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互联网众筹发展趋势报告出炉 众筹成为又一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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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 截止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1个省份。北京的平台聚集效应较为明显,有63家平台,其中38家为股权类众筹平台。

2015年是“众筹元年”,众筹成为继P2P、互联网理财后的又一个风口。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和 中关村众筹联盟 联合发布《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显示,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2012年新增6家,2013年新增27家,这几年众筹平台增长较为缓慢。但到了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著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则新增125家众筹平台。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

以下为报告内容:

1. 众筹融资模式的定义

众筹,来自英文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发起人将需要筹集资金的项目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感兴趣的投资者可对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众筹主要包括三个参与方: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人。其中,筹资人就是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期限、筹资模式、筹资金额和预期回报率等;平台运营方就是众筹网站,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服务支持;投资人则通过浏览平台上的各种项目,选择适合的投资目标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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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众筹融资模式的参与方

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混合众筹和公益众筹。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产品众筹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众筹方式;混合众筹即是股权债权混合式;公益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公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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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众筹融资模式流程图

2. 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

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众筹行业的开端。随后一系列大平台上线代表了国内众筹的重要节点,2011年9月,追梦网在上海上线。2012年3月,淘梦网上线运营,这是国内较早的垂直类产品众筹平台,主要面向微电影领域。2013年12月,淘宝的众筹平台(淘宝众筹平台成立时的名字为“淘星愿”,后经两次改名最终定名为“淘宝众筹”)成立,意味着电商巨头开始挺进产品众筹行业;2014年7月,京东众筹上线;2015年4月,苏宁众筹上线;电商巨头在产品众筹领域的布局逐渐清晰。

(1)众筹平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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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我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 303 家。自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到2012年新增6家,再到2013年新增27家,众筹平台增长较为缓慢。而至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著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新增125家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新上线速度有所下降。但在新平台不断上线的同时,一些老平台因运营不善而停止运营,截止2015年12月份停止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2家,其中2014年上线的平台倒闭最多,达17家,而2013年成立的平台停止运营的概率最高,高达34.48%。

(2)各类型众筹平台占比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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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各类型众筹平台占比分布

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中,股权类众筹平台数量最多,达 121 家,占全国总运营平台数量的39.93%,其次为产品众筹平台为104家,纯公益众筹平台最少,仅有5家。

(3)众筹平台地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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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众筹平台地区分布

截至2015年12月,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1个省份,其中北京作为众筹行业的开拓地,平台聚集效应较为明显,以63家平台数位居第一,广东以61家平台位居第二,上海以40家平台数位居第三,浙江以17家平台排在第四,江苏以11家众筹平台位列第五。从全国众筹平台的地域分布中可以看出,平台多集中于沿海地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成为众筹平台集聚中心,这与各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社会认知度、配套设施、投融资环境、创业氛围有很大的关系。

二、股权众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给予了股权众筹明确定位,再到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股权众筹迅速成为时下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炙手可热的一个方向。

1.股权众筹的定义

股权众筹作为资本市场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诞生于美国,后来迅速推广至其他全球经济体。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定义,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机构获取资金的金融活动。其主体包括融资方、众筹平台、投资者三个要素。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了定义。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目前公开资料披露的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1项目筛选→2创业者约谈→3确定领投人→4引进跟投人→5签订投资框架协议→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形式)→7注册公司→8工商登记/变更/增资→9签订正式投资协议→10投后管理→11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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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股权众筹的运作流程

2. 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1)股权众筹平台的数量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全国正常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共有 125 家。我国最早开展股权众筹模式的平台是天使汇和创投圈,这两家平台上线时间分别为2011年6月和2011年11月。在2012年,众投天地、大家投等平台相继上线开展了股权众筹运营模式;2013年股权众筹平台上线6家;2014年,股权众筹平台数量整体规模不断扩张,新增54家;2015年,新增60家平台,继续呈爆发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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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股权众筹平台的数量

(2)股权众筹平台的地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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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股权众筹平台的地区分布

截止2015年12月,我国共有125家正常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地区,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最多。北京平台数量达41家;广东平台数量达32家,其中,深圳地区24家,其余8家平台分布于广州、佛山、揭阳三个地区;上海18家,浙江8家,四个地区合计共占全国股权众筹平台总数的76.86%。其余28家平台分布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包括四川、河北、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陕西、江西、天津、重庆、福建、湖南、贵州13个省市地区。

(3)北京地区的股权众筹平台

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中心、科技中心和文化中心,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和政策支持,相应的当地思想意识的开放程度也较高,对新鲜事物的接受更快。同时,地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更多的投融资需求,资本流动性更高,股权众筹的适时出现是资源有效配置需求的产物。当前以“天使投资+合伙人+股权众筹”模式实现的创新创业逐渐成为主流模式,其中股权众筹不仅为创业筹集资金,更可获得更多资源,打造创业团队的“长板”。

北京地区的38家股权众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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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股权众筹的融资试点

2015年5月13日,上海市批准,将在上海发展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5年8月7日,证监会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2015年8月初,广东金融办对外发布《广东省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

2015年10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打造中关村股权众筹中心。”

2015年10月31日,中韩双方考虑在山东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5年11月13日,天津出台的《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到“积极申请股权众筹试点,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3. 股权众筹的基本模式

(1)股权众筹运营的基本模式

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股权投资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资人数的众多,投资资金比较分散。实践中一般采取合投模式,即领投跟投模式,一般要求项目融资人必须参与领投且在投资份额和持股锁定期上有一定的要求。一般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有限合伙模式。 根据投资人人数决定设立合伙体的人数,由50个人为一组设立一个合伙体,然后由有限合伙体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于融资的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富有经验的投资者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目前股权众筹多数采用此模式。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是作为天使投资人,可以通过合投降低投资额度,分散投资风险,而且还能像传统VC一样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二是作为跟投人,往往是众多的非专业个人投资者,他们既免去了审核和挑选项目的成本,而且通过专业天使投资人的领投,也降低了投资风险。而且比传统的VC的LP不同,跟投人并不需要向领投人交管理费,降低了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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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股权众筹有限合伙模式的运作流程

二是代持模式。 在众多投资人中选取少数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这些少数投资人成为被投项目公司的登记股东。此模式不用设立有限合伙实体,但涉及人数众多时股权代持易产生纠纷。

三是契约基金模式。 与有限合伙模式相比,契约型基金模式不是设立有限合伙实体,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契约型投资合同,然后由该公司直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此模式相比有限合伙,操作更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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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股权众筹契约基金模式的运作流程

四是公司模式。 由投资人设立公司再由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再投资于融资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登记股东。此种类型由于成本高操作不便,且涉及双重征税,比较少采用。

(2)股权众筹盈利的基本模式

股权众筹的盈利模式一直是行业之痛,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性和股权众筹业务规模目前仍有限,导致对于现在的绝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仍然很难实现盈利。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收费模式有三种:

第一种,中介费/佣金模式。 这是现阶段股权众筹平台最普遍的收费模式之一,在项目融资成功后,平台向融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成交中介费,或称为佣金、手续费等,通常是融资额的3%-5%不等,视各家平台实际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比例。

第二种,股权回报模式 。股权回报模式即股权众筹平台获得在平台上成功融资项目的部分股权作为回报。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除收取融资顾问费以外,还要求获得融资项目的部分股权,也有平台仅仅只获取股权回报,而不收取其他中介费用。

第三种,增值服务费模式。 增值服务费模式即股权众筹平台为众筹融资方提供创业孵化、财务、法务等在内的各项创业增值服务,并对这部分增值创业服务收取费用的模式。

股权众筹各盈利模式的优势和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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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来股权众筹的模式创新

股权众筹行业自兴起以来,在坚守红线的同时,做了不少创新。比如36氪股权众筹制定了定向邀请和老股发行等特殊游戏规则。其中定向邀请是允许众筹项目在预热阶段,由创始人或领投方邀请特定对象参投,这样的好处是可以直接选定一些除了股权之外还能提供各种资源的潜在投资人。老股发行是给拿到了A轮后的创业者一个出让少量股份的机会,也即徐小平等天使投资人提到的“1%快乐”,创业者在A轮后出让1%股份套现,以改善生活,快乐创业。未来,股权众筹将有更多的创新空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可转债。 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可转债指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但该模式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公司,其好处是可以化解投资人的股权投资风险,在投资期结束后,若投资人愿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行使权利,若到期后并不看好公司则可以拿回本金及收益。该模式等于赋予了投资人可选择的权利,等于投资人拥有一个具有附加值的债权。当然,正因为拥有选择权,可转债与一般债相比,融资方给予的收益或利率比较低。该模式可以作为股权众筹的补充,对丰富股权众筹产品、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及投资偏好具有较大的作用,但也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是股权期权。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受制于200人的问题。对于部分需要突破200人的项目制约很大。若采用股权期权的办法,对于参与众筹者,承诺给与期权,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的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而避开200人的上限约束,但是,该方案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是股权众筹支付对价创新。 在目前的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该支付方式显然过于单一,融资公司往往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有时也需要专利、品牌或者设备、场地等非金钱性资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比如场地人资、知识入资、设备入资等多种形式,从而使得股权众筹融资的支付对价更多元化。

四是组合式股权众筹。 作为新金融的众筹融资平台需要向综合化服务迈进,因为融资方的需求是多元的。例如创业项目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部分债权融资,在进行债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产品众筹,这些组合众筹都有各自的优势,这对早期项目及刚创立的企业发展来说,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4. 股权众筹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风险与收益,是投资活动中相伴相生的产物,只要参与了投资,就必然要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这属于基本的商业常识。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投资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带着这类风险。

一是公司持续亏损。 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无保障,所以投资者是否有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

二是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小股东如果与大股东意见相左,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的。在现实中,长期不分红的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

三是股东退出机制不完善。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比较顺畅,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只须卖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闭合性的特点,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一是股东股权转让受限于法律规定;二是受限于公司章程;三是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交易所便利地交易,而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有诸多不便,导致股权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折价转让。

(2)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一是公司估值不易确定。 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时,各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相应的股权,股权比例清晰,一般不会存在争议。然而在公司成立后面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占公司股权多大比例,是一个较难确定的问题。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新增股东所占公司股权比例的问题,这是涉及股东权益的最根本所在。

二是众筹平台融资款项的管理。 目前的众筹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义为中介平台,不参与实际的投融资活动。然而由于融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等原因,融资款总是汇集到平台并且沉淀下来,平台实际上发挥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划拨相应的款项,如融资成功把相应的融资款划拨到目标公司,融资失败把认缴款退回给相应的投资者等等,这都有赖于平台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

三是融资结束后的监管。 从法理来讲,上市公司因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而具备公众属性,为公众利益考虑故而需接受监管部门之严格监管,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适用《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融资及监管的规定。在现实中,众筹平台的监管受制于成本、专业、资质等因素,公司融资后,其资金运用是否合理、管理层是否尽勤勉义务、大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强等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公开或接受监管。

(3)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一是持股方式。 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众筹平台都采用合伙企业的模式。但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内无信任基础外无主张权利的合伙企业,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二是领投“陷阱”。 在融资需求发布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机构投资者或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士先行认购部分股权,然后由其成为领投人,待其他投资者认购满额后,领投人牵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但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个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撑实体中的风险管理需求。部分众筹平台要求领投人对融资方进行担保,各自担保的范围有所不同,使得这种担保的功能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领投人事实上已经达成某种紧密的联系,领投人不但对融资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众多投资者实际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能忠实代表投资者利益而行使权利实则有赖于领投人的个人品质。然而可以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对领投人行为并无太多的约束条件,相反领投人所得到的现实利益却是量化可见的,使得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4)股权众筹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是 加强对 投资者的准入限制。 首先,收入上要对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标准,应借鉴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平均工资标准,考量收入是否超过一般人的最低生活消费要求,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人。其次,对于风险识别能力应当从投资者从事的行业,投资人以往成功投资的案例来进行考量,以甄别没有对相关领域风险识别能力和经验的个体;而对于风险承担能力,为了不过分的对投资者审核而使其丧失投资的积极性,主要通过明确的风险提示和对收入的审核进行。最后,认购金额的要求在股权众筹的角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个项目的投资者过度分散,导致权利义务过于复杂而阻碍融资过程的进行。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 要充分披露平台的相关信息和项目相关信息,并对投资人进行足够的风险提示。此外,为了防止项目审核推荐中极易发生的欺诈风险,线下约谈便是一个很好的环节。投资人与筹资人可以先行在网上进行撮合,觉得心仪或达成初步的意思之后便可进行线下约谈,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这样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实际接触来降低合同欺诈的可能性。

三是加强项目管控。 一方面控制资金流,出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平台是不能经手或负责管理资金的,一般可选择托管给可信任的第三方平台或银行,由投资者与筹资者协商约定向托管方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另一方面控制整个项目的筹资规模,防止其对市场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5.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出台的监管规范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股权众筹加以规范。但相关机构、组织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以下文件: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

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股权众筹是场外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主体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

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范围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

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 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 ,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

2015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吹风会上,明确了2016年发展资本市场的五项重点工作。其中第四项工作是“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但是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不会形成一拥而上的局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8月7日表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另一个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6. 股权众筹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在整个股权众筹生态圈中,上游是众筹平台,如京东众筹、因果树、牛投网、蝌蚪众筹、原始会、天使街等,其次是项目方和项目领投人,如机构投资者或者知名天使投资人,下游则是广大的个人股权投资者。股权众筹开启了股权投资的低门槛时代,早期创投机构如天使汇、原始会等平台大致探索出并确定了这个行业的一系列规则规范,而当下互联网巨头的进场则使整个行业向专业化、高端化迈进,无形中抬高了行业的门槛。

到目前为止,对于股权众筹这个新生事物,官方层面一直没有完全定调,发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也是以“意见””试行办法“等形式进行引导和梳理。这都传递了一种包容和克制的信号。当然,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自身尚未解决一些缺陷,无论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都使一些投资者保持着冷静的观望。

2015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发布的《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指出,众筹模式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可能无法实现快速成长,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受公开发行限制,众筹只能在特定的投资者范围内进行,无法面对所有公众;二是受股东人数限制,募集资金额度有限;三是大部分众筹平台仅能通过返还实物、服务作为回报,不能以股权、债券、分红或者利息等金融形式作为回报,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

除法律体系的受限之外,投资者退出机制亦尚未完善。相较于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以及成熟的VC、PE投资项目可以采用通用的行业惯例,众筹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采用何种退出方式、何时退出都存在诸多问题。另外,不同于债权借贷拥有协定的期限与利率水平,可以进行事先约定,并且相对风险较小,股权众筹关注的则是创业项目将来的发展,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

7. 股权众筹的发展趋势

(1)股权众筹合规化

为了适应我国股权众筹的现状,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使股权众筹市场真正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以扩大股权众筹的适用范围,给股权众筹提供一个更加宽松和充满活力的创新法律环境。因此,公募版股权众筹在加大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同时也会放宽投资金额下限、投资人数上限的管制,真正发挥股权众筹小微金融的作用。

(2)股权众筹O2O

目前的股权众筹大多是线上筹资,但仅有在线的股权众筹是不够的,为了保证投资质量,提高投融资交易的匹配效率,股权众筹平台可以采用O2O模式,也就是将线下挖掘的好项目放在线上发布并推介给投资人,将线上发布的项目进行线下路演和推介,以促成交易。这种模式必然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3)股权众筹生态化

股权众筹要得到发展,不能仅以一个平台而孤立的存在。要发展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员,必须与其他资本市场建立有机的联系,这就是股权众筹的生态化。股权众筹只有生态化才能发挥其效用,未来生态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如下两大方面:

第一,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孵化器、创业训练、天使投资基金、创业者、创业服务者等建立连接,为靠谱的创业者提供系列服务,从而培育出大量的优质靠谱好项目,有了靠谱的好项目,就可以发挥平台的作用。

第二,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国内的新三板、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及境外的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建立广泛的联系与有效的衔接,成为这些股权交易市场的前端、交易目标的输送者和提供者。这样的有机结合能够使股权众筹市场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员,与其他股权交易市场有机衔接,以发挥其独特的股权融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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