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不再容易:需连续3年盈利,严禁高杠杆
通过控股 金融 机构来攫取金融牌照的 互联网 巨头们要注意了。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 投资 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严格规范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防止非金融企业把金融机构当做“提款机”。
对于制定《指导意见》的原因,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当前暴露的三大问题: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了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业以非自有资金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
《指导意见》实行分类监管,对金融机构股东按照类型不同实施差异化监管,明确不同的准入和资质要求: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建立规范的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真实性、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制度,不得对金融机构不当干预。
其中,控股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人,主要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投资人。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规范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强化股东资质要求。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 商业 计划,并且控股股东原则上还要满足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等要求。
从负面清单看,非金融企业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指导意见》对企业过度投资金融机构进行了政策收缩,限制企业投资与主业关联性不强的金融机构,防止企业过度向金融业扩张。企业入股和参股同一类型金融机构的数量限制,适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逐步加以规范。投资主体合并计算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
控制参股金融机构家数的做法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比如今年1月原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入股金融机构使用的资金方面,央行发话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近年来,一些非金融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削弱。为此,《指导意见》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此前2017年4月12日,原银监会曾经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提到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就曾讲到股东资金来源的问题,“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关联交易和交叉任职往往是非金融企业股东掏空金融机构的必由之路。针对这些问题,《指导意见》表示,须规范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交叉任职行为,避免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另外,强化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非金融企业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严禁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规避监管。
在《指导意见》实施的分类处置问题,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充分考虑市场影响的基础上,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新发生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对《指导意见》发布前,涉及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投资等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确需市场退出的,依法积极稳妥实施市场化退出。
【来源: 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