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点评、京东、360等签了份《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说以后不要再“互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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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点评、京东、360等签了份《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说以后不要再“互黑”了

“行生于己,名生于人。我们承诺自即日起遵守下列自律公约:遵守法律和 商业 道德,不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评价信息。不散布不完整、无法证实、缺乏权威信息源的信息损害他人合法商誉……”

近日,美团点评、京东360新浪、搜狐、快手等 互联网 企业正式公布《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相互承诺在公平环境下正当竞争,不通过造谣“互黑”。

在市场 经济 中,供给方之间始终保持着竞争关系,商场如战场,在里面撞得头破血流尸横遍野并非罕见——这让不少人觉得同行是对手、是敌人,相互之间在利益驱动下有着可以不择手段“除之而后快”的“血海深仇”。

而这份公约却重新让我们想起了那句老话——同行是冤家。冤家,在我们的文化语境中,一个同时包含着爱恨情仇复杂感情的词语。你很难在英语里找到一个合适的词与之对应。

一个行业中,一枝独放不是春

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是指利用捏造、发布、传播或教唆他人等手段,编造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毁谤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在我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在这次联合公布《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的互联网企业中,让人瞩目的不是现在风头正劲的京东、美团,而是——360。

整整七年前,一场互联网行业内部的纷争足以载入中国互联网发展史,奇虎360就是这场纠纷的当事一方,而在它对面的则是腾讯、百度、金山等等互联网企业,网友们形象地把那次事件称为“3Q大战”。

在当年,360公司“曝光”QQ软件未经核实的信息,被腾讯认为构成了商业诋毁。涉事的两方从线上吵到线下,从技术吵到道德,从道德求助于法律,官司打了一年,最终,360被认定为是进行商业诋毁的一方。

互联网企业对商业诋毁有着天然的冲动。一般来说,互联网企业占的市场份额越大,竞争力也就越强。而扩大市场份额的做法有两个:一是通过技术创新等方面加强核心竞争力,增加绝对份额;二是通过打击竞争对手,削弱对方市场份额引流其客户,增加相对份额。

在一些互联网新产业竞争中,规模经济需要快速积累用户,依靠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费时费力,所以,很多企业就更倾向于通过各种商业诋毁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削弱对手的市场份额来相对扩大自己的地盘。

更何况,网络时代,发声的渠道就掌握在互联网企业的手中。不少互联网企业会认为,打击对手扩大相对份额成本相比提升自己竞争实力更少,在他人先采用商业诋毁削弱自己时,只需按照对等原则进行“还击”,甚至在有可能或存在诋毁风险时,他们更倾向于主动出击。

于是市场竞争从比拼核心竞争力转化成诋毁大战,各种网络公关、水军、黑稿写手成为爪牙,越来越多的守法企业被迫应战,攻击与反制成为竞争主要手段……

七年前的孰是孰非已经在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史中,早已变得微不足道,但我们记忆犹新的是在那时,每一个网民在3Q大战中都被迫面临着选边站队,由于涉事企业制造的技术限制,用户只能在360软件和QQ软件中二选一。

在这个看起来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商业诋毁诉讼中,谁的利益受损?360付出了法律代价,腾讯的强硬回击饱受网民诟病,无辜的普通用户丧失了选择的权利。

反观经历了“七年之痒”后的这份《反商业诋毁公约》,我们看到了一个行业从青涩走向成熟,“一枝独放不是春”、“独木不成林”,没有竞争就形成不了市场,一家独大只能叫做垄断。大家开始明白,行业之中只有良性竞争,市场才会越来越大。

这种竞争不是恶斗,更不是相互的诋毁,需要的是“不是冤家不聚头”的豁达,需要的是相互的尊重,需要的是守住底线的自律。

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中,为什么自律依然如此重要?

从法律角度看,商业诋毁行为当然已经触动到法律底线,刑法及其修正案、消费者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民法总则等一系列新法新规都将打击商业诋毁作为重要规制。不过,为何当下的法律规定已无死角,依然需要行业自律呢?

一方面,诉讼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活动,是有风险的。在移动互联时代,目前很多商业诋毁的案件,本质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性质,但是绝大部分的幕后黑手都隐身幕后,他们通过黑色产业链去雇佣黑稿写手,再通过各类 自媒体 进行传播。一旦发生诉讼问题,这也就是民事纠纷,无法上升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取证的困难可能会导致最终即使官司打赢,也只能获得微不足道的赔偿。

另一方面,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是有成本。这个成本包括企业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也包括在诉讼期间损失的持续扩大,也许财产损失可以得到补偿,但企业声誉的损失是金钱所不能弥补的。往往一起案件等到真的宣判后,侵权结果早就发酵完毕。

这样就可能导致与司法追求相悖的结果,法律上的正义无法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在企业看来,还不如攻防双方在 媒体 场直接“刺刀见红”的效果来的直接。但是,谁也不想再回到七年前的起点,“小赢靠智,大赢靠德”,自律因此才会变成了互联网企业的“刚需”。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曾说过,我国互联网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既是企业家奋斗的目标,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畸形的竞争形态不仅会毁掉互联网企业,也会毁掉我们已经领跑全球的互联网产业经济,这是任何一个人都不想看到的。所以,互联网企业的自律更是国家和社会的“刚需”。

结束互联网市场畸形的“竞争江湖”,重新以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市场竞争的王牌,这都需要有远见的企业联合起来,在行业协会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之下,重申诚信经营和商业伦理道德,做到自我约束,承诺依法竞争,依法维权,依法经营。

成熟的法治社会,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法规、政策完善的社会,更需要社会成员的自律;不仅仅需要解决纠纷的体制机制,更需要把纠纷防范于未然的土壤。

这种土壤来自哪里?来自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来自互联网企业的这份《反商业诋毁公约》所体现出的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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