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尺度自制剧被下架,网剧内容审查该咋搞?
文/李俊慧
“内容审查的尺度到底怎么划?”
这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 互联网 +内容审查”,尺度是不是可以有些不一样的地方?
日前,乐视控股发布声明称,应有关部门要求,1月20日12:00起,网络热播剧《太子妃升职记》暂时下线(海外用户可正常观看),与此同时,《太子妃升职记》部分内容正在做优化处理,预计很快能重新上线。
据报道,除《太子妃升职记》外,包括《盗墓笔记》、《心理罪》、《探灵档案》等多部网络剧均被要求下线。
一时间,网络剧的审查尺度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有人认为网络剧的审查标准过低 ,因此,包括《芈月传》导演郑晓龙在内一些专业人士呼吁“网剧、电视剧应审查一致”; 也有人认为网络剧与电视剧差别很大, 制作、放映及受众均有显著区别, 如果严格按照电视剧标准审查网络剧,将会遏制网络剧的发展。
其实,不论是统一审查标准,还是审查各有侧重, 说到底其实是内容分级的问题,那么,在“互联网+”浪潮下,“互联网+内容审查”是否也有创新的空间?或者说,在“互联网+”背景下,内容分级是否有新的探索可能?
内容审查机制: 网络剧自审vs电视剧专审
根据广电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我国电视剧的内容审查施行的是“专审”制。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 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
简单说,未通过事先内容审查并获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是无法在电视台播出的,而观众也就无法通过电视观看到。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六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 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 电视剧审查机构 。”
简单说,电视剧的审查机构设置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都具有内容审查能力或资质,而是由省部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
与此同时,《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还要求 “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 承担内容审查职责,并对内容审查人员设有 “回避”规定。
简单说,在电视剧内容审查方面, 施行“专业审查”, 主要有三个特点, 1)专门机构 ,内容审查机构有行政级别, 2)专业人员 ,内容审查人员要求较高; 3)专门程序 ,内容审查程序严谨。
而对于网络剧来说,根据联合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等规定, 网络剧也施行内容审查机制,不过,审查机制属于“自我审查”或“自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 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 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应具有 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 审核人员” 、 “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 ,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因此,从当前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来看, 与电视剧相比,网络剧的审查要求或门槛确实相对较低。
尤其当前的是网络剧“自审机制”,很容易因自身 商业 利益考量,而有意无意放宽审查尺度,使得网络剧大打“擦边球”,从而让观众对网络剧和电视剧的感知产生明显差异。
内容审查目的: 让不该看的人看不到内容
不论是电视剧的内容审查,抑或是网络剧的内容审查, 设置审查环节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审查机制过滤或屏蔽掉一些不符合国情的剧情或剧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相应的法律依据可在各类与互联网、电信及广播电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找到。
除去上面的“红线”外, 实施内容审查的最终目的来看,除去国家利益等考量外,很多时候, 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剧情与观众实现“错配”,也就是实现“分级”。
简单说,就是适宜成年人观看的内容不宜让儿童观看, 比如各类“少儿不宜”内容; 适宜身心健康观看的不宜让身体有疾患的人观看, 比如心脏病、高血压患者等。
由此可见,在不触及监管“红线”的前提下, 内容审查或者说内容分级的本质上,就是让适合的内容给适合的观众看,而适合与否则取决于受众的年龄、心理、偏好及兴趣等多种因素。
在过去,由于传统电视的受众具有不特定性,电视台无法通过电视识别观众的个性化标签,因此,实施个性化分级有很大难度。
但是,在“互联网+”大潮下的网络剧,则与电视剧有较大的不同。
内容分级制度: 能否先在网剧或网络视频试点
目前,大多数的主流视频网站都在通过用户与非用户的分类标签,为观众提供不同内容的视频节目。
值得一提的是,在“网络实名制”管理的大背景下, 网络平台将逐渐具备辨识用户性别、年龄的系统处理能力,与此同时,根据用户的观看习惯或兴趣偏好,也能自动为用户推荐类似题材的内容。
简单说,在“互联网+”下,大多数视频网站或平台具备“内容审查定制化或个性化”的能力,那么,对网络剧与电视剧施行统一机制、统一标准的内容审查机制是有点不合时宜的。
当然,也必须看到, 不对网络剧与电视剧施行统一机制、统一标准的内容审查,并不是要减弱网络剧的内容审查要求,相反, 恰恰是因为视频网站或平台具备更有效的技术能力,更应加强对网络剧的内容审查,只是这种内容机制或方式,应能发挥“互联网+”的技术优势。 包括:
首先,根据播放终端不同,设置不同的内容分级提示。 与电脑相比,智能 手机 等移动终具有更强的“个人属性”。简单说,由于手机的专有、专用性质,使得视频网站或平台能通过相应的用户使用数据获悉用户偏好,那么,除去在内容主动推荐上,可以做到更加个性化,对于“不匹配”内容的筛选、标记或提示,也能做的更好,比如,注册用户在点击某类视频时,可主动提示“此类视频不符合您的观赏偏好,可能产生不良观感”等。
其次,根据播放时段不同,设定不同的内容推荐机制。 结合大数据分析需求,并参照人的生理习惯等考量,根据用户在不同时段选择观看视频时,推荐不同的视频给用户,让用户获得更好的观赏体验。
总之,网络剧的内容审查要加强,但是,加强的方向不应该是与传统电视剧施行统一机制或标准, 让老前辈决定年轻人可以看什么, 而是应更好的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优势,让技术过滤或审查更多的替代“人工审查”。
当然,技术审查或推荐机制也不能违反当前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内容,应当坚决予以删除或屏蔽,比如“宣扬邪教、迷信的”、“诱导青少年犯罪的”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等等。
因此,对于在内容审查方面呼吁多年的“分级制度”,是否可以借助“互联网+”或“大数据”技术率先在网剧或网络视频中探索或试点?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曾参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电子商务法》,并就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监管相关问题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电视及《人民日报》、《21世纪 经济 报道》、《华夏时报》、《彭博新闻周刊》等报纸、杂志的采访。 在《法治周末》、百度百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钛 媒体 、donews、今日头条等媒体开设有个人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