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博会发布首份《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首批100家企业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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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由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组委会主办,众盟数据承办的2019第二届线下数据 商业 生态高峰论坛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成功举办。在论坛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众盟数据、四川省大数据产业联合会、安徽省大数据产业联盟联合发布全国首个《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积极推动线下大数据行业的蓬勃稳健发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TC601数据流通工作组组长闫树分享了《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诞生背后的故事,以及上百家企业积极响应的签署公约的消息。

数博会发布首份《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首批100家企业响应

“随着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的快速发展,数据体量同时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大数据应运而生。”闫树表示,随着线上流量红利消失,我们看到线上用户总规模趋于稳定,纯线上获客成本越来越高,边际收益却在递减,线下客户群体成为优质流量资源。但是,不管是单纯的线上大数据或者是线下大数据都难以实现流量价值的效益最大化,只有推动线上大数据和线下大数据的融合才能形成最大化效益。

未来,随着5G技术的快速发展线下大数据行业将迎来一个爆发阶段。对于《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诞生的背景,闫树说:“2015年国务院发展大数据行动纲要,为整个大数据行业作了提纲挈领的设计。十九大提出促进大数据与实体 经济 深度融合,线下大数据是实体经济融合的主力军。”

近日,国家网信办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数据的采集、处理、安全等环节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闫树解释到,线下大数据是指用户基于生活或消费在实体门店、服务机构或公共场所等场景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集合。线下大数据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尚没有形成清晰的产业链条,供应端和服务端呈现了多种创新的发展趋势。目前,线下大数据缺乏标准化体系的规范,亟需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线下大数据行业健康发展。

闫树说:“我们很高兴看到像众盟数据这样的企业,包括各种行业联盟、协会,已经关注到线下大数据使用合规性的问题。所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与众盟数据共同发起了《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目标就是推动我国线下大数据行业规范发展、鼓励大数据线下行业的价值开发、促进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保障线下大数据客户权益。因为时间短,相关政策还在完善中,目前比较缺乏标准化的体系,所以《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的发起恰逢其时。”

据悉,本次论坛发布的《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是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众盟数据、四川省大数据产业联合会、安徽省大数据产业联盟联合发起,由中国信息通信院与众盟数据起草,《公约》分为获取自律、存储自律、应用自律三大部分,号召各类线下大数据行业相关企业加入《公约》,共同推动中国线下大数据产业蓬勃健康发展!

截至《公约》发布,已有100余家成员单位签署《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他们郑重承诺,自觉遵守《公约》,履行《公约》义务。联盟倡导各成员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与批评,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约成员进行监督,也欢迎更多企业加入线下大数据城市生态联盟并签署履行公约,发邮件至PR@zmeng123.com可咨询公约相关事宜。

《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正文申请与下载链接:

https://www.wjx.top/jq/40412553.aspx

《公约》正式稿全文公布如下:

《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线下大数据行业规范发展,鼓励线下大数据价值开发,促进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国家及各省(区、市)关于大数据的战略部署,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动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积极推进线下大数据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所指的线下大数据是指用户基于生活或消费需要在实体门店、服务机构或公共场所等场景活动而产生的数据集合;本公约所指的线下大数据行业是指从事线下大数据加工处理服务、工具研发、应用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线下大数据行业发展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商业道德及社会公德,践行相关标准及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线下大数据从业者应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线下大数据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线下大数据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章 线下大数据获取自律

第六条:线下大数据获取方式包含通过线下无线设备、视频设备、移动设备端等进行获取。

第七条:线下大数据获取应遵循最小需要原则,不获取超出应用范围的数据。

第八条:线下大数据获取方在进行数据获取时,应明确告知用户。对于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获取。

第九条:线下大数据获取方应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是否被获取的权利,或向用户提供删除其被获取的个人信息的途径。

第四章 线下大数据存储自律

第十条:线下大数据存储方在数据存储环节中应确保数据安全,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第十一条:鼓励线下大数据存储方采用技术手段提升数据存储安全性。

第十二条:线下大数据存储方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我国境内存储。

第五章 线下大数据应用自律

第十三条:线下大数据应用方应依法依规开展精准获客、商户选址、运营管理、用户画像、销售监测等线下大数据应用,合理使用线下大数据,不使用来源不明或侵犯个人隐私的数据。

第十四条:线下大数据应用方不应利用用户数据从事任何与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无关或超越用户授权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线下大数据应用方加强沟通协作,利用技术手段推进数据应用、挖掘数据价值。

第十六条:鼓励线下大数据应用方将线下大数据与线上大数据充分融合,为实体经济发展赋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公约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众盟数据、四川省大数据产业联合会、安徽省大数据产业联盟联合发起,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与众盟数据起草,由线下大数据城市生态联盟发布并号召各类线下大数据行业相关企业加入本公约。线下大数据城市生态联盟将逐步完善公约执行及监督机制,推动细分行业及不同领域数据流通标准的制定出台。

第十八条:本公约加盟单位承诺遵守公约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公约由线下大数据城市生态联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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