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牛牛重磅解读《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6月1日,上海市 金融 服务办公室起草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全文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法律责任”几部分,内容非常详细。专业人士分析指出,上海版 网贷 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意味着整个行业的合规化进程又迈上一个新台阶。
严格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办理程序。其中,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十三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详细资料;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对于在文件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钱牛牛CEO倪抒音指出:“备案管理对新设机构和存续平台各自提出了严格要求,这无疑从源头上遏制了不合规企业,进一步清退了不合规平台,净化行业发展环境的同时加速了整个行业的合规化进程,对于那些打擦边球的平台来说这可能是个噩耗,但对于那些积极拥抱合规,顺应监管趋势的优质平台来说,《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显然是个喜讯。”
首次提到用大数据解决风险管理并明确客户信息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章节中,首次提到用大数据手段解决行业风险管理问题,并明确了时间。
《征求意见稿》称:“网贷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其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而对于客户信息保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客户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对此,钱牛牛CEO倪抒音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网贷机构需在备案登记完成后3个月内接入上海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管理,这与时下许多 互联网金融 企业使用大数据风控进行授信评估无疑不谋而合,充分说明监管层对互金企业使用大数据进行风险管理的做法和方向是持支持态度的。”
“而《征求意见稿》也对客户信息的隐私保护提出了要求,意味着行业中较早将大数据运用在平台风险管理的企业在未来发展中可能面临着更多机会的同时,在客户隐私保护方面相应的也存在着不小的挑战。”,倪抒音同时分析指出。
划清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责任界限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分别对网贷机构、出借人和借款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作了相关规定,比如:
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五条指出: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钱牛牛CEO倪抒音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划分了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和相关机构及专业人员的责任界限,有利于促进行业主体责任的明确分工,进一步加速行业合规化进程,从侧面来讲,也保护了各自主体的利益,无论对于哪一方,可以说都是政策释放的重大利好。”