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亿 ! 币圈惊爆传销大案 会员缴纳比特币 31.42 万个
国内首起以 区块链 技术包装,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 PlusToken 传销案迎来终审判决。
11 月 26 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犯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决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层级关系高达 3293 层
收取数字货币总和超 148 亿
PlusToken 是披着 " 区块链 " 外衣诞生的。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8 年初,被告人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 互联网 设立 PlusToken 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 APP 并建立域名为 www.plToken.io 的网站,该平台 A** 于 2018 年 5 月 1 日正式上线。同时,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等人成立了 PlusToken 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 微信 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 PlusToken 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2018 年 5 月开始,被告人陈波、袁园先后招募被告人刘帅、陈滔、贺思思、刘佳、彭波、陆姣龙、伍见红等人从事 PlusToken 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2018 年 8 月,经被告人丁赞清邀请,被告人陆万龙加入 PlusToken 平台并负责介绍、对接其他区块链领域活动主办方、新闻媒介,推广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力。
PlusToken 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 " 智能狗搬砖 " 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 缴纳价值 500 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 " 智能狗 ",才能获得平台收益。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 投资 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 年 1 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波、袁园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并继续以 PlusToken 平台进行传销活动。
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 PlusToken 平台后台电子数据进行鉴定:2018 年 4 月 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 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 2693494 个(经去除身份证重复的账号),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 1594871 个,最大层级为 3293 层。
经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PlusToken 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 万个,比特现金(BCH)11.75 万个,达世币(DASH)9.6 万个,狗狗币(DOGE)110.6 亿个,莱特币(LTC)184.77 万个,以太坊(ETH)917.42 万个,柚子币(EOS)5136.33 万个,瑞波币(XRP)9.28 万个。 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 8 种数字货币总和超 148 亿元。
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波除以数字货币支付相关平台推广费用外、支付其他平台工作人员费用外,另通过变卖数字货币进行了变现,其中通过卖币给付继森、游上椿等人变现人民币 145070462.08 元。
除 14 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外,根据原审法庭认定,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8 日,陈滔在明知 PlusToken 平台负责人陈波被公安机关抓获,相关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与陆姣龙进行合谋,转移、窝藏相关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 1.5 亿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万龙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之后,将其中 450 个比特币进行了兑换并转移隐匿。最终造成 456 个比特币、573181.4 个柚子币和 911 个以太坊无法追回。
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北京日报 9 月报道,2019 年初,盐城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 "Plus Token" 平台进行侦查,同年 6 月,专案组民警分赴多个国家和地区, 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 27 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在境内也抓获 1 名主要犯罪嫌疑人。2020 年 3 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涉嫌传销犯罪的 82 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一审判决公布后,原公诉机关盐城 经济 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波、丁赞清、谷智江、袁园、陆姣龙、王仁虎、刘帅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帅提出撤回上诉,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对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该法院认为,几位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被告人陈滔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郑敬、王仁虎、陆万龙是主犯。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