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自营”说明不当引人误解,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
1月13日上午,一则“京东自营不等于京东商城自己经营”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消费者一般在京东买东西,看到“京东自营”的标识会放心不少,潜意识会认为比第三方商家更加靠谱。但最近朝阳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让我们涨了新姿势。
据报道称2016年5月份,一消费者范某在京东商城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后,认为商品与描述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于是把京东商城的注册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却在诉讼中得知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 营销 售。
法院认为,范某通过电子发票可知晓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以“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了范某的起诉。
以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网站消费欺诈一案为例,不论是本案消费者范某,还是其他消费者,在京东商城网站标注“京东自营”的商品页面下单,自然会认为“京东自营”就是网站自行经营的商品,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都应由京东商城网站承担。
显然,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由于京东商城在“京东自营”标注上的“引人误解”或“信息披露不充分”,实际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对此,朝阳法院也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更重要的是,在电商平台区分“自营”与“非自营”的前提下,本身基于用户对“自营”的产品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支持的信任和信赖,获得了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但是,电商平台与其关联公司“自营”销售者方面又通过不充分、不显著的信息披露,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针对京东商城在标注“京东自营”上存在的问题,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