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撼动货币地位,立法虽困难却是必然趋势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涉及到将虚拟网络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几年之前,人们经常开玩笑说自己死后,网络帐号还有Q币怎么办,是不是应该作为遗产传下去?如今这已经不是一句玩笑,随着 互联网 的普及,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增长。对于网民们来说,虚拟货币的意义也越来越重要。
但是,由于缺乏律法的监管,虚拟货币问题频出。交易过程中乱象丛生,虚拟货币权益难以受到保护。针对这种现状,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规范。此次我国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虚拟财产发展迅速,形式独特意义重大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 游戏 、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通常来说,虚拟财产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和累积的宠物、装备、货币等。另外一种是具备一定价值的网络化数字虚拟物,比如金币、比特币、通讯工具帐号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虚拟财产的位置和作用也越发重要。其中,比特币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虚拟财产。
比特币,即一种全球通用的加密电子货币且完全交由用户们自治的交易工具。它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1982年,匿名数字货币交易的早期支持者之一David Chaum提出了不可追踪的密码学网络支付系统。
David Chaum支持交易的匿名性,也就是希望银行和政府无法知晓交易的内容。 1990年,David将这个想法发展成密码学匿名现金系统,也就是如今的Ecash(电子货币)。
到了1998年,前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Nick Szabo发明了Bitgold(比特金),提出了工作量证明机制。即用户通过竞争解决数学难题,将答案用加密算法进行串联后公开发布,由此构建一个产权认证系统。之后,密码学大师Hal Finney将其完善为一种“可重复利用的工作量证明”。
时至今日,比特币早已遍及全球,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和自由的核心基础。 比特币交易不仅不必受政府和机构的控制,还可以在任意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进行管理。任何人都有挖掘、购买和出售比特币的权利。
比特币除了操控自由,交易过程还非常透明。 免去了繁琐的对支付额度与手续的限制,全球的 P2P 网络节点全天候负责比特币交易的正常进行。另外,比特币的操控需要私钥,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储存介质中,安全性也能得到相应保障。
比特币所具有的优势,也是网络虚拟财产普遍具备的优势。 从秦始皇统一颁发“以秦币同天下之币”的货币法,到北宋时期出现的最早纸币“交子”。时至今日,纸币已经作为流通工具存在上千年,地位难以撼动。货币的出现或许是自然发展的结果,但是其发展和最终的确定却是统一管理的结果。
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出现,让存在千年的基石有撼动的痕迹。在人人都希望挣脱束缚的环境里,虚拟货币所体现出来的自由主义让人神往。 没有量化宽松、通货膨胀,货币变革的时代似乎悄然到来。
然而,也正是由于缺乏束缚,虚拟财产交易乱象丛生,问题频发。因此,对虚拟财产立法进行规范和保护迫在眉睫。
二、虚拟财产乱象丛生,立法保护极为必要
网络虚拟财产种类繁杂并且缺乏规范,虚拟财产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继承权、交易等方面。
近年来,诸如“淘宝女店主猝死皇冠被冻结”、“留学生成QQ盗号重灾区”等新闻层出不穷。过去,人们总以为虚拟财产会永远为自己所有,因此从不在意其价值。直到发现有人要抢要偷,才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
如今,网络虚拟财产乱象丛生, 某些网络游戏平台甚至涉嫌在博弈类游戏中投放虚拟货币用以吸引人们参与网络赌博。从象棋、围棋,到麻将、扑克,多种项目的背后都存在着具有赌博色彩的活动。玩家用“金币”下注,而这种虚拟的金币要用人民币购买。
这些网站有专门的金币交易区和转账区,还有详细的网银、电信营业厅等购买和兑换途径。 据悉,这种具有赌博色彩的游戏吸引了大批用户,一些玩家甚至一次投放了二十多万元人民币来兑换金币,而且从事这种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还不只一家。
目前,拥有虚拟财产的用户数量已经过亿。如果任由网络运营商不限量发行能够兑换人民币的虚拟财产,势必对人民币的市场地位造成不小的冲击,破坏 金融 秩序。 此外,网络运营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获取财富的行为没有相关律法的制约,也会衍生出虚拟财产侵权等一系列问题。
从国外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立法的重要性。
例如美国首例游戏虚拟财产案件。起因是Black Snow公司雇佣了一些墨西哥人在Ultima Online(网络创世纪)和Dark Age of Camelot(卡米洛特的黑暗时代)两款网游中打怪刷装备,然后将其放到eBay上出售,游戏开发商发现之后封锁了这批账户。
这件事引发了关于虚拟游戏中产出的装备归属权的争议。在此案中,Black Snow公司败诉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其判罚了10000美元。然而,目前美国倾向于将虚拟财产作为合法财产加以保护。 不少州政府开始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征税,几家保险公司也开设了虚拟财产保险。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中,表明了玩家ID也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在国内也有可以借鉴的例子。 1997年,台湾“立法院”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将电磁记录列为“动产”。2001年,台湾法务部将虚拟财产等同于现实财产进行立法。
虚拟财产符合信息时代“去中心化”和“自由化”的趋势。然而,不受约束的权利是危险的,虚拟财产因为缺乏监管而乱象丛生,与正确的渠道有所偏离。但是,对虚拟财产立法相当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完全是数据形式,而且基本存放于运营商所管理的服务器之中。在发生争议之后,运营商往往会冻结帐号,造成用户举证困难。
不过,针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和约束却是必然趋势。 未来,虚拟财产会变得愈发重要。因此,尽快对其进行规范使其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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