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的各地员工是否会被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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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的各地员工是否会被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公开的新闻报道,由于善林 金融 事件,其佛山公司被“闪电”拘留100多名善林分公司员工,这里面很多人的身份,就是城市经理、总监和营业部经理、团队带头人。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相信会有不少被拘员工陆续被释放或取保候审。

有朋友问笔者,像该类涉及全国分公司都被牵扯的案件,如果总公司负责人若被认定涉嫌非法集资,作为营业部经理等层级的员工,是否也会涉案?

一般来说, P2P 平台或者平台负责人若被指控犯罪,比如说像周伯云和张小雷那样,最终被刑拘或逮捕的,还会包括其他几个主要的负责人,而由于善林在全国各地都有线下门店渠道,各地的负责人、区域经理、城市经理、营业部经理、大团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理财顾问、人事专员、行政债权、培训师等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犯罪而刑拘。难道他们都真的有罪吗?不一定,绝大多数层级员工的员工主观上是并不明知的,客观上他们从事的,也是上级指派的工作。

此类案件,为员工、从犯等辩护,关键点看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具体到案件中,此种故意要求员工主观上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是明知,或者要求其应该明知。而在该类案件中,许多普通员工,包括营业部经理,甚至是城市经理,其主观上无法、也很难对其工作的性质是非法集资产生明确的认知。

平台本身拥有相关的资质,员工难以有提前预判

比如善林作为一家证照齐全,常年在主流 媒体 投放广告的P2P平台,而且,也一直在积极倡导自己的合规备案,资金存管等事项,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P2P平台业界声誉、规模的宣传强化了员工对平台合法经营的信心,地方公司的员工,由于不参与产品的设计和运营,其主观方面很难对此有认知。

平台收益并没有高到夸张,员工主观上难以认知

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人会要求其员工向 投资 者承诺远高于正常投资的收益。对于不合理的超高收益,办案机关认为,员工一般要有一个基本的认知,否则就构成了主观上的一种明知。

但是,根据警方的公开信息披露和权威数据显示,善林金融相关产品的投资者收益大概维持在5%到12%之间,这基本只是一个正常的P2P产品,给投资人的收益,其并不是像中晋资本案、e租宝案那样,对投资人承诺高达36%左右的年化收益。

同时该平台至少在表面上显示出来的都是以小额分散为主要特点的投资产品,产品收益和形式的合理合规是员工在主观上是否有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标准。

很多产品具有高可信度,很多员工本身也是投资人、被害人

另外,在该类案件中,很多员工本身都只是,都会对公司的产品非常信任,因此也会纷纷购买自己,公司平台的相关产品,比如很多产品,如其ppp项目,就是与贵州当地政府合作开发的基建项目,此类项目一般来说可靠性较高,参与销售的员工并不参与项目进度的控制,他们只会要求项目真实性的资料齐全,即便这些项目存在资金错配超募等问题,那也是公司高层项目设计者的问题,而且此类项目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现在还未有定论,要求普通的员工对平台的相关收益转让类产品、债权转让类产品负责,过分加重了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责任。

客观方面,不能够单纯的客观归罪

相关员工大部分都是在公司规章制度下的正常履职行为,而善林金融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平台,其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有明显的违法违规,特别是违反非法集资犯罪相关法规的内容,杰哥相信应该是没有。

员工拿了业务提成和奖励,并不代表一定参与非法集资

同时,有部分员工也会从相关的业务中拿到一定的提成和奖励,但是拿到这种业务提成和奖励,几乎是所有P2P行业,甚至是金融销售类行业的通用规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相关的提成和奖励,应该清退追缴。但是,相关的工资如果是在合理范围内,这属于员工的合法劳动收入。另外,员工本身并不能因为,其拿了提成和奖励,就被判定参与非法集资,这种思维是典型的客观归罪,是刑事司法实务中应该被禁止的思维方式。

公开宣传和面向公众是所有P2P的本质

P2P平台的业务模式本身就可以进行公开的宣传和面向不特定对象,这是其不同于私募基金但资管型产品的特殊之处,如果其有自融,资金错配等问题,普通的员工一般很难知晓和参与,而对外拉客户搞宣传本身就是一个,P2P平台的员工正常的工作范围,也是国家所允许的,不能因此就片面认为其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承诺保本付息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大量具有“合法”资质,证照齐全的企业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很多都是栽倒在这一问题上。比如中富证券非法吸存案。而在P2P的平台模式中,相关员工或地方公司的领导,是否,指使、暗示、默许自己的员工对客户承诺保本付息,这本身就是一个极难取证的问题,很多时候,投资人,出借人,债权购买人往往是出于对销售员,和平台的信任,而购买产品,相关的员工或者地方领导并没有明确的保本收益承诺。这方面的证据一般来说都会通过投资者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员工本人的证人证言,或者是被告人供述,来探究或者是知晓,而如果相关,公司在自己发行的,文字性资料,或者是网页截图新闻中,对客户投资人有明确的收益承诺,或者,有违规的风险备付金的承诺,就极容易被视作有保本付息承诺。但是在单林案或者是相关类似案件中,侦查机关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我相信这将是整个案件中重点侦查方向之一。、

是否有资金池、是否自融等根本不是地方公司的责任

这也是对员工或者是地方公司相关领导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之一。而是否涉嫌自融?是否资金错配?是否超募?是否资金池?这些问题都不是地方级别的公司能够掌控的,因为大量的资金归集都是到了善林的总部,善林的总部也负责产品的设计和发行以及进度的控制,地方公司根本就无权对此进行决策和领导,地方公司说白了,其实就是一个地方的产品销售公司,其没有任何的产品设计的权力,其工作职责就是卖出产品同时,注意自己的审慎责任,对产品的,收益承诺是否合理,产品的相关基本资料是否齐备等等进行基本的核查,在公开宣传中,不要进行保本付息的承诺,就是尽到了基本的责任,相信侦查机关会在之后的侦查工作中逐渐将此问题厘清,清事实和证据出发开展侦查工作。

【来源: 网贷 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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