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声音商标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QQ提示音准予注册
陪伴无数人网络聊天的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如今可以注册声音商标了。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准予注册。这也是我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声音商标进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时间并不算长,201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列入其中,对声音的显著性审查也在不断探索中。作为国内首例声音商标案件,QQ提示音在被认定为声音商标过程中还出现一些“插曲”。QQ提示音的商标申请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QQ提示音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两次提出商标申请,法院认定QQ提示音具备显著性
早在1999年2月QQ诞生之初,“嘀嘀嘀嘀嘀嘀”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并获得数亿用户喜爱,而“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也变得极易被公众感知和记忆。声音商标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后,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包括多个版本的QQ有新消息传来时提示音的证据,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注册申请。
QQ提示音长期大量使用,且涉及的领域广泛,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并非“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的简单重复,以及国家图书馆检索的152篇文献用以证明QQ提示音已经长期大量使用,而且领域广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法院认为,QQ提示音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包含六声“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申请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而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QQ提示音并不属于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法院还认为,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 QQ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作为国内首个声音商标案件,对审查声音商标有指导意义
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是确定声音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重要因素。公众熟悉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开始曲,电脑“Windows”开机、关机音效等都属于声音商标的范畴。然而,在商标法领域,如何审查声音的显著性还在不断探索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除了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考虑制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同时,还应结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嘀”音组成的声音常见于包含电子组件的相关产品的报警音或提示音等情况,“嘀”音较为常见,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北京高院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对申请商标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 互联网 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法院认为,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业内人士认为,QQ提示音商标案是我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案件审理对审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思路,具有行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