体监管内容。
八、关于第九条第5 款“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这个提法非常有新意,我们非常想了解这个中央数据库隶属于什么部门,什么样的机构能够报备数据,关于这些数据的使用是否还会有进一步的细则诞生。如果这一切是我们所想的,P2P数据库能够进入央行征信数据库的话,那么对于P2P行业是巨大的利好。对于中国信用社会的建立也有重大意义。
九、关于(第9 条第7 款)明确提出P2P 平台反洗钱系统的建立。
我们点融网差不多一年前就开始了反洗钱系统的建立,我们应该是P2P里面第一家主动采取措施满足监管要求的平台。
十、关于第13 条列出了部分借款人禁止的行为
这个对于整个行业发展来说也非常意义。有保护平台的意义。不过比如其中提到禁止向多个平台融资这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是否一刀切值得商榷,可能强调信息透明,然后由平台自主决定更符合市场原则。
十一、关于第15 条有关出资人的规定中提到投资人自行承担本息损失
这是监管层引导打破刚性兑付的一个重大举措。如果整个行业能够统一按照这个指引行动的话,长期来看,是符合金融市场规律的,关键要看这一条在各个平台上落实的力度和进度。
十二、关于第16 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对于线下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定。任何类似于销售职能的线下网点,监管层似乎已经禁止设立。这对于线下为主的平台具有重大影响。接下来这点主要要看接下来的过渡措施的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此前预期的“托管”变“存管”
应该说,对P2P提出存管这个要求,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几部委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了,这有助于防止那些不良平台欺诈、挪用资金等等,有利于资金的安全和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至于最终监管提出是“存管”,而不是“托管”,这个反映监管层更加务实。托管意味着银行必须对每一笔交易进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海量的交易量来说,以银行现有的情况,基本上是不太可能做到的。因为它可能收的托管费用还覆盖不了成本。而且,P2P毕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银行对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可能在早期会缺乏判断的手段。一旦接入监管后,一些新生的P2P公司会利用银行的旗号,去做增信,为自己做背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容易会把矛头指向银行。银行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信用风险。
不过,银行提供存管是完全可以的,而且,通过存管,监管层也可以更好的了解到P2P的规模等等重要的行业信息,也可以为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关于更具体的评价,可能还需要等到监管层出台了有关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